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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1引言 众所周知,海运正本提单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的有效凭证. 我国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明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可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且1992年英国提单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属性以及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凭单放货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和判决。文中通过对记名提单的概念与作用、记名提单的条款、记名提单与中途停运权的天系、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法律下记名提单应凭单放货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针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在海运货物保险一切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分析我国国内典型案例和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规定,从不同角度论述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提出保险人应当承担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除非合同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针对我国《海商法》第268条规定的不明确性,通过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论述了调整涉外海事关系中海事国际惯例适用顺序问题,指出在调整涉外海事关系中应依次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集装箱班轮运输已经成为国际海运最重要的运输方式的背景下,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在海运实践中已屡见不鲜,而此时的承运人莫过于是最大的受害者,应对其进行法律救济。我国法律仅有《海商法》第8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但非常宽泛和模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操作性不强。本文在分析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原因、性质的基础上,阐述了应对承运人的法律救济,并对我国目前现有司法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6.
针对《海运业务与海商法》课程教学中,学生对船舶间接碰撞难理解的问题,笔者通过对船舶间接碰撞传统概念、国际公约新规定和我国《海商法》等规定进行论述,并通过案例分析,对"船舶间接碰撞"概念进行了深入讲解。  相似文献   

7.
承运人在托运人未支付应当支付的预付运费时,能否拒绝履行其签发运费预付提单的义务,从而留置提单,在实践和理论上颇有争议。根据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有权留置提单。承运人留置提单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范畴,亦不属于行使权利质押的质权,应该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8.
提出了制定《中国提单法》的必要性,并对提单的立法结构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的提单法大体上应包括如下部分:提单主体的认定,提单的登记,关于记名提单,提单的记载事基及批注的效力,关于假提单,提单法律行为,货物的交付,关于提单的善意受让人,提单法的适用范围,时效和其它。  相似文献   

9.
虽然记名提单不能像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那样自由转让,但是在航运实务中记名提单的使用也较多。文章对我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记名提单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由于记名提单法律冲突而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沿用了货物运输合同标准,兼采运输业形态标准,并引入了合同主体的参考标准,综合确定其适用范围;其适用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包含海上运输区间的国际性和海运前、后区间的国际性,具备"双国际标准";《鹿特丹规则》处理和协调本公约与相应运输区间的法律适用的新制度设计,采取"最小网状责任制",排除了国内法适用,其一旦生效,将对我国运输法律体系和国际航运业、物流业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1.
中国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尚未实施)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责任保险制度。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这对于提升整个货运代理行业服务水平,降低行业经营风险意义重大。本文就国际货运代理业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实行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就国际货运代理业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和相关问题提出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规定”主要调整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办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货运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常常以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作为促使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的先决条件,产生了很多纠纷.在新的“规定”中对于货运代理企业扣留提单等单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新的解释,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和规范.  相似文献   

13.
承运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实践中常在提单上添加一个并入条款,写明要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进该提单,以约束提单背书转让后的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我国目前对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差异也很大,中国货方在货损后也就因此常常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本文通过分析航次租约中的提单性质,明确了提单在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合同存在;对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提出了意见,对于中国货方如何避免仲裁并入条款的不利影响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分析了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保护我国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可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14.
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去装船的单证;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符合债权凭证的特征。基于运输合同的性质,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凭单放货这一权利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而承运人根据提单据以交货也是一种基于合同的义务。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或是其它行为导致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债权无法实现,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存在的。  相似文献   

15.
山区公路地形复杂,涵洞因位置、台基台身、基底处理和洞口数量变化较大使涵洞经常引起较大变更,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涵洞项目工程量清单只按涵长米计价,给工程变更带来一定的不便,甚至引起争议.作者提出在范本清单项目号后加小节等办法,为解决类似变更问题,找到了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6.
非市场经济主体不是一个法律命题,而是源自关贸总协定期间各缔约方的实践.反补贴制度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主体?世贸组织成员之间有不同的标准.美国的反补贴法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1984年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钾碱案"中的裁决确立了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主体的司法先例.国人曾普遍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被承认之前,世贸组织成员不会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最近发生在中美之间的"铜版纸案"和"反倾销与反补贴案"引发了对非市场经济主体实施反补贴制裁是否违反多边贸易协议规定的争议.事实上,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适用对象并不区分市场经济主体与非市场经济主体.美国的做法没有违反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而是打破了不向非市场经济主体适用反补贴法的国内司法先例.  相似文献   

17.
联通网通合并案使中国反垄断法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等问题凸显出来.本文在界定特殊行业含义的基础上,对我国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并没有当然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进行论述,认为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在反垄断申报阶段应遵循平等适用原则,在反垄断审查阶段应遵循个案分析原则,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时,亟需解决如何协调特殊行业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冲突,如何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产业主管机关的职权冲突等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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