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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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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永伟 《世界海运》2014,37(12):58-59
<正>【提要】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均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也规定有违约条款。对于出租人的船舶落空、承租人的货物落空等,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调整的,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2.
林剑铭  邓金刚 《世界海运》2014,37(11):47-49
船舶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滞留费用争议,大量出现在海事诉讼中。本文结合案例从过错责任角度,提出对于滞留费用承担的看法。即双方就滞留费用达成协议,只要协议不损害第三方利益,费用的计算就应该以该协议为准。否则,应以过错责任的情况作为前提来进行判断。原则上,谁的过错导致的费用,就应该由谁承担,双方均无过错时产生的费用则平均分摊。码头停靠费、安保费、防台抗台费等数额的认定,应考虑合同约定、船厂的正常收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因素。  相似文献   

3.
戴瑜 《世界海运》2015,(1):57-59
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4.
《世界海运》2017,(5):49-52
针对大宗商品进口商与码头公司之间对于货物是否被违法放行的争议,通过法理分析,得出未签订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的货物所有人与码头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码头公司未经货物所有人允许放货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结合货物所有人的过错情况,货物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值以及诉讼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货物市场价值综合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5.
基于风险分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总价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是传统自建模式的制度创新,其投资控制的责任通过市场化手段转移给代建人承担并通过合同机制实现了投资控制的硬约束。代建合同中对于代建人投资包干总价的确定与调整方式的约定成为影响投资控制成效的关键问题。针对代建项目采用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包干总价的确定依据的不足和产生的超概问题,引入风险分担机制,剖析投资控制目标确定的风险分担原则,应由政府委托人与代建人分别承担相应的投资变化的风险和投资控制责任。代建合同投资包干总价的固定总价部分,由代建人承担全部投资变化的风险;可调价格部分由政府委托人承担的投资风险发生后,需要调整投资包干总价;讨论了总价合同中风险分担条款的设定及风险发生后的调价方法。  相似文献   

6.
王娜 《世界海运》2018,(2):46-48
正[裁判要点]货运代理企业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的对货物不能清关的通知义务与作为出口方和进口方的委托方附有的了解出口目的国的清关手续并办理贸易环节所需文件的义务不存在先通知后注意的依附关系。货运代理企业完成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其已经完成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并对委托方主张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对委托方诉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情]A公司诉称:2015年9月1日,A公司与案外C公  相似文献   

7.
<正>〖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8.
杨玲 《天津航海》2008,(1):39-41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垫付运费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受托人)可能面临着无法从委托人(转委托人)处收回运费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货运代理人经常采取扣留全部或部分单据(本票业务或前票业务的)的做法,催促委托人(转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其已垫付的海运费。笔者认为,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保留单据;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交付单据的义务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给付义务,是货运代理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包含在主给付义务中的,货运代理人不能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用或垫付费用为由不履行向委托人交付单据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
张建琛 《航海》2007,(4):36-37
因承运人拒绝运输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出运,造成托运人的利润、退税等损失,货运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责。  相似文献   

10.
货物打捞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强制性打捞的情况下,打捞行为的承担主体应是船舶所有人,打捞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货主。在非强制性打捞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均无义务必须打捞货物。在运输货物时,船舶所有人或货主应购买沉物打捞保险,确保在发生事故时,打捞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同时也可将船舶所有人或货主的打捞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11.
在发生海上事故造成船舶及随船货物沉没的情况下,通常船方和货方会相互推诿打捞清除责任,甚至出现无人打捞的现象。然而当随船沉没的货物仍有较为可观的剩余价值时,货方却往往十分愿意承担沉货打捞清除责任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易出现船货双方争夺打捞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例,围绕沉船沉货打捞中货方打捞权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就"准商业打捞"下船、货双方的打捞权问题提出见解,即船方应被认定为负有打捞沉船沉货的责任主体或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12.
造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而非通过法院诉讼。并且造船合同中也往往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的提起仲裁的程序进行设定。在买方取消或者终止履行合同情况下,卖方可以提起仲裁来质疑买方的取消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在约定的时限内有效提起仲裁对于造船合同双方都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3.
林焱 《航海》2014,(3):17-19
因进口信息申报错误、海关查验等非通常因素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若委托人与货代企业对该费用承担无明确约定,可以综合考虑该费用是否属于货代委托事务范围,是否因货代企业的过错所导致,以及相关贸易约定和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判明费用负担方。〖案情〗原告:上海彼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昆山贝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2013年4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办理23箱犬用救生衣自中国上海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运代理事务。货物出运后,经双方协商减免部分费用后,  相似文献   

14.
本案争议焦点在涉案打捞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围绕表见代理问题展开辩论,经仲裁庭审理查明,涉案人员签订的合同实质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法人承担行为后果,涉案合同应当有效、在合同有效前提下后续问题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5.
《航海》2017,(2)
海上货运代理实务中,层层转委托的连环代理现象屡见不鲜。受托人在转委托时一般应征得委托人的明示同意或以行为表达的默示同意,否则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海上货运代理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若牵涉到货代企业以自有的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货物的运输、仓储等服务的,则应分别适用与运输、仓储合同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6.
张亮 《中国船检》2005,(1):78-78
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经营性支出的承担主体目前尚无统一的国际公约加以规范现行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即便如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与定期租船合同的根本性质和特点相违背。简言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定期租船合同经营性支出的一方主体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合同内容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17.
贾正昌 《世界海运》2023,(12):50-52
凭指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一项重要义务。合同没有约定凭运单记载交付货物,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认定货物交付方式。承运人未按照交易习惯向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在物流专门法尚未出台之前,海上工程物流合同(以下简称“工程物流合同”)显得尤为重要,在物流业务实践中一旦产生纠纷,首先会按照双方工程物流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因此,工程物流合同一经签定就意味着双方有义务去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顺利实现工程物流合同的目的,并最大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杜绝一切漏洞与疏忽,在制定、审查和签定工程物流合同时,  相似文献   

19.
《世界海运》2017,(3):54-56
<正>[提要]是否存在短量损失,应以承运人卸货净数量是否少于装货净数量为标准。承运人若以测量方式不同,装卸作业存在飞扬、洒漏等原因,造成数量差异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货物自然特性等合理原因,海运大宗散货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合理损耗,但对于合理损耗的数量应依据涉案合同约定、货物特点、行业惯例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合理行使裁量权。承运人援引"潜在缺陷"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相似文献   

20.
<正>[提要]1.海上保险合同中有约定船舶承保航区为某一特定海域条款,虽无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明显免责字样,但船舶在承保海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因减轻保险人责任而仍应视为隐蔽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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