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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发生在中国与部分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限制原材料出口案",其争议事实本身并不复杂,中国的多数限制措施明显违反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和自己的入世承诺。争议的焦点是采取这些限制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规则。中方原以为举出第二十条的相关条款就能够证明自己的限制措施符合一般例外规则。殊不知,一般例外规则的运用是一个有机整体,它既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也要符合第二十条序言的基本要求。"限制原材料出口案"一审败诉的结果迫使我们需要重新认识WTO的一般例外规则。同时,该案对我们今后遭遇类似争端也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国家安全利益保护能否作为一条免责条款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被援引?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国家安全利益的界定、援引该免责条款的行为是否适当等问题是否具有可裁性?如果争端解决机构对此拥有裁决权,援引方的理由又该如何尊重?对于这些问题,无论是现有的国际条约,还是争端解决的实践都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作为世贸组织法律框架内下的安全例外条款,GATT第二十一条不仅涉及众多多边贸易协议,有些规定也较以往的国际条约更为特殊,这些特点为我们研究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与国家安全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视角。  相似文献   

3.
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中国一共参与争端解决29起,其中作为申诉方参与了8起,作为被诉方参与了21起。虽然这些数字与其它几个主要贸易大国相比并不显得突出,但是像知识产权案(DS362)、出版物及视听制品案(DS363)、限制出口案(DS394、DS395、DS398)、银联案(DS413)以及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案(DS379)等争端涉及我国一些重要的经济领域和产业政策,有些还关系到我国立法水平的提高,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都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从争端的起因看,这其中既有我们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从解决的结果看,中国不仅检视了自己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同时也积累了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争端解决经验。这些经历对于正在将自己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中国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相似文献   

4.
确认海运提单法律适用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的层面有时交融在一起,又为确认海运提单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难度和困惑。究竟以何种法律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不但给当事人带来困惑,而且为法官审案造成极大不方便。我国海商法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我国海商法强制适用范围,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引发了我国海商法是否对进出我国港口货物签发的海运提单具有强制适用以及根据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引用的外国法违反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是否给予确认的争论。为根本解决提单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提出我国海商法应规定其强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新型的由宪法或者法律明确承认和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环境权在美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没有得到明确的承认。美国国会未通过关于环境权的宪法修正案;虽然有五个州的宪法规定了环境权,但另外四十五个州的宪法没有此类规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判例普遍拒绝承认环境权。依据美国学者的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美国政治过程中不存在从宪法和法律上创设环境权的基本结构缺陷;在宪法上确立环境权的主张有违法院的基本职责;环境权入宪提案在功能和"目标关系"上得到国会赞同的概率极低;环境权法定化建议未得到社会的广泛接受;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公平适用。美国环境法的这个历史经验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6.
"先刑后民"原则的实践困境及其理论破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先刑后民"原则在我国现实司法中遭遇实践困境,进而在学理上遭到普遍的合理性质疑.为此,需要澄清几个观念上的误区一则"先刑后民"原则在内涵上包括位阶上和位序上的优先性,二则并非我国所独有,而是一项具有普适性的司法原则;三则"先刑后民"原则的价值基础并非旨在彰显"公权优先"的价值理念,而是重在刑、民程序冲突的理性解决.同时,还应当在制度层面上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障一是以程序选择权为基础改造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加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适用;三是积极构建滥用程序的制裁机制,防止当事人恶意启动程序.  相似文献   

7.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部分人员身份界定的模糊性,是否具有渎职罪的主体资格具有争议性.本文以实际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依据,探讨一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渎职罪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8.
船舶安全自查,是船公司自己组织的、当船舶在国内港口停泊并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秩序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检查.通过检查,若发现船舶存在重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根据ISM规则,应按船舶SMS规定的程序报告公司,以便及时纠正缺陷,改进安全和防污染工作.但是,如果船公司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默许船舶开航,是否属于违反国际公约、国内法规中的有关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适航"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此问题已引起航运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拟通过对船舶安全自查中发现的船舶重大缺陷与不适航的关系的分析,对上述问题加以回答.  相似文献   

9.
王营  耿安 《家用汽车》2015,(Z1):30-33
<正>"比我老公顾家的没我老公有钱,比我老公有钱的没有我老公顾家。"当你hold不住金龟婿时,经济适用男未必不是个好选择。"比我家车全面的没我家车便宜,比我家车便宜的没我家车全面。"当你买不起BBA时,经济适用车也是一个好选择。人气在逆向开发阶段,很多自主品牌汽车的外观由山寨得来。在正向开发阶段,这并不是一种适宜的办法,所以很多自主品牌企业选择和国外著名的设计公司共同打造汽车的外观。福美来M5便是由意大利LD'A和海马汽车共同打造。当然,并不是全新设计,而是在福美来的基础上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0.
源起于法释义学的细腻操作、以"阶层秩序理论"为分析框架的比例原则,正遭受越来越多的批判,引发重构比例原则的强音.从阶层秩序论的种属之争看,可以有效回应传统"三分论"基于结构和功能层面的质疑,并肯定适当性审查的正面价值;从阶层秩序论的位阶之争看,传统"三阶论"确实存在位阶秩序僵硬、均衡性审查流于形式的弊病.用修正后的"新阶层秩序论"来验证我国政府针对疯牛病源国牛肉制品发布的进销禁令,有助于深化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使之有效应对政府规制措施变迁的审查需求.  相似文献   

