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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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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阳辉 《水运管理》2000,(12):24-26
海事案件管辖权 ,就国内案件来说 ,是指国内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就涉外案件来说 ,是指哪一个或几个国家有权受理某一海事案件。几乎所有的案件 ,都不止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原告通常会选择在对自己有利的或方便自己诉讼的或觉得审判水平高的法院起诉。扣押船舶 (以下简称扣船 )是海事请求保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扣船案件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并呈上升的趋势。扣船可分为保全程序的扣船和执行程序的扣船 ,前者又可分为诉讼前扣船、诉讼中扣船和仲裁保全扣船。诉前扣船是指海事请求…  相似文献   

2.
一、简介 1、在海商事业中,船舶往往是劳务(如海难救助)和商品供应人追讨债务的唯一保障,因为他们常必须通过扣船来追偿债务。 2、船舶所有人往往是外国公司,所以海事请求人需通过扣押船舶以保全其请求权。 3、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公约规定各国法院赋有管辖权依法准许海事请求人扣船,以保全其索偿请求权。船舶扣押权基本上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但有学者认为它是程序权兼实体权。 4、依法扣船会对船舶所有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他必须在短时间里向法院提供充足的担保金,以获得船舶的释放;如无法提供担保金,法院可依法变卖被扣船舶,尽管船舶所有人有理反驳申请人的索赔,并且尽管该案未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3.
彭丽明 《世界海运》2013,36(9):37-41
对于国际海事关联诉讼问题的解决,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存在三种值得借鉴的做法,即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规定先受理法院管辖权规则、关联诉讼的合并审理规则。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解决海事关联诉讼的明文立法,基于国际海事关联诉讼解决的迫切性,在中国构建国际海事关联诉讼解决机制可以适当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立法中规定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以及海事关联诉讼的合并管辖规则。  相似文献   

4.
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海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已明确并扩大了海事法院的管辖权。以下分别对其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论诉前扣船     
张波 《天津航海》2001,(4):3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特别程序法》)已经实施,从而取代了我国最高法院1994年7月6日实行的“关于海事法院诉前扣押船舶的规定”。该法的实施为实施诉前扣船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就诉前扣船的意义、诉前扣船的实施,错误申请扣船及诉前扣船与船舶拍卖的法律冲突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6.
在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对诉讼程序的进行至关重要,可谓是诉讼成功的第一步。海事诉讼实务中往往出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这就涉及管辖法院的选择。而选择一个适合的法院,不仅有利于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能减少诉累及诉讼过程中的障碍。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理论角度对海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浅显观点。  相似文献   

7.
<正>[提要]因港口设备倒塌造成船舶损害引起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经营人和港口承租人之间的诉讼系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承租人的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与设备生产商、销售商之间的纠纷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该纠纷不属于我国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海事案件,海事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8.
一、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证.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是依照一定的原则,从案件所涉及的联结因素出发,确定其中之一项或几项基点所联系或隶属的法院具有审理该案件之权限的程序制度.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主管的海事案件在海事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各海事法院之间和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确定哪些案件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哪个海事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权限.  相似文献   

9.
错误扣船在实践中并不鲜见,由于其往往具有涉外性,故而其管辖问题颇为复杂,文章从该类涉外索赔诉讼存在的管辖冲突,99扣船公约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择地行诉与应对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错误扣船索赔诉讼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郭峰 《水运管理》2000,(4):12-15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是海事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亦称审判权,是指一国法院有权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范围和依据。管辖权的实施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我国是当今世界的航运大国,海洋运输是沟通对外经济贸易繁荣发展的重要纽带。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情况下,涉外海事案件也会日益增多;因此认真研究,不断有效行使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从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原则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和国家主权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原则…  相似文献   

