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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丹 《中国水运》2006,3(2):198-199
从共同海损的理算入手,通过介绍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理算依据、理算规则以及共同海损中分摊金额的计算,阐述了共同海损分摊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2.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适用下列规则,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除首要规则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  相似文献   

3.
共同海损制度是最古老的海运法规,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通过合同的途径被普遍地采用,几乎所有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合同,如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上都有共同海损条款。 为了统一共同海损的理算,从1890年以来的100多年里,国际上多次制订和修改了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1974年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另外还有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等。虽然在英、美、德、意大利、瑞典、新加坡、挪威、荷兰、波兰、匈牙利、俄罗斯、中国、日本、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理算机构,全世界的理算师却总  相似文献   

4.
孙丹  张鹏 《航海技术》2006,(6):76-77
此文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以及无因管理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共同海损制度在海商法中的特有地位。并且通过分析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发展阐述了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周洁 《世界海运》2012,35(11):47-51
共同海损由来已久,其可考渊源甚至可追溯至古老的罗得法,由于其体现了海商法的公平原则的要求,因此不仅一直被公认为最古老的航海惯例而得到普遍遵循,也为现代各国的海商立法所采纳,并且为了简化理算过程,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以减少争议,经各国专业人士努力形成了专为共同海损理算而设计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然而,由于对规则的理解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共同海损理算师作出的理算报告权威性下降,共损案件诉诸法院颇多。对共同海损案件涉及的三个问题结合案例作一浅探,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6.
解释规则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除首要规则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首要规则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不得受到补偿。"规则A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按下列规定,由各分摊方分摊。"规则B如果船舶拖带或顶推其他船舶且它们都是从事商业活动而不是救助作业,则处于同一航程之中。如果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使这些船舶及其货物(如果有)…  相似文献   

7.
第21条 共同海损理算地(General average to be adjusted at)。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发生海上事故及危险时,为了船舶,货物或其它航行器具有共同安全而故意采取的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所带来的损失及费用。这些损失及费用将由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各方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章共同海损的定义、构成共同海掼的要素、共同海损的费用分摊,共同海损的理算及理算地点构成了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在处理共同海损事件中一般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统一的标准,我国参照该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和《海商法》。由于我国这两项规定在当前形势下存在着理算效率低、内容不统一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诸法的研究与比较,并综合目前国际上存在的两种“共同安全”和“共同利益”的观念,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海上保险合同、增加时效规定、完善《海商法》等有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朱杰  李家春 《航海》2020,(3):7-10
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独立于提单中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其中对理算地的约定应视为已对理算机构作出约定,无需细化至具体理算机构或实际理算地点。  相似文献   

10.
王英鸽 《中国水运》2006,6(12):260-261
结合国际上处理共同海损与各方当事人之间过失的不同立法例,阐述了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以及分摊与过失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除非主要条款第22条另有规定,应在伦敦按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其修订条款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货物所有人按共同费用支付货损,即使货损是由船东雇佣人员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见第2条)。 如果按美国法律与实践理算共同海损,应适用以下规定:“按照法律,合同或  相似文献   

12.
一、对共同海损分摊制度的看法 同空运和陆运相比,海上运输存在着更大的风险。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船、货等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由受益方按其价值比例分摊,这一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的。其次,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已有很长的历史,目前已为国际上的航运界、保险界和贸易界所普遍接受,它的运转基本上是良好的。如果不能找到一种比它更好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来替代它,那么,就不可以也不可能全面彻底地取消现行的共同海损理算和分摊制度。 二、对改进共同海损分摊制度的意见 任何一种制度都不会十全十美,它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绝大多数人都承认,在目前的海上保险制度下所进行的共同海损理算和分摊,有时是很费时和费钱的,并且给各有关方增加了不少的额外工作。因此,可以采取如下一些简化共同海损理算和  相似文献   

13.
《水运文献信息》2005,(5):26-26
对于船公司提出的共同海损,收货人常因不懂相关法律法规而成为“冤大头”。实际上。无论是因船舶不知航船方负有不可免责的过失责任,还是船方出具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令人质疑,收货人大可气定神闲,拒绝分摊。  相似文献   

14.
高秋颖 《世界海运》2014,37(11):54-57
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领域最古老的制度之一,也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曾为航海业的兴盛和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实现海上货物运输中公平分担风险、维护船货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共同海损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共同海损行为的几大构成要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及共同海损理算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认为区分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非常重要,因为这种区别会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取得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航海》2017,(4)
正航行安全是水路运输的"命门",也是海上贸易永恒的主题,责任重于泰山。海事鉴定、海损理算及其制度化自然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与时俱进的。当前,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造船工艺、航海技术等不断精进、提高,为海上航行安全提供了相应的保障,集装箱船舶的共同海损理算也进行了简化。业界或相关领域有一种观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共同海损的概念出发,说明了共同海损制度的基础,接下来论述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与共同海损范围的关系,分别从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阐明了其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存此基础之上,分析了UNCITRAL运输法公约对共同海损的影响——对航海过失免责的取消冲击了共损的基础.使得共损调整范围的缩小和案件的减少。  相似文献   

17.
共同海损及其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2,25(6):47-49
1 共同海损的概念 在航运界,提起共同海损问题,人们都不陌生.但是,对共同海损的内涵,人们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说共同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事故,有的说是指共同海损损失,有的说是指共同海损分摊,也有的说是指整个共同海损制度.可以说,上述说法都正确,但又不尽全面.其实,共同海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共同海损,就是指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例如,人们有时说,某某船发生了共同海损(这里所说的共同海损就是指事故本身而言,其中既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牺牲的物质,也包括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而广义的共同海损则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具体地讲,就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一、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则B 拖带或顶推船舶之间的共同海损 船舶在拖带或者顶推其他船舶时,所有船舶是否处于同一航程之中?是否存在共同海损?对于这些问题各国的看法和处理做法不尽相同.为了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悉尼通过的《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简称“1994年规则”,省去“约克—安特卫普”,下同)加入如下规定: “规则B 如果船舶拖带或者顶推其他船舶,并且它们都是在从事商业活动而不是救助活动,则处于同一航程之中.  相似文献   

19.
一九九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规则十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装货物或其中一部分驶出该港口或地点的相应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相似文献   

20.
倪湧 《航海》2005,(3):41-42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制度确立的目的,是对海难救助和自救的鼓励。当风险来临时,牺牲船、货之一部,或支出少量费用,以保全船、货之大部。这种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由船、货双方共同分摊,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为各个国家所接受。共同海损制度的确立,它既鼓励外来的救助,更鼓励用本船的设备和货物进行自救。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由此可见,共同海损的原则就是“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本案就是在共同海损已经分摊的情况下,被分摊方向过失进行追偿,法院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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