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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胜顺  黄寿锋 《世界海运》2014,37(12):52-57
本文通过对宁波海事法院尤其是该院温州法庭近几年来处理的船舶抵押纠纷进行分析,梳理出银行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和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分析原因,旨在为银行业规范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海事审判妥善处理船舶抵押纠纷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银行业、海事司法和海事行政三个层面,对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旨在为银行业规范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海事审判妥善处理船舶抵押纠纷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渔业捕捞权和海域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但前者不具有排他性,而后者具有排他性.行政机关在捕捞许可证记载的同一场所,将海域使用权批准给他人使用,排斥或者限制了渔业捕捞权行使.损害渔业捕捞权人权利或者权益的,渔业捕捞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渔业捕捞权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除需要具备行政诉讼一般要件外,还需要根据此类行政补偿案件的特点...  相似文献   
4.
破产审判脱胎于商事审判,从某种意义上讲,船企破产案件属于海商案件的一类,企业破产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未规定海事法院不能受理海事破产案件。海事法院审结首例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的实践表明,海事法院审理造船、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可行性。船企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对船企的破产申请。  相似文献   
5.
《刑法》将陆上交通肇事与海上交通肇事犯罪一并归入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中,而相关司法解释则自始未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给予关注。受“重陆轻海”传统观念影响,海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已经遇到不少疑难问题急需解决。理论上,需要厘清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实务中,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准确认定犯罪主体;统一危害结果认定标准,同时将海上事故致人失踪经搜救、搜寻未果并经即时宣告死亡解释为推定死亡,并赋予被告人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操船和管船为基本识别标准区分罪名、处理竞合;结合海上特殊环境,正确认定海上交通肇事逃逸并定罪处罚,多方位发挥《刑法》对海上交通事故涉罪案件的规制作用。建议单独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海上交通事故刑事立案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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