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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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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在《合同法》分则“运输合同”这一章中,有两条关于承运人拒绝运输的规定。第306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307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  相似文献   

2.
李琳 《世界海运》2018,(1):45-48
正[提要]多式联运合同中,当货物运至交货地后发现泄漏,在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收货人有权依据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将其货物所有权和对承运人的权利转让给托运人并通知了承运人后,收货人将提单项下损失货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托运人的行为对承运人有效。托运人收到收货人给付的发生损失的货物价款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如何  相似文献   

3.
张建琛 《航海》2007,(4):36-37
因承运人拒绝运输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出运,造成托运人的利润、退税等损失,货运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责。  相似文献   

4.
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是民法中的留置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当货方不支付相关的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运输的货物,并可在一定条件下处分留置物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综观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海商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承运人享有留置货物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但这些法律却极少涉及承运人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的问  相似文献   

5.
刘宇  李瑞京 《世界海运》2005,28(6):42-45
在FOB条件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则是卖方,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应该是买方,但是贸易合同和海运习惯要求把卖方记为托运人,为了满足实践需要,立法中不可避免地规定了发货人(第二种托运人).既然发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立法就应该赋予主体以权利.鉴于立法的规定不足,探讨如何完善发货人权利.  相似文献   

6.
一、舱面货运输的概念 舱面货运输,俗称甲板货运输,系指承运人按照协议将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载于船舶露天甲板之上,并将其运输至卸货港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虽未直接为舱面货运输确立定义,但在为“货物”一词划定范围时规定:“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件,……但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于舱面上且已照装的除外。由此可见,“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是将舱面货排除在规则适用范围之外的。众所周知,船舶甲板的设计是供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某些船用物品的,而不是为了堆放货物,若将货物置于甲板之上,极易因风吹、日晒、雨淋受到损害,如果将此类损失统统归于承运人负责,是一种有欠公允的表现,故如果托运人甘愿冒险而将货物载于舱面,则应由货主自行承担损失。即使承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货物载于舱面,由于装载此种货物的特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发货人自行承担,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相似文献   

7.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8.
贾正昌 《世界海运》2023,(12):50-52
凭指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一项重要义务。合同没有约定凭运单记载交付货物,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认定货物交付方式。承运人未按照交易习惯向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太霞 《集装箱化》2005,(10):38-39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0.
刘红 《珠江水运》2006,(12):39-42
有关货物运输的现行公约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出货物控制权这个概念,但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的公约均对货物控制权做了相应的规定。为了协调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关系,正在讨论中的运输法文本草案明确设置了货物控制权制度,由此在海商实务和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作者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2003年运输法文本草案以及2005年电子商务拟议修订条文关于货物控制权条款的规定,以提单为基础,针对作为运输主要力量的海上运输中是否有必要设置货物控制权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王蕾 《航海》2011,(1):28-29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其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箱。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戴瑜 《世界海运》2015,(1):57-59
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13.
这是一起围绕提单而起的涉外海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先来看一下提单及有关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是由各海洋运输公司自己制定的,具有固定的格式和内容。按照国际惯例,在正常情况下,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收到一份船长或大副签字的大副收据;当  相似文献   

14.
李永生 《水运管理》1999,(12):24-2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单制度。水路货物运单是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合同,起着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作用。同时,水路货物运单亦是承、托、收及装、卸货港港口经营人交接货物、制作货运记录、结算费用的货运单证和保存备查的原始凭证。水路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联)还是收货人在目的港凭以向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办理提货手续、提取货物的提货凭证。本文就运单在提货时能否由非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以其本人名义提货即运单转让问题进行探讨。一、现行水路货物运单的流传与提货根据合同示范文本GF-97-0406水路货…  相似文献   

15.
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相似文献   

16.
<正> 在到达港.运输货物完成了向收货人交付后,令港口经营人头疼的便是不能及时收取港口费用。港口经营人在催讨不着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令港口经营人困惑不解的是:官司还不一定能打赢。有位同志甚至告诉我,他们那里有个收货人坚持要提货,却坚决不付费。于是就提出一个问题:收货人应当支付港口费用吗? 在展开讨论之前先要提醒大家注意:第一,收货人是指运输合同中的第三人,即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指定的有权提货的人。第二,提货人不一定是收货人。有些同志认为凡是到港区来提货的都是收货人,是收货人就应当支付港口费用,其实是不对的。  相似文献   

17.
提单条款规定:“承运人并无义务一定通知收货人的货物已运抵港.但承运人通常以登报或寄送提货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收货人。若收货人未能及时办理提取货物手续,所产生的费用、责任、风险则均由收货人承担”。  相似文献   

18.
汪洋 《航海》2001,(6):36-37
[案情] 原告义乌乳胶厂将100余吨乳胶交给Y公司承运,并向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在运输途中,Y公司船员将原告的部分货物予以盗卖。货物出险后,原告多次向承运人Y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险索赔,但一直未得理赔。原告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认为货物遭受了保险单约定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45万余元保险金及利息损失。  相似文献   

19.
在沿海货物运输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需要澄清和认同的法律问题。货物所有人自己或委托代理人输出运货物手续,很少有谁来关心运输关系和诉权等,如何在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或有其他损失的发生,那么托运人要面对的问题是货物运输,认是承运人,认要对自己的损失负责?作为收货人的一方是否为合同的当事人,能否依据运输合同起诉?本文将就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国际货物买卖需要借助国际货物运输来实现,而国际货物运输很大比例上是通过海运完成。即便在最简单的交易模型中,也会涉及三方两种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货物运输关系的介入,使得货物的占有与权利人相分离,此时贸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保障依赖于承运人的协助,而承运人基于何种规则听从指示成为控制货物的关键。货物控制权规则在国内立法中尚无系统设置,借鉴《鹿特丹规则》的专章规定,探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货物控制权方面应予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以期为贸易法与运输法的衔接提供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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