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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阳辉 《水运管理》2000,(12):24-26
海事案件管辖权 ,就国内案件来说 ,是指国内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就涉外案件来说 ,是指哪一个或几个国家有权受理某一海事案件。几乎所有的案件 ,都不止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原告通常会选择在对自己有利的或方便自己诉讼的或觉得审判水平高的法院起诉。扣押船舶 (以下简称扣船 )是海事请求保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扣船案件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并呈上升的趋势。扣船可分为保全程序的扣船和执行程序的扣船 ,前者又可分为诉讼前扣船、诉讼中扣船和仲裁保全扣船。诉前扣船是指海事请求…  相似文献   

2.
高源 《中国水运》2007,7(6):244-245
可扣押船舶范围是船舶扣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拟扣押的船舶是否属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是申请扣押船舶的实质要件之一。明确界定可扣押船舶的范围,并在实践中准确掌握,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界定可扣押船舶范围时,各国因不同的利益需要和法律传统而导致多种不同规定。目前的两大扣船公约为各国制定或修正各自立法提供了参考。本文在详细阐述两大扣船公约的相关内容后,依据扣船的目的、性质及船舶权利归属关系,总结出两个层面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依次递进,从学理上对扣船范围做出具体划分。同时比较我国现有的扣船范围规定来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3.
论诉前扣船     
张波 《天津航海》2001,(4):3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特别程序法》)已经实施,从而取代了我国最高法院1994年7月6日实行的“关于海事法院诉前扣押船舶的规定”。该法的实施为实施诉前扣船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就诉前扣船的意义、诉前扣船的实施,错误申请扣船及诉前扣船与船舶拍卖的法律冲突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4.
船舶扣押的过程中,存在两类海事担保,一类是海事请求人请求法院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另一类是海事被请求人请求法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而提供的担保。为了便于区分研究,我们以提供担保的主体为标准,将海事请求人为扣船而提供的担保称为扣船担保,将海事被请求  相似文献   

5.
船舶扣押作为海事司法实践中惯常采用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在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经济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效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扣押制度不乏不尽合理之处,难以很好的满足当前扣船实践的发展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就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有关扣船依据、担保标准和管辖权三个方面问题择重进行了简要的评述,以期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行之有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新的法律颁布、担保形式变化,以及“活扣押”、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使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此外,还需要构建船舶“活扣押”法律体系,完善光船租赁相关规定以保障船舶所有人权益,解决融资租赁船舶扣押相关问题,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扣船法治的正规化。  相似文献   

7.
一、简介 1、在海商事业中,船舶往往是劳务(如海难救助)和商品供应人追讨债务的唯一保障,因为他们常必须通过扣船来追偿债务。 2、船舶所有人往往是外国公司,所以海事请求人需通过扣押船舶以保全其请求权。 3、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公约规定各国法院赋有管辖权依法准许海事请求人扣船,以保全其索偿请求权。船舶扣押权基本上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但有学者认为它是程序权兼实体权。 4、依法扣船会对船舶所有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他必须在短时间里向法院提供充足的担保金,以获得船舶的释放;如无法提供担保金,法院可依法变卖被扣船舶,尽管船舶所有人有理反驳申请人的索赔,并且尽管该案未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8.
中国独创:船舶活扣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活扣押是我国海事法院独创的一种新型扣船模式。是在不违背公正与公平原则基础上,更多考虑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结果。既可以达到海事保全的目的,又保证了船舶在扣押过程中使用价值的实现。[编者按]  相似文献   

9.
南非是一个美丽的国度,但绝非是船东的天堂,特别是对于中国国有航运企业。在南非,关于扣船的规定非常宽松,共有30多种海事索赔,可以导致扣船。其中关于扣押“关联船舶”(Associated ship)的规定,更使得南非扣船法律令世人关注。1999年以来,中国国  相似文献   

10.
由于一些重要的海运和贸易国家没有参加1952年扣船公约,影响了国际扣船法律的统一,再加上有些规定已经过时,有必要制定新的公约。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1985年即提出了《1985年关于统一扣押海船的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修订草案》。  相似文献   

11.
由于一些重要的海运和贸易国家没有参加1952年扣船公约,影响了国际扣船法律的统一,再加上有些规定已经过时,有必要制定新的公约。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1985年即提出了《1985年关于统一扣押海船的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修订草案》。  相似文献   

12.
错误扣船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因海事请求而申请扣押船舶作为一项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无论是从《1952年公约》到《1999年公约》,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和1994年的《扣船规定》到《特别程序法》颁布生效,立法上日趋完善,司法实践中亦被广泛采用。司法实践中错误扣船的案件虽鲜见发生,但完善对错误扣船问题的规定,亦是一套健全的海事请求保全法律体系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13.
李增强 《天津航海》2002,(3):37-38,41
扣押船舶是海事请求保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扣船案件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随着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扣船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全面论述。  相似文献   

14.
黄霞 《珠江水运》2006,(1):33-34
引言扣船制度作为海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海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司法强制措施为手段,通过扣押船舶,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由于船舶价值巨大,一旦被错误扣押,随之引发的利息损失、港口规费、船员工资以及因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相当可  相似文献   

15.
船舶活扣押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船舶活扣押概述 船舶活扣押是指法院扣押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16.
从国际立法的发展来看,一方面,法院因扣押船舶而取得实体管辖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另一方面,为避免择地诉讼,扣船法院取得实体管辖权的限制条件愈发严格。我国扣船管辖权行使中,存在实体管辖权理论基础薄弱、转化限制条件缺失等问题。以《海诉法》修改为契机,应借鉴英国对物诉讼制度完善扣船法院取得实体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并引入实际联系原则对扣船法院实体管辖权的取得设定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7.
扣押船舶是最主要也是最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它对于保障未来裁判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扣押船舶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当事人运用不当或恶意使用都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正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10月15日在北京举行。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将力争在会上获得通过,定名为北京规则。据介绍,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通过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修订国际救助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同时还涉及扣船公约、跨境破产、南北极法律问题、海  相似文献   

19.
多年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版)第64条关于"暂扣船舶"和"没收船舶"规定难以执行到位。主要原因是法规只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职权,没有明确海事管理机构确保履行职权所必须的条件,也没有明确实施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最终目的,使海事执法人员难以主动、有效行使法定职权。为使该规定执行到位,有关机关应遵循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从船舶扣押场所设置或者委托保管、扣押船舶安全值班、船舶扣押和没收后的具体处置程序和明确当事人等方面完善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20.
南非关联船扣押制度有关国有资产权属的解释使得南非扣船制度成为国际扣船制度中最值得我国关注的典型范例。该制度在关联关系认定上采取的所有和控制标准推升了其对我国国有企业所属船舶不当扣押的风险。在最新的“山东海昌”轮案中,南非法院考虑了国有企业新治理模式下国有企业资产控制关系的变化,对国有企业所属船舶适用关联船制度进行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解释。该案摒弃了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最终股权控制的单一标准适用,最终释放了我国国有企业所属的被扣船舶。本案表明国有企业现代化治理应遵循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理念和路径,也彰显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理念的发展创新对于企业参与国际经贸的强大推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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