11.
张国军 《世界海运》2013,(11):39-45
试图从海事行政案件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梳理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更迭的历史沿革,并深入挖掘其后的社会历史背景,在对域外法院设置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客观评价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利弊因素,并据此提出当前历史条件下,海事法院应当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12.
船舶碰撞纠纷中,海事被请求人通常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海事请求人申请的扣船措施,对于如何认定被请求人扣船担保数额,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6条第1款之中规定应当与海事请求人的债权数额相当,但并未对"其债权数额"有更详尽的解释。通过剖析司法实践案例,认为前述所涉"其债权数额"应当允许海事请求人对其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作出合理估算。若海事被请求人对担保数额存有异议,应当举证证明其担保数额明显高于其被扣船舶的实际价值,以此申请法院调整担保数额。  相似文献   

13.
贾倩 《天津航海》2012,(1):31-33,53
文章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中对物诉讼制度,结合《1999年扣船公约》以及我国民事诉讼和海事诉讼程序理论和实践,系统分析和论证了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中对物诉讼的特点。针对我国对物诉讼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全新的大胆构想,以期完整理解和准确实施海事请求及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海事诉讼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确立涉外海事诉讼 管辖原则的重要性 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根据国内法和本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某一海事诉讼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相似文献   

15.
对物诉讼可以休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颖 《中国水运》2002,(7):35-35
对物诉讼是针对物提起的一种诉讼制度,具体指在合法程序下,法院因申请人之请求,通过扣压被申请人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继而将扣压物拍卖,以拍卖所得金额为限偿付债务的过程.这一理论将船舶或其它财产当作一个法律实体,与物主相分离.所以最后执行对物诉讼的判决时,也只能以此物的价值为限.这一理论起源于英国,但之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现代英国法律下,对物诉讼开始后,如果物主参加诉讼,那么,对物诉讼将转变为对人诉讼.现代英国法律认为,对物诉讼可作为一种程序上的手段迫使物主出庭,而不一味将船舶作为法律实体看待.近来英国上诉院的许多做法表明,英国日益意识到自己是欧共体的一员,所以在对物诉讼观点上离美国越来越远.  相似文献   

16.
海事仲裁的优势日益为航运界所青睐,各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对海事仲裁越来越持肯定的态度。不久前,美国纽约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在“塞司弗莱德”轮租船合同项下有关仲裁管辖权争议的判决,涉及到一方当事人就有重叠的事项先诉讼后提起仲裁的情况,法庭再次重申仲裁优先的原则,反映了美国司法从宽处理国际仲裁管辖的趋势。 案情概要 1996年11月27日出租人贝利斯丹特公司与承租人德菲斯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将“塞司弗莱德”轮出租给承运人,由  相似文献   

17.
船舶扣押的过程中,存在两类海事担保,一类是海事请求人请求法院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另一类是海事被请求人请求法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而提供的担保。为了便于区分研究,我们以提供担保的主体为标准,将海事请求人为扣船而提供的担保称为扣船担保,将海事被请求  相似文献   

18.
依据现行法律,海事破产案件本身应当由地方法院管辖。以破产申请受理为节点,此前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海事海商诉讼应当由海事法院继续审理;而后新提起的衍生海事海商诉讼应当由地方法院集中管辖,但如果地方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则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相应的海事法院管辖。由于海事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未严格遵循上述规则的案例。为进一步专业、高效地处理海事破产案件,建议先通过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将破产衍生海事海商诉讼直接交由海事法院管辖,待时机成熟时,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海事破产案件本身交由海事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9.
王燕 《中国水运》2004,(12):46-48
分析了我国扣船制度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尤其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扣船的规定,并着重分析了该法相对于以前法律规定的发展及仍存在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20.
刘玮 《中国船检》2011,(12):64-65
近来,欧洲银行风险意识增强,国际航运市场扣船案例频发。一家名为MPS的航运公司,在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来对抗银行的扣船行为。2011年10月21日,该法院驳回了债权银行的申诉,允许MPS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这一裁决结果对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而言极为不利,将导致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在与船东的债务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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