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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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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贯做法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即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灵活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书能够得到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在和解协议得到被申请人的自动履行或担保后,申请撤案。在海事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规定的条款就有7条,包括调解原则、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书的形式、调解不成双方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等,主要内容是:调解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应停止调解,  相似文献   

2.
海事仲裁的优势日益为航运界所青睐,各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对海事仲裁越来越持肯定的态度。不久前,美国纽约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在“塞司弗莱德”轮租船合同项下有关仲裁管辖权争议的判决,涉及到一方当事人就有重叠的事项先诉讼后提起仲裁的情况,法庭再次重申仲裁优先的原则,反映了美国司法从宽处理国际仲裁管辖的趋势。 案情概要 1996年11月27日出租人贝利斯丹特公司与承租人德菲斯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将“塞司弗莱德”轮出租给承运人,由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仲裁协议定义可以看出仲裁协议只约束签署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签署的第三方是不受其约束的,然而社会经济生活是复杂变化的,一味的追求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与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严格一致无法解决复杂多变的实际问题的。随着鼓励仲裁发展潮流的不断扩大,不少国家的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正逐步承认合同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效力,即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规则”(Automatic AssignmentRule),仲裁协议的“胳膊”正在不断“伸长”。本文主要对针对仲裁协议在合同转让时对当事人的效力进行讨论研究。  相似文献   

4.
《航海》2017,(3)
作为主合同的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并不必然及于保证合同项下的争议。纠纷发生后,债权人依照保证人单方出具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仲裁条款约束,双方达成仲裁合意。合同中的有效仲裁条款对于当事方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争议仍然适用。  相似文献   

5.
夏敏 《中国水运》2007,5(10):226-228
仲裁协议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当事人既然合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就表达了受仲裁约束的愿望。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仲裁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不仅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还要充分尊重合同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6.
郑易  初北平 《世界海运》2012,35(11):39-46
英国法下,合同解释的重心已经从原来严格的文义解释逐渐向商业解释转移。本案即是一个以商业目的来解释合同的典型案例。船厂依造船合同约定,请银行向买方提供预付款保函。本案的纠纷主要在于,根据保函条款,船厂破产时银行是否有义务向买方支付退款。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对保函条款的准确解释,即判断船厂破产引起的退款是否应在保函范围内。本案①首先被提交伦敦仲裁,仲裁员认为结合商业理念解释合同,破产情形应在担保范围内;之后上诉法院推翻了仲裁裁决,认为按照合同自然文义,破产情形被排除在保函之外;最终,最高法院给出了与仲裁裁决相同的结果。本文结合对上述案例的介绍、分析,讨论了英国法下合同解释的原则,以及"商业理念"在目前合同解释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海事争议.仲裁地的选择,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笔者主要从仲裁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仲裁费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和仲裁时间等方面论述了仲裁地的选择对海轮俨玫挠跋欤⒍缘笔氯巳绾胃莅盖槔囱≡裰俨玫靥岢隽私ㄒ椤K街俨茫?Arbitration),"是指在商业及海事争议中,争议双方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方即仲裁员来公断的做法".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其最基本的属性是自然公正,另一个特点是实体上依照先例,程序上依照法院.  相似文献   

8.
在阐述造船合同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及造船合同解除的基础上,比较分析CSTC、上海格式、NEWBUILDCON等3种常见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规定,归纳总结出在CSTC造船合同和上海格式合同下,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担保银行才承担还款保函下的担保责任;NEWBUILDCON合同赋予买方更多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担保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应扩大到买方根据法定解约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实务中,银行应重视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区别,慎重选择文本。  相似文献   

9.
初北平  王伟 《世界海运》2011,34(1):43-45
国际二手船买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大多规定为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英国法中关于合同的解释以及证据的认定的方法与中国法有很大的不同。本案涉及中国船东与外国买方之间关于船舶交船条件的典型争议,值得航运界借鉴。  相似文献   

