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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箱位租约运输下参与方的责任限制及保护
引用本文:刘小统.集装箱箱位租约运输下参与方的责任限制及保护[J].集装箱化,2003(4):30-31.
作者姓名:刘小统
作者单位:上海海运学院,上海,200135
摘    要:1集装箱箱位租约下责任限制主体根据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可享受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为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我国海商法采纳了1968年议定书的规定。毫无疑问,作为集装箱箱位租约运输下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责时,只要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不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当然可以享有责任限制的好处。 但问题是,在集装箱箱位租约运输下。箱位

关 键 词:海商法  水路运输  航运业  货物运输  集装箱箱位租约运输  责任限制  参与方  责任保护

Liability Limitation and Protection under Slot Exchange
Authors:Liu Xiaot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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