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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据、管理有序。《条例》在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更大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总体上说,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力既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权也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因为作为一种职权,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海事管理…  相似文献   

2.
巡航执法是海事主管机关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对我国管辖水域通航安全状况、水域环境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水上巡航,海事主管机关可以及时搜集有关航行安全信息,掌握水上通航环境,监督船舶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情况,发现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发现和处理通航水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情况.及时进行海事应急处理并组织或参与搜救行动,从而实现对管辖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动态的有效监控。加强现场通航安全管理。  相似文献   

3.
正一、桥梁水域《规定》所指的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相似文献   

4.
《珠江水运》2002,(10):30-32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 第三条 交通部依法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中央……  相似文献   

5.
《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和操作这一规定呢?这成了海事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现就如何认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以及如何依法将所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6.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对此,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7.
杨玉舜 《中国水运》2009,(10):59-59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某重庆籍船舶从湖南岳阳洞庭湖驶入长江干线,因超载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被某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9.
《世界海运》2015,(6):22-25
介绍研究桥区水域通航安全意义,分别从船员管理、船舶管理、通航环境管理(通航环境现状和通航密度分析)、海事主管机关管理等四个方面研究和分析赛岐大桥水域存在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船员素质偏低、老龄船舶较多和船舶技术状况较差、通航环境复杂和海事监管力量较为薄弱,最后从改变内河船舶现状、加强船舶桥梁水域通航和锚泊秩序管理、推进内河船舶安全和科技投入、净化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强化桥区水域安全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提出风险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10.
《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必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和操作这一规定呢?这成为海事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必须解决的棘手问题,否则,将会直接损害海事管理机构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相似文献   

11.
<正>本刊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将于月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运航线上下游200 m附近设置渡口标志。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渡船。地方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舶差别  相似文献   

12.
《中国海事》2006,(3):11-12
从2006年4月1日起,由交通部颁布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3.
赵仓龙 《水运工程》2014,(7):127-131
我国内河水域新建桥梁在对主墩进行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船舶正常通航,海事部门要求实行单向通航。因此,主墩施工期间桥区水域可能出现船舶排队等候过桥的现象,船舶等候过桥势必增加桥区水域复杂的通航环境,目前海事部门规定桥区水域(单向通航)航行的船舶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通过建立数学计算模型对桥区水域(单向通航)通航船舶之间安全距离进行量化研究,探讨出桥区水域船舶之间安全距离计算方法。为海事部门制定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维护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秩序和船舶过桥安全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尚无统一的工作标准或规范,四川、浙江、广东、重庆等内河水运较为发达的省区市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云南省昆明市广泛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工作经验,在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中,对认定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探索。  相似文献   

15.
《珠江水运》2011,(20):5-5
目前,交通运输部发布《运河通航标准》,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运河通航标准》与原有的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相比,更有针对性,更为具体。  相似文献   

16.
林峰  史训善 《中国港口》2005,(12):33-35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同时生效,对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法规的出台对双方在危险品管理上的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受传统海事管理危险品观念的影响,有人把两者的分工简单的理解为“海事管理水上,港政管理陆上”。为分清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内河危险品管理上的职责分工,笔者就此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7.
郭彦飞 《中国水运》2007,5(10):16-17
长江江苏段作为我国内河航运经济价值最高的水域之一,在航路特征、航行规则等方面与海上通航水域特征类似。在目前长江江苏段仍以内河船舶航行为主的情况下,虽然港口和港口岸线已适用海上法律体系进行管理,但对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仍应加强法律适用方面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慎重考虑适应海上法律体系实施海事行政管理。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出台时,应是考虑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法律体系实施海事行政管理的最佳时机。  相似文献   

18.
杜亚明  葛锁林 《中国水运》2006,3(1):124-125
新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为便于实施"拆除动力装置"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文从实施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旨在保证海事管理机构正确地履行职权,既保障通航安全,又能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曹爱国 《中国海事》2011,(11):34-35
文中阐述了海船在内河航行方面的规定,建议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船在内河航行时的几种情形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海船在内河非法航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通航安全。  相似文献   

20.
海事管理机构是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所作的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对事故当事方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那么如果当事人对海事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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