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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结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发展状况、设立的意义。探讨了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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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完善我国目前此项制度相关规定的不足,探讨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可否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分别从定义、立法本意、国际公约规定和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和区别,得出船舶经营人的界定方法,建议将船舶管理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中,无船承运人则不列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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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运输中的一种新型主体,其法律责任在很多方面尚待明确,本文就无船承运人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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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多式联运承运人一些基本问题,指出多式联运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讨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及责任范围,对当前关于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一些争议给出自己的一些看法:认为法律规定的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多式联运承运人应该对迟延损失负责,当其自己从事海运区段运输时享有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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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多式联运承运人一些基本问题,指出多式联运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讨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问及责任范围,对当前关于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一些争议给出自己的一些看法:认为法律规定的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存在一些不舍理的地方,多式联运承运人应该对迟延损失负责,当其自己从事海运区段运输时享有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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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经营人对因其过错导致船舶触碰码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码头经营人的过错责任不因码头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主张而受影响,也不会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等海事法律制度产生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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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责任赔偿限制是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保护船舶主体利益的重要制度。随着无人船的发展,传统船员被新的法律主体“岸基操控人员”取代,新主体是否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目前还面临立法空白。通过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的与趋势,为满足无人船商业化需要,明确岸基操控人员仍履行船员核心工作并承担相关海上风险,其适用海事赔偿责任具有必要性。同时,根据经营模式将岸基操控人员分为“受雇型岸基操控人员”和“独立型岸基操控人员”分别讨论其具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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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海损事故发生后,如果财产损失的金额超过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承运人打捞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不超过获救货物的价值部分)可以获得补偿。补偿方式是承运人将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参与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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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程序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分析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这是完善设立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程序首先要解决还的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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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介绍了无船承运人的涵义,并基于《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和从协调二者关系的角度,阐述了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性质和效力,是否享有海商法第51条所规定的免责和是否享有海事责任限制等几个问题,期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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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各国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不一样,因此,在涉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关系中就需要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国际社会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法院地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适用船旗国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几种立法模式,中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宜规定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船旗国法,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有更密切联系,则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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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之一,其历史悠久,在国际范围内影响深远。各个航运国家都参加了各个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在国内法中有关章节中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中国虽然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公约,但是在《海商法》第十一章的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基本是移植了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中的实质性规定。由于在移植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且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本文总结了一些当前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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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系事赔偿时,船舶所有人按<<海商法>>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内河船则依<<民法通则>>其船舶有人不享受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上不统一。应建立内河海事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律制度,解决国内同一法域,同一水域不同船舶种类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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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从文义、司法解释产生的背景、物权法的原理、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原理、船舶优先权行使、光船租赁登记的实际社会效果、外国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光船租赁登记不能免除船舶所有人碰撞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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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海商法领域内独有的制度。而对于这种制度的性质的定位将影响到当事人权利、利益的保护和实现。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并探讨确定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结构的影响。同时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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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海上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的限制,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但是,为了避免责任人权利的滥用,规范责任人必要的海上行为,又不得不对这种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进行反限制,这就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本文结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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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法律委员会近期修订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提高了船东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修正案将于2015年4月生效。具体细节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