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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据、管理有序。《条例》在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更大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总体上说,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力既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权也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因为作为一种职权,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海事管理…  相似文献   

2.
谭睿 《中国海事》2024,(3):56-58
通过对《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海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对象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定义与责任的梳理辨析,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不同情况下的责任人,以期为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针对船舶安全、防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时的对象选择提供建议及对策。  相似文献   

3.
《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和操作这一规定呢?这成了海事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现就如何认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以及如何依法将所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4.
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海安法》)第九十五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将依法没收船舶作为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结合海事行政执法实践,分析新《海安法》第九十五条关于没收船舶的规定,阐述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在新《海安法》框架下实施没收船舶时可能面临的困境,提出出台有关没收船舶保管、拍卖和拆解要求以及拖带、清污和保管等费用支付等没收船舶后续处置工作指引的建议,从而为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处置没收船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一条中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这就明确了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权属于海事管理机构。那么,如何认定内河通航水域,是否要有个统一的易操作的界定标准,如要有又该是什么呢?  相似文献   

6.
杨玉舜 《中国水运》2009,(10):59-59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某重庆籍船舶从湖南岳阳洞庭湖驶入长江干线,因超载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被某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赋予海事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至今日,大部分海事执法人员仍在观望,不知如何有效开展这一工作.从分析渔业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内涵入手,厘清海事管理机构监管职责范围.通过借鉴交警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做好渔业船舶海上交通...  相似文献   

8.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对此,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9.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0.
宣行  吴晓啸 《集装箱化》2010,21(8):35-36
<正>1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严厉打击危险货物集装箱谎报、瞒报行为,是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3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7条明确规定,船载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必须向海事部门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第24条和第25条对危险货物申报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中国海事》2006,(9):31-33
为加强对游艇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12.
《港口法》实施后,海事部门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上存在着职能交叉。为防止出现管理越位、缺位、漏位现象,更好地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职能,本文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海事部门在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上的定位进行了探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13.
《中国海事》2005,(2):34-34
为维护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交通部海事局制定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检查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4.
《中国船检》2006,(9):52-54
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巡航执法是海事主管机关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对我国管辖水域通航安全状况、水域环境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水上巡航,海事主管机关可以及时搜集有关航行安全信息,掌握水上通航环境,监督船舶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情况,发现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发现和处理通航水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情况.及时进行海事应急处理并组织或参与搜救行动,从而实现对管辖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动态的有效监控。加强现场通航安全管理。  相似文献   

16.
张晓东 《航海》2022,(1):3-5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其中第十一条首次从法律层面上确认了航运公司应建立并运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合格的公司和船舶签发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本文分析了海事管理机构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从监管现状出发指出航运公司...  相似文献   

17.
运输船舶在我国大量存在并参与着民事、经济活动。由于很多船舶在主体上不具备法人资格,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对它又无明确规定,有关人士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设置的法律责任和交通部海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存在不同的认识。为求得对船舶处罚的正确认识,本文对船舶拟非法人组织作探讨。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  相似文献   

19.
《世界海运》2009,32(9):16-17
1.海事立法存在不和谐问题 由于海事的广泛性、综合性和复杂性,造成当前在海事管理上存在着人们戏称的“群龙治海、各自为政”的复杂局面。除了有关国家主权和外交的《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之外,目前我国有关海事的法律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订)、《海商法》(199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港口法》(2003年)。  相似文献   

20.
《中国海事》2006,(1):67-69
交通部下发《关于再次强调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海事局严肃通报岳阳市地方海事局、天门市地方海事局违规签发船舶登记证书事件;第13届中国国际海事会展在上海举办……[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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