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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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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玉林 《中国船检》2002,(10):73-74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或船东)与承租人之间就船舶的使用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说,它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赁合同三种.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契约.由于主要航运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中国等)的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多为任意性条款,即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因此合同条款的拟定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为简化和加速签订租船合同的进程,进而节省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一些协会或国际性组织制定了若干租船合同范本,供承出租双方签约时参考使用.  相似文献   

2.
张亮 《中国船检》2008,(7):92-93
2006年12月22日,C公司与J公司以传真形式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C公司为出租人.J公司为承租人.由C公司所属“WH轮装运4300吨焦炭自连云港到南通或张家港永泰,受载日期为同年12月28日至12月29日,运价为人民币82元/吨,运费计算方式为”按装港交接数计收运费.若备货不足43D0吨按4300吨计收运费.超过按实计(船方原因除外)”。另合同特别条款第8条约定.  相似文献   

3.
案中案     
某轮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5年8月19日0652时在中国山东省日照港交付承租人,在该港装载袋装水泥后,于9月29日到达雅加达港。由于承租人虽经多次催促仍拒付租金,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运费行驶了留置权,并于1995年10月11日向承租人发出撤船通知,宣布自10月11日1630时解除租船合同及其任何有关协议、附约。该轮于10月15日1200时在雅加达港开始卸货,10月25日卸货完毕。承租人为向航次转租承租人索赔亏舱费、装港滞期费、卸港船舶滞留损失、卸港代理费、法律费用筹,而欲留置货物。由于出租人在收 关于出租人请求载决的因承租人错误扣船而造成的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因承租人拒付租金而依法依约撤船,而承租人却在无管辖权的雅加达北区法院申请扣船,承租人应对其过错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该轮自1995年10月26日到12月29日共计65天被法院扣押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为承租人垫付的该轮被扣期间的港口使费、扣船期间该轮消耗的柴油油款、出租人为解除该轮被扣押所支付的外国法律费用等。 仲裁庭认为:出租人提供的材料显示,承租人作为航次转租合同的出租人,为使航次转租合同的承  相似文献   

4.
曲涛 《水运管理》2003,(5):23-24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  相似文献   

5.
《水运文献信息》2004,(5):25-26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许多条款,其中之一为使用与赔偿条款。  相似文献   

6.
1、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及GENTIME 租船合同(Charterparty)是出租人或船东(Shipowner or Owner)与承租人或租家(Charterer)之间就船舶的使用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相似文献   

7.
案件梗概 2001年6月,S公司作为DISPONENT OWNERS与B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S公司提供“奥蒂”轮,装运不低于5000立方的印尼新鲜砍伐原木从印尼装港运至国内Z港卸港代理由S公司指定;运费应在装货结束签发提单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S公司同意出具运费预付提单,但如承租人未付清运费,S公司有权在卸港留置货物;仲裁地为香港,,适用英国法律。  相似文献   

8.
案件梗概 2001年6月,S公司作为DISPONENT OWNERS与B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S公司提供"奥蒂"轮,装运不低于5000立方的印尼新鲜砍伐原木从印尼装港运至国内Z港卸港代理由S公司指定;运费应在装货结束签发提单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S公司同意出具运费预付提单,但如承租人未付清运费,S公司有权在卸港留置货物;仲裁地为香港,适用英国法律.  相似文献   

9.
王永伟 《世界海运》2014,37(12):58-59
<正>【提要】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均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也规定有违约条款。对于出租人的船舶落空、承租人的货物落空等,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调整的,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10.
王金凤 《航海》2012,(5):22-24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支付以滞期事实发生为前提,出租人不应遭受实际损失。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滞期时间的计算可以扣除: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装卸迟延,且出租人的过错与装卸迟延具有直接关联性;2.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装卸时间中断计算的条款。〖案情〗原告: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金泰68"轮以装载被告托运的煤炭自秦皇岛至上海龙吴,装船期限为2.5天,卸船  相似文献   

