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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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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传宗  张绍娜 《水运管理》1995,(8):26-27,22
促进水运市场健康发展的准则──学习新《两规》的几点体会李传宗,张绍娜交通部于今年3月15日颁布了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9月1日起施行。《两规》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规章,对培育和发展水运市场,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有序地...  相似文献   

2.
我国幅员辽阔,河海众多,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活动需要有相应的规则进行规范,而我国除《海商法》对国际海上水路运输和沿海水路旅客运输进行调整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内河的水路旅客运输以及港口作业基本上是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调整的。交通部制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新《两规》)填补了这一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无法可依的状况。《两规》是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行为的具有很长历史  相似文献   

3.
学习贯彻新《两规》 加强水运市场的法制建设──交通部水运管理司司长胡汉湘同志在“新《两规》贯彻实施大会”上的讲话经过九个多月来部和有关省厅、港航单位同志们的共同努力,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交通部正式颁布...  相似文献   

4.
《水运管理》1995,(8):23-25,13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修订的说明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一、关于《两规》修订的指导思想这次《两规》修订的指导思想,去年韩司长在苏州会议上以及刚才胡司长在讲话中都作了明确的阐述,原来的《两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调整承托双方经济关系的...  相似文献   

5.
四、关于“两规”、细则与《经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合同运输,《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细则)是“货规”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法》于1993年9月2日进行修改后,细则在一些方面已与《经济合同法》不一致,随着我国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发展,细则的一些规定也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修改“两规”,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不突破细则的规定,“两规”的修改就会达不到预期目的,失去了修改的意义,如果突破细则的规定,又会造成立法上的混乱,使细则夹在中  相似文献   

6.
一、交通部新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沿革与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但该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其中的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据此,交通部依据原《经济合同法》于1995年9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为原《货规》),作为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事实证明,原《货规》在处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中起过重要作用。 我国于 1999年 10月 1日…  相似文献   

7.
闫洪柱 《中国港口》2003,(1):30-31,6
<正> 由于港口交通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港口货物作业实行合同化管理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事情。2001年1月1日,交通部根据《合同法》颁布实施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新两规”),其中合同部分是“新两规”中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认识到“新两规”作为部门规章的局限性。从它的一些条款看,所包含的港口业务内容还不是十分的完备,特别是对关于集装箱码头货物作业的规定较少,涉及的条款也比较笼统,因此,集装箱码头货物作业合同又不能完全依照它而签定,这就要求我们集装箱码头从业人员在正确实施“新两规”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合同法,努力钻研集装箱码头业务,在实施集装箱码头货物作业合同过程中,力争做到合同种类齐全,内容全面,使签订合同双方满意,通过合同最大限度的保护集装箱码头经营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8.
去年8月份,交通部颁布了新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简称新“两规”),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天津港在参加交通部在上海举办的“新两规培训班”的基础上,在全局业务系统范围内开展了不同层次的港口业务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学习和宣贯相关法律知识、新“两规”。并在充分征求了交通部、天津海事法院、部分专业律师等有关法律、港航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同时借鉴了部分其他港口的经验与做法,形成了天津港贯彻、实施新“两规”的试行方案。  相似文献   

9.
武德春 《水运管理》2001,(9):13-16,3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水规》已于2000年8月28日由交通部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内水规》是在对原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大幅度修改后重新颁布的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中承运人、托运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重要商务法规. 一、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 《国内水规》中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合同和口头的合同,这是与我国的合同法相适应的。但从水路货物运输实际情况看,口头合同一般只适用于小批量货物在运输结束即能结清运输费用且不发生货运纠纷的场合,否…  相似文献   

10.
交通部日前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自6月1日起施行。规则共10章56条,本刊这期先刊登前4章,以后接着刊登。  相似文献   

11.
许磊 《水运管理》2002,(3):17-19
水路运单在水路货物运输中起着什么作用,它的性质究竟如何,这在以前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2001年实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称新《货规》)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其第58条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的收据。”明确了运单非运输合同,仅作为运输单据。这个规定,明显超越了原1995年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在1995年的《货规》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而据其第十三…  相似文献   

12.
1995年9月1日,交通部颁布了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由于这个新《货规》较之旧《货规》增加了“船舶、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章节,人们对改善多年来国内沿海货运市场上出现的船货代理混乱局面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但事与愿违,航运市场的混乱局面有增无减。  相似文献   

13.
交通科技发展的新趋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舟 《中国水运》2005,(10):6-7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中充分发挥交通科技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发展战略》以及据此制定的《公路水路交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于近日发布,这是交通科技发展的一件大事.  相似文献   

14.
王沐昕 《水运管理》1999,(8):11-1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一条规定无情地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斥在《海商法》调整的范围以外,使得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立法仍然停留在部门规章的低级阶段。而当前全国各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80%以上。可见,《海商法》所起到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因而从另一方面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立法已迫在眉睫。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立法史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较之一般的经济合同,不同之处在于主…  相似文献   

15.
信息与资料     
《水运管理》2004,26(11):F003-F003
《水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水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水路军运须服务国家指令,并享受优先政策。 《办法》要求各级水路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港航企业对军运应予以切实保障。为兼顾军运的特殊性和港航企业的利益,水路军运采用“统一计划,分级组织”,运价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统一定价。承担军运任务的船舶,在军用港口装卸时,经向有关部门通报后,免进出港签证。在民用港口,优先办理签证。 我国首部区域性交通规划纲要出台 交通部《长江三角洲地区现代化公路、水路交通规…  相似文献   

16.
正2016年10月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对我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作出了新要求。2017年1月10日,全国各省区60公里以上的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也正式实施了实名制管理。  相似文献   

17.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 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也采用了类似责任制度,美国则对是否加盟《维斯比规则》举棋不定。1999年修改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会草案也有采用上述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的倾向。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说,上一世纪三十年代以《海牙规则》建立起来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已不再存在。  相似文献   

18.
1997年3月14日交通部与铁道部联合颁布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交、铁两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在我国集装箱运输史上是一件大事,它开创了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新纪元。《规则》颁布后在国...  相似文献   

19.
邢丹 《中国船检》2012,(12):36-39,120,121
时隔25年,新《水条》的全面修订,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机制形成和不断健全提供了保障。2012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625号令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水条》),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7年国务院颁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来,第一次对《水条》进行全面修订,是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时隔25年,新《水条》在总结和梳理水路  相似文献   

20.
王海峰 《水运管理》1998,(3):14-15,13
保价运输作为我国水路运输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交通部制定的有关规章中均得到了体现。《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个人生活用品和搬家物品,托运人应提出保价物品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将汇总价格添入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并向承运人支付声明价格0.5%的保价费”。第五十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实行保价运输的货物,按托运人声明价格赔偿,但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水路货物保价运输、作业规定》第二条规定:“水路运输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不适用本规定,凡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简称“非国家定价货物”)均按本规定办理,但按《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可不办理保价运输、作业”:第三条规定:“水路运输非国家定价的货物,实行保价运输、作业和不保价运输作业两种方式。均由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自行确定”。 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上述保价运输、作业制度,但是,什么是保价运输,实行保价运输的目的是什么并不十分明确。应当说,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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