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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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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增强 《天津航海》2002,(3):37-38,41
扣押船舶是海事请求保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扣船案件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随着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扣船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全面论述。  相似文献   

2.
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海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已明确并扩大了海事法院的管辖权。以下分别对其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海事证据保全虽然理论上可以说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但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对它进行了规范。其中第62条就明确界定: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  相似文献   

4.
郭峰 《水运管理》2000,(4):12-15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是海事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亦称审判权,是指一国法院有权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范围和依据。管辖权的实施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我国是当今世界的航运大国,海洋运输是沟通对外经济贸易繁荣发展的重要纽带。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情况下,涉外海事案件也会日益增多;因此认真研究,不断有效行使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从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原则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和国家主权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原则…  相似文献   

5.
贾倩 《天津航海》2012,(1):31-33,53
文章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中对物诉讼制度,结合《1999年扣船公约》以及我国民事诉讼和海事诉讼程序理论和实践,系统分析和论证了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中对物诉讼的特点。针对我国对物诉讼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全新的大胆构想,以期完整理解和准确实施海事请求及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海事诉讼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  相似文献   

7.
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法律制度,是指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在海事诉讼程序启动前,依法采取保全证据的强制措施,从而有效地维护证据的有效性和可用性的一项海事诉讼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所确立的制度,突破了我国原有的只能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基本理论,充分反映了海事诉讼的内在需求.这一制度对于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一、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证.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是依照一定的原则,从案件所涉及的联结因素出发,确定其中之一项或几项基点所联系或隶属的法院具有审理该案件之权限的程序制度.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主管的海事案件在海事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各海事法院之间和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确定哪些案件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哪个海事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权限.  相似文献   

9.
依据现行法律,海事破产案件本身应当由地方法院管辖。以破产申请受理为节点,此前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海事海商诉讼应当由海事法院继续审理;而后新提起的衍生海事海商诉讼应当由地方法院集中管辖,但如果地方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则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相应的海事法院管辖。由于海事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未严格遵循上述规则的案例。为进一步专业、高效地处理海事破产案件,建议先通过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将破产衍生海事海商诉讼直接交由海事法院管辖,待时机成熟时,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海事破产案件本身交由海事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0.
船舶扣押作为海事司法实践中惯常采用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在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经济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效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扣押制度不乏不尽合理之处,难以很好的满足当前扣船实践的发展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就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有关扣船依据、担保标准和管辖权三个方面问题择重进行了简要的评述,以期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错误扣船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因海事请求而申请扣押船舶作为一项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无论是从《1952年公约》到《1999年公约》,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和1994年的《扣船规定》到《特别程序法》颁布生效,立法上日趋完善,司法实践中亦被广泛采用。司法实践中错误扣船的案件虽鲜见发生,但完善对错误扣船问题的规定,亦是一套健全的海事请求保全法律体系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12.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章所规定的海事担保,又称海事诉讼担保,是指请求人因程序性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而提供的责任担保,或被请求人为解除对其财产的扣押而向相对方提供的责任保证.按海诉法第73条之规定,海事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的担保.具体包括:海事请求人因请求可能不当而造成被请求人损失所提供的担保和被请求人为解除强制措施所提供的担保,下文简称请求人担保和被请求人担保.  相似文献   

13.
海事强制令是出现在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个新的概念。《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 条规定:“海事强制令,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很显然,若是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是不能发布海事强制令的。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程序的规定,冻结与之相关的财产。玛瑞瓦禁令是英国海事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当时的英国法律不允许在判决之前先行扣押或冻结当事人的财产与资金,只有在玛瑞…  相似文献   

14.
一、海事强制令是行为保全令和行为执行令的共生体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条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5.
王斌 《天津航海》1998,(1):24-25
海事诉讼时效,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效一章所列举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诉讼时效,还应该是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中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概括地讲,是权利人向海事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如不在这个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海事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是指海事法院主管范围,即何种性质的案件由海事法院立案审理。该范围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17.
船舶扣押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船舶扣押的概念 船舶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之中依法强制滞留船舶.1952年《关于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扣押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扣押船舶,以便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因执行或满足一项判决而扣押船舶."1985年草案及1994草案还排除了执行仲裁裁决的扣船.1997草案又排除了执行其他可执行文件的扣船.  相似文献   

18.
破产审判脱胎于商事审判,从某种意义上讲,船企破产案件属于海商案件的一类,企业破产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未规定海事法院不能受理海事破产案件。海事法院审结首例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的实践表明,海事法院审理造船、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可行性。船企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对船企的破产申请。  相似文献   

19.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20.
尹伟民 《世界海运》2000,23(1):46-47
海事强制令在诉讼程序中的实现是指海事法院责令行为保全的截得到执行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笔者结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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