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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内河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船舶航行规定的有关问题按照《条例》标明的条款进行探讨,以利船长和驾驶人员理解和遵守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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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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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一条中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这就明确了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权属于海事管理机构。那么,如何认定内河通航水域,是否要有个统一的易操作的界定标准,如要有又该是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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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大家知道,《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内法规》)规定内河船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必须配备船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简称VHF)。然而,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有些船东提出内河船舶可以用普通手机来代替VHF,本人认为,从内河船舶航行安全及船舶通信的特殊性要求来看,不能用手机代替VHF,下面就其原因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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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了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次颁布的新条例其内容作了大量修改,修改的重点和意义是什么,对于我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等安全事故的救助行为有何新的规定,记者为此采访了国家海事部门有关人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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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某重庆籍船舶从湖南岳阳洞庭湖驶入长江干线,因超载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被某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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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航执法是海事主管机关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对我国管辖水域通航安全状况、水域环境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水上巡航,海事主管机关可以及时搜集有关航行安全信息,掌握水上通航环境,监督船舶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情况,发现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发现和处理通航水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情况.及时进行海事应急处理并组织或参与搜救行动,从而实现对管辖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动态的有效监控。加强现场通航安全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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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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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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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据、管理有序。《条例》在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更大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总体上说,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力既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权也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因为作为一种职权,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海事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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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内河航运发展纲要》,构筑功能完善能力充分的航运安全体系,推进内河航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海事主管机关对内河安全风险防控与监管体系、航运基础设施、运输服务、绿色发展等方面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设置内河船舶抗风等级是关乎内河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对于目前相关规定杂多、不够统一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对各省法规、规章以及香港有关规定的梳理,对典型船舶进行研究,分析在《内河条例》中增设船舶抗风等级要求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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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12号令)已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将规范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这将使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使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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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法规——《中华人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在“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一章中,《规定》要求,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要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建造竣工下水后,要及时清除污染物;在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要进行船坞清洁报告;在内河水域内从事废船拆解作业要严格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内河水域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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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发文明确规定,挂方便旗船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引航。这是对我国有关航运单位提出挂方便旗船舶在长江口航道自行引航要求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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