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7篇
  免费   0篇
水路运输   7篇
  2011年   1篇
  2006年   1篇
  2005年   4篇
  200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倪湧 《航海》2005,(2):30-3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第4项规定:“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断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着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这种行动如包括转向,则应尽可能避免如下各点:(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该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本案正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原告所属船舶在航行中违反了上述规则,造成碰撞,故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2.
倪湧 《航海》2005,(6):36-38
在上海黄浦江航行的船舶,除了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上海港港章》以及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通告。本案正是被告所属船舶在航行中违反了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通告的通航规定,造成碰撞,故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3.
倪湧 《航海》2005,(3):41-42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制度确立的目的,是对海难救助和自救的鼓励。当风险来临时,牺牲船、货之一部,或支出少量费用,以保全船、货之大部。这种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由船、货双方共同分摊,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为各个国家所接受。共同海损制度的确立,它既鼓励外来的救助,更鼓励用本船的设备和货物进行自救。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由此可见,共同海损的原则就是“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本案就是在共同海损已经分摊的情况下,被分摊方向过失进行追偿,法院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4.
[提要]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第4项规定:"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断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着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这种行动如包括转向,则应尽可能避免如下各点:(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该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本案正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原告所属船舶在航行中违反了上述规则,造成碰撞,故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5.
倪湧 《航海》2011,(3):24-26
海事法院审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相似文献   
6.
倪湧 《航海》2003,(3):32-34
[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华分公司 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 2000年8月29日21:25,“达飞塔尼亚”轮离开上海港驶往宁波。当时正值台风季节,据气象预报,8月31日02:00前后,台风中心位置在31°5N,123°2E,近中心最大风力大于12级。8月30日01:30,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锚链长度  相似文献   
7.
倪湧 《中国海事》2006,(3):22-23
原告:芜湖江海轮船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轮船)。 被告:VERITY航运公司(以下简称V航运公司)。 2002年11月18日,芜湖轮船所属“浦海集1号”轮于1953时从吴淞口7号锚地起锚进口,慢车航行,欲靠上海港军工路4号泊位受载。在驶入隧道施工水域航道平吴临3-1号灯浮时,发现V航运公司所属“肯普莱迪”轮在黄浦江105号灯浮上游出口。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