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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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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引言 自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于1999年5月1日实施后,美国航运管理制度仍然在不断完善之中,集中体现在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s,NSA)制度上。2004年12月20日,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FMC)颁布第53l节《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PART 531——NSA),此规则自2005年1月19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8日,FMC公布对第531节规则进行的修改,从而解决了航运改革法遗留下来的最大问题。通过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美国无船承运人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与船舶经营人同等的竞争地位,拥有更公平的发展环境和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2.
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仅允许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通过运价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享有海上公共承运人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权利。2005 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制定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  相似文献   

3.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修改。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mlediary)就是《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 根据《改革法》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人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non carrier)。也就是说,《改革法》继续沿用了《航运法》中对远洋货运  相似文献   

4.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 of 1998,英文缩写为“OSRA”,以下简称“《改革法》”)自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已经过去了一年的时间。《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以下简称“《航运法》”)的修订、特别是在服务合同方面所作的重大修改,使得美国航线集装箱班轮业务的经营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改革法》在服务合同方面的重大变化,就是允许公会以外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作为服务合同的签约方;同时还允许相互之间无关联的多个托运  相似文献   

5.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进行了修订,其主旨是要减少行政干预,通过促进竞争,提高远洋运输效率,以及更大程度依靠市场的方式,促进美国出口的增长和发展。这一主旨在对服务合同有关内容的修订中,也得到了体现。笔者现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关于《改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就《改革法》对服务合同的影响作一简要介绍。 根据《改革法》和实施细则中的定义,服务合同是指一个或多个托运人,与一远洋公共承运人或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  相似文献   

6.
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江燕 《中国水运》2002,(9):29-30
概念及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人概念来自美国的货运专业术语.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的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远洋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所提供的远洋运输船的人,与远洋运输承运人的关系是承托关系.  相似文献   

7.
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引入了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的概念。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了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和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为新法律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对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它们各自的业务范围,可以知道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收入来自发货人所支付的货代服务费(freight forwarding  相似文献   

8.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中的多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允许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保密的服务合同,这将对美国航线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服务合同的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服务合同保密的要求,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其为实施《改革法》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中,  相似文献   

9.
美国法律禁止远洋公共承运人明知和有意地与没有运价本和没有所需的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金的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或与这一中介人的附属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远洋运输中介人是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相似文献   

10.
众所周知,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是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根据新法律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入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远洋货运代理人、亦称为货运代理人,是指在美国代表托运人通过公共承运人从美国发运货物和为这些货物订舱或以其他形式安排舱位,以及制作单证文件或从事与这些货物出运有关的业务活动的人。无船承运人则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但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即集装箱班轮公司来说,它是托运人。  相似文献   

11.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一直将在主要航线上对违禁行为的查处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在已被处罚的公司中有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船公司、无船承运人以及美国境内的货运代理人和进出口公司。罚款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为了规范美国航线的业务行为,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遭受经济损失,笔者现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就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第10条中有关违禁行为的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2.
已于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对服务合同所作的重大修改使得服务合同的内涵发生了改变。如果说过去船公司是为了在保证自己有良好收益的运价基础上,将托运人从其他承运人那里吸引过来,或是在托运人愿以保证大量具有吸引力的货物,来换取比运价本更低的费率时,才向其提供服务合同  相似文献   

13.
黄晖  赵伟 《世界海运》2003,26(2):36-37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二者发展历史上的渊源以及业务范围的某些交叠使得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含混不清的地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而美国的《1998年航运改革法》似乎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4.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简称FMC)在美国航运改革法(简称OSRA)实施两年之际,公布了《1998年美国航运改革法实施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针对OSRA实施两年来在该法律框架管理下航运经营和发展格局的  相似文献   

15.
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改革法》不再要求班轮公司将自己的运价本向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报备,代之以将运价本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自己的网页上予以公布,以供公众查询。《改革法》还在《航运法》规定的除外商品(exempt commodity,即以前所称的“免登商品”,因运价不再需要登  相似文献   

16.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允许班轮公司与托运人签订保密服务合同,越来越多的大货主选择这一方式出运自己的货物,致使各班轮公司近几个月来在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报备的服务合同数量大幅度增长。 关于服务合同,FMC有许多专门的规定,并竭尽全力付诸实行。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许多班轮公司、无船承运人,甚至美国的进出口商都因为在服务合同货物出运中存在违规问题而被FMC处罚。处罚的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许多人由此而认为美国航线,特别是服务合同货物的规矩太多,且在操作上受到相当的制约。 尽管FMC对服务合同有许多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两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两个关键性的问题是: (1) 所有班轮公司船舶承运的货物,必须按照班轮公司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世界上航运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一直重视航运立法,制定了(1916年航运法》、《1920年商船法》、(1928年商船法》、《1936年商船法》、《1954年货载保留法》、《1970年商船法》、《1978年受控承运人法》、《1984年航运法》、《1988年外国航运惯例法》、《1998年航运改革法》等数十部法律和不计其数的法规、规章、政策。研究美国航运立法,对于加强我国相关航运立法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航运管理制度是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18.
吴琼 《中国海事》2006,(3):31-34
无船承运人(即“NVOCC”)的概念和特征无船承运人(即“NVOCC”)的英文全称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我国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次在立法中正式引入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其中对NVOCC所作的定义为:无船承运人是指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19.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经营美国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船公司可与找运人(shipper)签订服务合同,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托运人作了如下定义: 1、货主; 2、接受海运服务的人;  相似文献   

20.
<正>日前,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与阿拉伯联合航运(UASC)及六家无船承运人,就涉嫌违反美国航运法和FMC规则达成一致,后者被处以总额122.7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阿拉伯联合航运等同意接受处罚,但不承认任何违规行为。阿拉伯联合航运涉嫌非法取得其无船承运人客户猎鹰运输公司的回扣,即在合同中未涉及且未提供的代理服务佣金中取得提成。此外,该公司还涉嫌未按公布运价本收取运费。经协商,阿拉伯联合航运支付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53.75万美元。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主席Mario Cordero表示,他赞赏FMC员工尽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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