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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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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活扣押的优越性与局限性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倪学伟 《中国海事》2006,(11):35-36
船舶活扣:是指法院扣: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一、船舶活扣:  相似文献   

2.
《世界海运》2015,(10):50-52
<正>[提要]扣押船舶在海事海商案件中非常普遍,然而在扣船法律适用和实践操作中上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如船舶登记机关记载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符,当事人申请扣押登记所有人船舶,如船舶为实际所有人占有并支配,应予扣押。限制船舶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应区分适用海诉法和民诉法。[案情]原告D公司与被告H公司之间形成船舶供油合  相似文献   

3.
讨论诉前船舶扣押中的海事请求权,船舶扣押范围,重复扣押以及船舶活扣押等问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以其为船舶扣押的研究和海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朱杰 《中国水运》2007,(5):54-54
案情某年4月,L公司与Y公司签订了船舶买卖合同,从Y公司购得多用途船舶M轮。同年5月,L公司取得了由海事局签发的该船舶所有权证书,随后双方办理了船舶交接手续。次年9月,L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要求法  相似文献   

5.
姜泽慧 《水运管理》2022,(6):18-20+36
为重新审视船舶“活扣押”法律制度,通过梳理涉及船舶“活扣押”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指出两种情形下的船舶“活扣押”在适用条件、限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以期为海事审判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6.
中国独创:船舶活扣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活扣押是我国海事法院独创的一种新型扣船模式。是在不违背公正与公平原则基础上,更多考虑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结果。既可以达到海事保全的目的,又保证了船舶在扣押过程中使用价值的实现。[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行之有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新的法律颁布、担保形式变化,以及“活扣押”、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使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此外,还需要构建船舶“活扣押”法律体系,完善光船租赁相关规定以保障船舶所有人权益,解决融资租赁船舶扣押相关问题,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扣船法治的正规化。  相似文献   

8.
船舶扣押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船舶扣押的概念 船舶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之中依法强制滞留船舶.1952年《关于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扣押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扣押船舶,以便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因执行或满足一项判决而扣押船舶."1985年草案及1994草案还排除了执行仲裁裁决的扣船.1997草案又排除了执行其他可执行文件的扣船.  相似文献   

9.
王天禹 《中国水运》2003,(11):37-38
日前,中国海事局制定颁布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皖蒙城挂0087号"船舶所有权登记行政复议案,就是在海事机构办理船舶登记中发生的,是安徽省首例此类复议案.笔者将此案审理情况和思考奉献给读者,旨在提醒海事机构在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一定要依法严格审核船主提交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船舶管理纠纷甚至海事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0.
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关于船舶“活扣押”的相关规定作出探讨,认为船舶“活扣押”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由船籍港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数额、期限、方式、作出裁定的期限和失效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关正义 《船艇》2005,(6):50-52
对船舶实行司法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赋予海事法院行使的专门权力。法律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船舶同一般的财产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比如,船舶具有附随其上的船舶优先权,这种权利一旦产生,就会随船走,除非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扣押并拍卖,对该权利进行清偿,或者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该优先权是不会因船舶转让而消灭的。  相似文献   

12.
船舶扣押作为海事司法实践中惯常采用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在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经济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效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扣押制度不乏不尽合理之处,难以很好的满足当前扣船实践的发展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就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有关扣船依据、担保标准和管辖权三个方面问题择重进行了简要的评述,以期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珠江水运》2012,(1):84-85
船舶被依法扣押后,若船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船员或第三人为看护船舶而发生的费用系为船东及所有海事请求人共同利益所支出。该费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  相似文献   

14.
船舶扣押的过程中,存在两类海事担保,一类是海事请求人请求法院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另一类是海事被请求人请求法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而提供的担保。为了便于区分研究,我们以提供担保的主体为标准,将海事请求人为扣船而提供的担保称为扣船担保,将海事被请求  相似文献   

15.
多年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版)第64条关于"暂扣船舶"和"没收船舶"规定难以执行到位。主要原因是法规只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职权,没有明确海事管理机构确保履行职权所必须的条件,也没有明确实施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最终目的,使海事执法人员难以主动、有效行使法定职权。为使该规定执行到位,有关机关应遵循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从船舶扣押场所设置或者委托保管、扣押船舶安全值班、船舶扣押和没收后的具体处置程序和明确当事人等方面完善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16.
扣押船舶是最主要也是最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它对于保障未来裁判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扣押船舶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当事人运用不当或恶意使用都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文中对海事监督管理中行政强制扣押船舶的执法依据、执法目的、替代措施、执法风险、执法程序等环节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海事行政强制扣押船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海事司法实践中,扣押船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但是在两大法系中,船舶扣押制度的性质不同,实现方式也不同。如果涉及到方便旗船扣押,情况会变得更复杂。因为方便旗船涉及到船舶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及经营人等几个当事人之间复杂的关系,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运营模式,这给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扣押方便旗船的申请带来了困难。文中通过分析两大法系针对船舶扣押的不同态度,基于剖析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分析海事请求人提出扣押方便旗船申请的可行性及可能的途径,从而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这些规定多数置于海事请求保全一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表明其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海事请求保全,即将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程序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有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三种.  相似文献   

20.
梁谷晨 《中国水运》2006,6(8):251-252
对船舶实行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申请人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相关船舶,从而强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出面提供担保,以便在实体纠纷解决后有充足的财产以供执行,这对于保护和实现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扣押船舶的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错误的扣押”则申请人往往要担负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有鉴于此,各类立法都对船舶扣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尤以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最为重要,而这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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