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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和操作这一规定呢?这成了海事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现就如何认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以及如何依法将所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2.
张伟 《世界海运》2023,(6):4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也导致法律移植过程中产生冲突,使海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困境。选择该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宣告死亡制度的法理和内涵出发,参考境外不同的立法体例,分析该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在海上事故中的适用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期望在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能对该制度在程序上加以完善,更好地保护船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袁斌  阮文洁 《水运管理》2008,30(8):24-27
为解决第三者在外籍船舶上遭受人身损害、发生船方侵权责任与第三者雇主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之间法律关系的研究,结合最近若干有重大影响的判例分析,探讨雇主责任和侵权方责任,认为雇员能否同时向侵权人与雇主行使权利主张取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成立;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4.
张颉 《中国海事》2015,(1):24-28
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责任可能仅仅是行政责任,也可能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同时发生。认定海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认定海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则涉及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目前,我国海上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海上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则属于普通法院管辖。文中以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决机制为视角,分析目前这类案件的司法解决机制中存在的困境,思考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与刑事关联诉讼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对比其他国家对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处置,我国在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方面存在明显缺陷。究其原因,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道路交通肇事犯罪,未考虑海上交通肇事的特殊性。在分析刑法、海事调查工作以及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移交等问题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海事部门如何利用刑法打击水上交通肇事特别是肇事逃逸犯罪行为,以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员权益。  相似文献   

6.
水上交通肇事案件日益增多对如何有效打击、依法严惩、扼制此类犯罪提出了迫切要求。本文从法律规定的留白、立案的滞后性、责任主体的双重性、失踪的两难性、取证的艰难性和逃逸情节的复杂性六个方面对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性质、特点、认定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这类案件的侦破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7.
对一起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港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报告某市公安机关,要求对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该公安机关认为《刑法》第138条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而是否适用水上交事故难以定论。因此,本该受到法律制裁的罪犯,没有得到惩罚。  相似文献   

8.
周华伟 《世界海运》2013,36(7):47-49
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问题,货运代理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直接影响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货运代理纠纷涵盖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致使货代企业向委托方承担责任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以货运代理合同的过错责任最为典型。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司法解释)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第2条、第10条规定引发了对货运代理过错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新一轮探讨。笔者尝试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并结合2012年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探析货代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所面临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和争议。  相似文献   

9.
冷正珍 《世界海运》2013,36(8):46-49
海上交通肇事逃逸危及人命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污染海洋环境,严重破坏海上运输的秩序与安全。逃逸主要系船员个人素质偏低、地域偏远较难侦破、肇事船舶的涉外性以及损失严重危害性大等原因造成。法院一般适用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立法和司法解释有必要综合考虑失踪人员、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情况,明确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严惩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相似文献   

10.
在《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等责任主体的选择和身份的认定缺少统一做法。从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和运行支配角度,提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作为处罚主体的选择顺序,进一步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认定标准并给出对策建议,以提升海事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减少滥用职权乱作为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正>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生效,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所形成的《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作为一种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1]当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时,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进行复议。另外,在海事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机会。[2]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用法治维护人民权益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向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指出,在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认定事故责任,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行政行为概念的厘定和特征梳理切入,辨析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并对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为解决渔业船舶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存在的调查主体不清问题,分析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文,区分明确不同情形下渔业船舶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主体,并提出建议:需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事故”的概念与范围;顺应机构改革要求,规范统一法律用语;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联合执法,健全事故协调调查机制。  相似文献   

14.
《中国海事》2013,(2):I0027-I0029
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相似文献   

15.
吴展 《中国水运》2001,(12):32-33
2000年至今,海事系统加大了海事调查处理的工作:力度,依托新成立的海事调查分委会,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对海事调查处理的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如制定统一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标准格式等;二是做了一些前瞻性的工作,如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修订进行前期研究等;三是加强了国际协作:参加海事调查官论坛,并开始与韩国、香港等地海事机构展开海事调查协作。  相似文献   

16.
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17.
海事调查兼具安全属性、行政属性和证据属性,其与司法审查相比在职权、程序、依据、目的、形式、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将海事调查材料直接适用于海事诉讼中去,会产生对责任重复评价的问题。通过梳理现行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展开讨论,比较海事调查和海事诉讼之间的差异,详细分析海事调查材料在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并提出建议,以期澄清理论认识,统一实务做法。  相似文献   

18.
文中通过分析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的概念及案件移送的标准,并结合笔者所在单位的工作实践,力图破解水上交通涉刑案件有案难移的被动工作局面,为全面推进海事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9.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对此,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20.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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