10.
正业界需要对英国法下的复原规则的适用进行研究与分析,并应用于造船合同的制订中,避免更大损失。在造船合同中,造船方一旦迟延交船,买方的利益便会受到损害,在实践中往往会解除造船合同,并主张一系列的救济与赔偿。在英国法下,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规则,即复原规则。但是,对于此规则的适用在实践中却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业界需要对英国法下的复原规则的适用进行研究与分析,并应用于造船合同的制订中,  相似文献   

11.
钱慧 《水运管理》2014,(1):12-16
由于我国立法缺乏造船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困难。为明确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对不同建造状态下的船舶所有权所及的财产范围作出界定,针对不同性质的造船合同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同时论述国际上现行常用标准造船合同中关于船舶所有权归属的规定,认为造船合同下建造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于建造人更符合立法要求,也更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上海格式"标准新造船合同,首次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仲裁院)的"CMAC标准仲裁条款"写入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并由此作为中外船舶订造过程中争议解决的仲裁方。随着"上海格式"标准新造船合同的广泛采用,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上海仲裁"在国际航运与造船界拥有了中国"裁决权",从而改变了"伦敦仲裁"长期独霸的局面。  相似文献   

13.
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上海格式"标准新造船合同,首次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仲裁院)的"CMAC标准仲裁条款"写入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并由此作为中外船舶订造过程中争议解决的仲裁方.随着"上海格式"标准新造船合同的广泛采用,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上海仲裁"在国际航运与造船界拥有了中国"裁决权",从而改变了"伦敦仲裁"长期独霸的局面.  相似文献   

14.
出口船舶建造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船舶买卖(或建造)双方的合同关系,船舶建造过程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或买卖合同关系,船舶预付款的还款担保关系、造船方履约担保关系、税收关系等等。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转让时,也会涉及到这些关系的处理。由于实践中大部分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对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有着与中国法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承揽合同)不同的规定;但由于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下的国外买方将合同转让给国外第三方时,涉及到的有关中国企业的行为能力、合同签署权限、税收、外汇管制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国外买方需要获得中国法律的意见,需要在转让协议中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妥善约定,以实现出口船舶建造合同在转让后的按期顺利履行。  相似文献   

15.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1.仲裁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仲裁员、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与诉讼相比,仲裁有许多优点,如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经济性等。 2.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仲裁相比,多了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根据1955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在一国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因为如果裁决得不到执行,那它就成了一纸空文,整个裁决活动还有…  相似文献   

16.
第二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Place and Date) 法律意义上,合同成立的时间具有这样两个作用:①表明合同本身生效的界限;②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开始及其终止。因此,1995年7月8日这个合同日期,既表明合同于这个日期成立,又同时表明当事人须从这个日期开始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的这个日期之后,当事人又可解除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确立方式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惯例,主事人意向表示一致的时间即为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这种表示意向一致的方式可以是当事人各自确认接受对  相似文献   

17.
蔡鸿达 《水运管理》2012,34(1):3-4,7
(续上期)3中国海事仲裁程序的特点仲裁方便、快捷、灵活、经济等特点是其不同于诉讼的优势。对于标的小、即时性强的海事争议,应该充分发挥仲裁的特点,以体现其优越性。(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规则》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较大的选择权。其第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以协议的方  相似文献   

18.
正〖提要〗1. 在合同存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若侵权纠纷与争议合同密切相关,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则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 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如需变更争端解决方式,应以明确的、无歧义的表述做出变更的意思表示。表述不明的,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争端解决方  相似文献   

19.
《水运管理》2011,(4):3-3
2011年3月17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研究会和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上海学术活动中心联合举办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简称"CMAC造船格式合同")推介研讨会暨上海海事沙龙在上海教育国际交流中心举行。  相似文献   

20.
王小芳 《水运管理》1999,(11):21-24,38
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形式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项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依据和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提单仲裁条款由承运人单方拟定并事先印制于提单背面,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签署。其效力如何,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此加以分析。一、仲裁条款的内容从各国仲裁立法看,对提单仲裁条款的内容,除强调应表明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外,一般不作明确规定,但原则上都承认当事人可以自由协议仲裁条款的内容。如英国、美国、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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