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航行规则,应负主要责任--芜湖江海轮船公司与VERITY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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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湧.不遵守航行规则,应负主要责任--芜湖江海轮船公司与VERITY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J].航海,2005(6):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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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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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上海黄浦江航行的船舶,除了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上海港港章》以及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通告。本案正是被告所属船舶在航行中违反了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通告的通航规定,造成碰撞,故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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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碰撞 航行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赔偿纠纷 航运公司 轮船公司 责任 损害 芜湖 航行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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