11.
《水运文献信息》2004,(7):26-26
享有《海商法》第89条规定的解除权人仅为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包括件杂货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还包括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又包括租用整船的承租人和租用部分舱位的承租人。遗憾的是,《海商法》第89条对此并未区别对待。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可分原则,笔者认为,《海商法》第89条仅适用于整船运输解除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陈平 《世界海运》1999,22(3):27-28
解约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本文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第97条关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解约规定的具体含义包括承租人解约权的性质,行使的条件,时间和解约后承租人索赔的条件,范围。  相似文献   

13.
从事航运的人们都知道,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都包含一个承租人终止条款(Cesser clause),但在实践中,人们又往往忽略这一条款,以致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本文针对这一条款作一简要的叙述,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责任终止条款的含义所谓责任终止条款,是指存航次租船合同中作出的表明承租人在货物装船并支付预付运费、空舱费和在装货港所发生的滞期费以后,责任即告终止的约定。责任终止条款足文通和通讯不发达时期的产物,在当时,出于承租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与收货人(通常是买方)联系起来不方便,对卸货港的情况不知情,就不愿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收租船合同的约束,因而便要求在租船台同中订立这样的条款。即使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CIF或CFR  相似文献   

14.
定期租船是出租人(通常是船东)经营船舶的主要方式之一.和航次租船相比,定期租船的优点在于出租人可以省去许多诸如揽货、订舱、营运调度、港口代理等环节,通过定期收取租金而取得稳定的利润.可以想象,船舶期租给一个实力强、信誉好的承租人经营,对出租人来说,通常可以获得稳定可观的利润.  相似文献   

15.
《世界海运》2016,(9):37-43
船体污损条款是2015年纽约土产格式期租合同(NYPE)新增的内容,主要针对因执行船舶承租人的指示超期停留于某区域导致船体污损产生的清除费用与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等问题进行规定,体现目前租船实务的需求,有着广泛的市场接受度。建议对承租人的指示合法与否进行区分,并针对不同情形详细约定船体污损清除费用承担主体。在承租人合法指示下,船体污损清除费用与时间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反之,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综合考虑船壳油漆、持续防污能力、航区与航行期间的气候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停留时间与计算方式。在未约定时间计算方式的情形下,时间的计算应当以一个航次的停留时间为准,更具有科学依据与合理性,有利于实现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6.
正0引言远洋船舶每次到达装卸货港时都需要船长快捷地递交1份有效的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NOR)[1],部分船长对递交NOR偶有疑惑,笔者结合自身实际经验和案例,简单介绍递交NOR的心得,供同人参考。1 NOR介绍NOR指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下,出租人(或船舶)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实务  相似文献   

17.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租方)有一项基本义务即是向出租人(船方)按时按数支付租金。租金是船方将其合法运营或拥有的船舶交予租方使用的基本对价,是其缔结租船合同的根本目的之一,所以租金应当是足额的、按期支付的,原则上是不能扣留的。然而租船合同如同其他合同的约定一样,通常都附带条件限制或者存在例外的情况,  相似文献   

18.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租方)有一项基本义务即是向出租人(船方)按时按数支付租金。租金是船方将其合法运营或拥有的船舶交予租方使用的基本对价,是其缔结租船合同的根本目的之一,所以租金应当是足额的、按期支付的,原则上是不能扣留的。然而租船合同如同其他合同的约定一样,通常都附带条件限制或者存在例外的情况,  相似文献   

19.
《世界海运》2017,(10):52-56
<正>[提要]一、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合同内容来判定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还是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运单能否证明存在另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取决于收货人是否是承租人。三、用运单和磅单载明的数量之差未必能证明货物在出租人/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了短量。  相似文献   

20.
所谓解约日(cancelling date),又称销约期,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船舶未能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装货港并作好装货准备,租船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的日期。 在航次租船情况下,对承租人来讲,非常关心船舶能否在租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装货港并作好装船准备,如果船方做不到这一点,租船人就要考虑是否还继续使用该船的问题。为此,在订立合同时,都无一例外地要订立一个解约日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解约日与受载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所谓受载期(Laydays),前已提及,是指船舶预期到达装货港或地点,并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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