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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陆上交通肇事与海上交通肇事犯罪一并归入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中,而相关司法解释则自始未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给予关注。受“重陆轻海”传统观念影响,海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已经遇到不少疑难问题急需解决。理论上,需要厘清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实务中,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准确认定犯罪主体;统一危害结果认定标准,同时将海上事故致人失踪经搜救、搜寻未果并经即时宣告死亡解释为推定死亡,并赋予被告人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操船和管船为基本识别标准区分罪名、处理竞合;结合海上特殊环境,正确认定海上交通肇事逃逸并定罪处罚,多方位发挥《刑法》对海上交通事故涉罪案件的规制作用。建议单独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海上交通事故刑事立案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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