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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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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海》2009,(2):25-25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3月9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1000总吨以上外国籍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在3月9日前取得《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55,否则不得进入中国港口或其他缔约国港口。  相似文献   

2.
对比《1969/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分析《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指出我国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需明确的几个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介绍即将生效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制定背景,分析燃油、污染损害、连带责任、强制保险或经济担保、证书、公约的效力等概念的界定及其要点,提出我国航运企业应熟知公约内容,密切关注船旗国接受该公约情况的动态,尽可能全面地掌握相关要求,提前取得公约要求的证书和做好必要准备。  相似文献   

4.
IMO动态     
1《国际船用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于2008年生效 背景情况 早在1995年随着一些代表团向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第73届会议提出建立燃油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机制的提案后,就已经开始本公约的起草工作。《民事责任公约》及《基金公约》的制订、生效,使得油污受害者在遭受船载散装货油污染时能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然而,《民事责任公约》及《基金公约》并没有解决船舶燃油污染问题,由于造船技术的不断发展,船舶越来越大型化,船用燃油的污染问题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几起较大的燃油污染事故,  相似文献   

5.
船舶使用的燃料油所造成的污染与其他货油污染相比,有诸多特殊性,且燃油污染事故数量大,这一问题已成为国际海运界不可回避的挑战。国际上基于对燃油污染损害的重视,为了填补《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留下的空白,于2001年3月23日通过了《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公约》),并下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目前已有33个缔约国,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结合当前形势,提出做好履约工作的相关对策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6.
1.《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浅析1.1产生背景及意义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解决了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船舶的油污染问题(包括货油和燃油),但对其他船舶的燃油污染问题则因未规定强制保险而使得其悬而未决。1996年,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成为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第75届  相似文献   

7.
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来,为履行公约各项规定要求,在国内进行立法,统一规范向中国籍船舶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行为。多年来,该行政行为的运作逐步显现出一些问题,通过对该行政行为定性展开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调整该行为为行政确认行为,明晰海事管理机构履职责任边界、简化相关办理手续等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8.
岳岩 《中国船检》2008,(11):80-82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于2008年11月21日起正式生效。为满足该公约中对于1000总吨以上船舶的强制保险要求,船舶所有人安排的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及其保险人的资质至关重要。正如BIMCO在最近一篇关于燃油公约的文章中所强调的:“如果船舶所有人对如何及从何处获得必需的燃油公约证书事宜有任何疑问,应该向其保赔协会寻求指导。”为此,本刊特邀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部岳岩,对于船舶所有人及有关方对于申办该公约要求的证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相似文献   

9.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后,按照公约规定所有进出我国港口的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根据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公约加入书时的声明,交通运输部规定2009年7月1日后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也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燃油公约》的生效实施改变了航行于我国水域的非油轮没有强制性的油污保险或经济担保的局面,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10.
《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我国生效在即,本文在对公约主要内容释义的基础上,与《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类比分析,提出了我国应对公约生效实施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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