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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金刚 《水运管理》2006,28(6):21-22
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并结合案例分析买卖合同中权利方自愿承担风险对保险利益确定的影响,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起因和参照,但单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买卖合同双方对风险的新约定或权利方对不用承担风险权利的放弃,都影响着保险利益的确定。  相似文献   
2.
邓金刚 《世界海运》2012,35(8):41-43
<正>[案情]原告:南京QQ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下称QQ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称太平福建公司)。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8日,被告太平福建公司根据原告QQ公司的投保向原告出具保险单。该保险单记载,保险船舶为S轮,保险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定期一切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3月18日止,保险金额为980万元,  相似文献   
3.
新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了同一船舶多重买卖中,已登记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同一船舶买受人不能对抗已受领交付的船舶买受人的规则。该规则与《海商法》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存在诸多的矛盾。从如何看待《物权法》《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与该解释相关规定的关系,从海事审判的实践,从是否交付、是否善意的认定标准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在同一船舶多重买卖中,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以船舶登记优先于交付的规则,而不是以买卖合同解释确立的交付优先于船舶登记的规则来确定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例,对包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诉讼时效进行探讨。针对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分析得出该类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针对起算点问题,分析得出如果货物已经交付,起算点应从提单持有人知道货物已经交付的时间开始;如果货物下落不明,则应以货物的应当交付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具体而言,如果提单上有约定,则以提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作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如果提单未作约定,则应对海运段60天提货期以及双方是否对交货进行过新的协商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5.
邓金刚 《世界海运》2012,35(7):52-53
分别从文义、司法解释产生的背景、物权法的原理、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原理、船舶优先权行使、光船租赁登记的实际社会效果、外国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光船租赁登记不能免除船舶所有人碰撞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船员意外险能否抵扣船东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笔者从利益平衡、合理期待等法理原则出发进行分析,得出如果船东系意外险的投保人,那么应允许抵扣船东责任;如果船东非投保人,那么就不得抵扣.  相似文献   
7.
从一个案例出发,从债权让与通知、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性质为抗辩权、追偿的可能性和便利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债务人不当清偿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船舶打捞合同中没有约定未能完成打捞的责任承担时,对于委托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结合案例,从打捞与救助的区别、打捞未能完成的原因、公平责任、举证责任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遵循公平分担的原则,根据打捞人所能证明的其实际已支出的成本情况,双方各承担50%,如果双方对于未完成打捞存在过错,则应根据过错情况来认定责任的承担,以此来判断委托人的预付款是否应返还。  相似文献   
9.
船舶全损时的价值如何判断,是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之一。难点形成的原因之一在于,相关法条关于认定船舶价值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难以直接适用;原因之二在于,司法实践中根据船舶价值认定法条精神而形成的几种船舶全损价值认定方法,虽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但因计算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以及计算公式的可靠性容易受到质疑,所得出结论的市场合理性也存在极大的疑问。从力图解决这一问题出发,通过运用不同认定方法的几个实际案例,分析现存认定方法的优劣,进而提出新的认定方法,即提出新造船均价折旧计算法。  相似文献   
10.
林剑铭  邓金刚 《世界海运》2014,37(11):47-49
船舶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滞留费用争议,大量出现在海事诉讼中。本文结合案例从过错责任角度,提出对于滞留费用承担的看法。即双方就滞留费用达成协议,只要协议不损害第三方利益,费用的计算就应该以该协议为准。否则,应以过错责任的情况作为前提来进行判断。原则上,谁的过错导致的费用,就应该由谁承担,双方均无过错时产生的费用则平均分摊。码头停靠费、安保费、防台抗台费等数额的认定,应考虑合同约定、船厂的正常收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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