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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期)3中国海事仲裁程序的特点仲裁方便、快捷、灵活、经济等特点是其不同于诉讼的优势。对于标的小、即时性强的海事争议,应该充分发挥仲裁的特点,以体现其优越性。(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规则》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较大的选择权。其第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以协议的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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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领域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仲裁这项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服务的竞争也逐渐激烈,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作为仲裁地仲裁的案例,那么仲裁庭作出的此种裁决的国籍应该如何认定呢?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此类问题作以探析并提出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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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当事人既然合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就表达了受仲裁约束的愿望。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仲裁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不仅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还要充分尊重合同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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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苼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1,(7):31-32
一边是执握法锤的法官,一边是擅于仲裁与调解的仲裁员,如今在司法与仲裁的共同携手下,海事争议与纠纷的解决变得更为游刃有余了。6月下旬,随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一个具有首创意义的海事“诉调对接”在上海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海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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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代替性纠纷解决方法,ADR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有效地对诉讼进行补充,在海事争议中主要表现为和解、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程序可以相互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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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委)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贸仲委仲裁院、海仲委仲裁院。
在贸仲委、海仲委近60年的发展历史中,贸仲委至今共已裁决各类争议案件2.5万多件,在近20年中受案数量始终居于国际仲裁机构前列,当事人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80%以上的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海仲委共已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上千件,数量逐年上升,有力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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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先仲裁后诉讼,即对仲裁裁决不服才提起诉讼.于是,有人便认为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都应该先仲裁后诉讼;也有人认为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不必先仲裁.下面例举两个不同观点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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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1.仲裁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仲裁员、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与诉讼相比,仲裁有许多优点,如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经济性等。 2.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仲裁相比,多了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根据1955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在一国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因为如果裁决得不到执行,那它就成了一纸空文,整个裁决活动还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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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协议定义可以看出仲裁协议只约束签署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签署的第三方是不受其约束的,然而社会经济生活是复杂变化的,一味的追求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与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严格一致无法解决复杂多变的实际问题的。随着鼓励仲裁发展潮流的不断扩大,不少国家的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正逐步承认合同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效力,即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规则”(Automatic AssignmentRule),仲裁协议的“胳膊”正在不断“伸长”。本文主要对针对仲裁协议在合同转让时对当事人的效力进行讨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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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执握法锤的法官,一边是擅于仲裁与调解的仲裁员,如今在司法与仲裁的共同携手下,海事争议与纠纷的解决变得更为游刃有余了.6月下旬,随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一个具有首创意义的海事"诉调对接"在上海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海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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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温哥华海事仲裁员协会主办的第18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于2012年5月13日至5月18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泛太平洋大酒店召开,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13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举办了14场专业研讨会,主要有国际海事仲裁新发展、仲裁与防海盗、租约的仲裁、海事仲裁裁决执行、造船合同争议解决等专题,共有48位代表发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组团15人参会,主要由上海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的法官,中海集团法律总顾问,中国船舶工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海海事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教授,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海仲秘书处人员组成。海事仲裁代表团向大会提交8篇论文,有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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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在我国的历史不长,但由于海事仲裁方式“一裁终局”和“专家审理”的优越性,正在越来越为广大海运界人士所接受,并成为解决涉外和国内海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众所周知,仲裁管辖是协议管辖,仲裁协议是仲裁受案必需的前提。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其效力不仅及于各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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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而非通过法院诉讼。并且造船合同中也往往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的提起仲裁的程序进行设定。在买方取消或者终止履行合同情况下,卖方可以提起仲裁来质疑买方的取消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在约定的时限内有效提起仲裁对于造船合同双方都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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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除了涉及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以外,还有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实际承运人、理货人、报关行等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海运合同纠纷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装运港、目的港、转运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为了尽快地解决海运合同纠纷,保证将来法院的生效裁决能顺利地执行,在海事诉讼中恰当地选择管辖法院和当事人极为重要。笔者拟通过最近的一个案例来予以说明。 一、案情 2001年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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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1. 在合同存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若侵权纠纷与争议合同密切相关,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则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 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如需变更争端解决方式,应以明确的、无歧义的表述做出变更的意思表示。表述不明的,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争端解决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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