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彭博 《集装箱化》2007,18(2):38-39
国内某贸易公司A与国外某贸易公司B签订贸易合同,装港为国内港口,卸港为美国,集装箱货物,运输条款为CY-CY。A公司向国内某无船承运人C订舱,C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指示提单,提单上的发货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按A公司指示”。C公司委托国内一家实际承运人D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区段,D公司向C公司签发一套海运单,海运单上的发货人为C公司,收货人为C公司在美国的代理E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实际承运人D公司凭B公司的公司保函将货物放给B公司。B公司收到货物后却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A和B两公司发生贸易纠纷。1个月后,A公司在国内起诉无船承运人C公司以及C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E公司。C公司全额赔偿后,在国内起诉实际承运人D公司。  相似文献   

2.
《水运文献信息》2007,(3):26-26
某年3月11日,A钢铁公司向B公司购买5000吨冷轧钢卷,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同年5月27日,C轮船公司所属的x轮开始装载涉案货物。货物装载完毕后,C轮船公司签发了提单。该提单同时打印有“清洁已装船”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字样。此后,X轮正常航行抵达常熟港,但在卸货过程中理货公司发现多数冷轧钢卷表面部分生锈,少数表面生锈并破损。同年9月7日,A钢铁公司委托检验机构对冷轧钢卷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包装良好,但包装铁皮外表面完全锈蚀.大部分货物有明显浸水痕迹;[第一段]  相似文献   

3.
1999年,国内A公司以CIF价格出售一批音响器给香港B公司,国内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将一批货物从珠海运至香港,C航运公司向国内A公司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货物运抵香港后,B公司出具保函将货物提走。国内A公司因没有收到货款而未将提单背书转让给香港B公司,得知货物凭保函提走后,遂在我国海事法院对C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问题:提单项下的货物凭保函提走,承运人是否应向提单持有人承担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荣璞珉 《集装箱化》2012,23(6):32-33
1案情概要 2007年12月310日,A公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B公司签订香港港至上海港的衣料运输合同,B公司代理人签发指示提单。2008年1月6日货物抵达目的港后,A公司参与验货,B公司代理人凭C公司出具的保函将货物交付给无正本提单的C公司。A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衣料供货及成衣收购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5.
一、案例简介 最近,笔者作为一国际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代理律师,处理了这样一起海事纠纷:A公司出口一票浓缩果汁浆,货物价值近30万美元,装运港为大连,卸货港为纽约.该票货物经A公司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运,B公司后来签发了其公司的小提单.  相似文献   

6.
泉水 《集装箱化》2003,(4):11-11
选择卸货港货物(optional cargo) 简称选港货。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尚不能确定具体的卸货港,而在提单或运输合同中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卸货港,以保留货物装船后、航行途中确定具体卸货港权利的货物。 在尚未确定具体的卸货港的情况下,货物积载的难度必然会增加,甚至会形成舱容的浪费,因此须对选择卸货港货物,在基本运费外,加收选择卸货港附加费,而且货方必须在船舶抵达第一个选卸港之前的一定时间内,向船方宣布最终确定的卸货港。  相似文献   

7.
黄宇 《中国船检》2007,(7):80-81
[案情回放]船公司A承运一批进口集装箱货物,从德国某港运至上海。A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为B公司。货到卸港,B公司迟迟未提货,因而产生了大笔滞箱费。B公司最终从A公司取得提货单,并交给C公司委托其提货。C公司凭支票押箱从A公司提走了该票  相似文献   

8.
GF船务公司来信 我公司是一家航运公司,今年2月,我公司将一批货物从天津港运到香港,然后由H航运公司从香港运抵卸货港。提单上显示承运人为H航运公司。H航运公司在卸货港无正本提单交货。货主在起诉时,认为我公司是实际承运人,将我公司列为被告之一。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 请问:什么是实际承运人?在本案中我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9.
郭峰 《水运管理》2001,(10):24-27
无单放货一般是指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在卸货港,一般由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是很多,除非船边交货,而大多数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通过签发小提单(提货单)的方式交付货物的。无单放货,按照是否有承运人的指示,可以划分为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和没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无单放货。在签发了小提单后,承运人的货物交付义务是否已经完成?实际不然。因此,无单放货,按照放货的主体可以划分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和港务局的无单放货。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的最后一个环节,其…  相似文献   

10.
李同春 《集装箱化》2002,(11):34-35
1 案例 上海A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到瑞典B公司.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不迟于2000年8月31日,价格条件为CIF汉堡,付款条件为L/C90天远期.瑞典进口商将这批货转手卖给瑞典的C公司.A公司的生产厂家由于车间设备故障无法在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后试图与瑞典B进口商协商修改信用证推迟装运期,但B公司没有同意.于是A公司找到船公司D,由于A公司与D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在确认无法在交单期内装运货物的情况下,经D公司同意由A公司出具保函,D公司预借给A公司一份日期为8月30日的已装船提单,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为9月22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