11.
中关之间共同的战略利益需求决定了双边关系在可预期时间内总体稳定,但美国国内对政府内政外交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强大军工复合体,一贯主张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寻找对手与发动战争来谋求经济利益或实现价值目标,中国因其强劲的发展态势和潜力,成为美国军工复合体"最理想"的对手目标.而一再标榜要"改变美国"、"改变世界"的奥巴马政府,因无法摆脱军工复合体的影响,会推行军工复合体所希望的方针政策.两者结合在一起,将对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2.
前文介绍了"日本道路货物运输业的点呼制度"."运行管理者"是执行"点呼"的主体.在日本,为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根据《道路货物运输法》等法令规定,从获得运行管理者资格证的人员中选定运行管理者(相当于我国企业中的安全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此项制度,对企业的安全运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是道路运输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本文根据日本有关法规,介绍运行管理者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现代经济环境条件下,第三方物流,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对市场经济主体而言,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企业之间的竞争己不再是获得廉价的原材料、产品的生产技术、销售市场的简单竞争,而是企业面对市场和客户建立的快速响应系统与供应链优劣的竞争。以至物流战略逐渐成为企业总体战略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第三方物流的内涵及意义入手,分析中国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企业要意认到第三方物流以及第三方物流所带来的益处,并且提出了关于国内发展第三方物流的建议,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14.
联通网通合并案使中国反垄断法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等问题凸显出来.本文在界定特殊行业含义的基础上,对我国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并没有当然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进行论述,认为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在反垄断申报阶段应遵循平等适用原则,在反垄断审查阶段应遵循个案分析原则,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时,亟需解决如何协调特殊行业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冲突,如何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产业主管机关的职权冲突等难题.  相似文献   

15.
在20世纪,"中国有没有逻辑"始终是逻辑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有学者给以肯定的回答,有学者给以否定的回答.同样是以西方的逻辑作为普遍者,既可能导致中国古代无逻辑的虚无主义态度,也可能导致比附法在中国古代逻辑史研究中的泛滥.对"中国古代有没有逻辑"这个问题的回答,既应当注意到逻辑的普遍性也不能忽视逻辑的特殊性.忽视或取消逻辑的普遍性,会带来对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事实存在的交流进行解释的困难;忽视逻辑的特殊性,则一方面可能导致中国古代没有逻辑的结论,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比附法的研究模式.中国古代也有关于逻辑的理论,但其系统性及其表现形式并不与西方逻辑学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16.
伴随着20世纪末金融业和工商产业跨业经营在全球范围重新兴起,产融结合及其集团化渐成主流趋势.产融结合及其集团化容易导致市场经济力过度集中、形成市场垄断势力,可能妨碍市场有效竞争并损害消费者福利.在对产融结合以及产融型企业集团经济力过度集中进行反垄断规制时,应适当区分"首次集中"和"再集中"对竞争的不同影响,坚持竞争政策优先于产业政策,规制的价值目标定位于实现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保障金融安全的三者统一,在产融结合过程中加强反垄断审查,规制的主体应以产融一体化集团整体为主,以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为规制的实体标准.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以上海市的"外来媳妇"为样本,从经济、生活和心理三个层面分析了城市女性婚姻移民的社会适应的状况.研究发现,与一般农民工的社会适应表现为经济、社会、心理的依次递进的特点不同,城市女性婚姻移民社会适应首先是从心理适应开始的.虽然城市婚姻移民因为婚姻得以进入城市生活,但其社会地位并没有因为婚姻而得到提高;从社会适应的总体状况来看,城市女性婚姻移民应属于介于农民工和市民之间的"边际人".根据城市女性婚姻移民社会适应的特点,笔者将影响其社会适应的因素概括为户籍制度、参照群体和家庭地位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美国城市交通模型立法的历史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近年来经济快速增长,带来了全面性的城市交通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中国城市交通的发展正面临着许多挑战.如何有效地评估适应新挑战的交通政策措施,并确保交通政策的妥善执行,是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刻不容缓的课题.通过对已有50年经验的美国运输规划与交通需求预测程序相关立法资料的整理,认为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以及替代方法评估的城市交通规划程序可以有效地协助政府部门与专家面对这些新兴的挑战.同时指出,一个定期修订以反映社会发展变化的全国交通建设与发展法,可规范一定比例的资金预算,规定城市交通规划程序与执行的规划组织,并要求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以有效地执行交通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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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科技名词>67页列有"11.0029初稳心高度initial metacentric height above baseline符号‘KM'","11.0031初稳性高度initial metacentric height又称‘初重稳距',符号‘GM'".这里将船底基线到稳心的距离定义为"初稳心高度";将船舶重心到稳心的距离定义为"初稳性高度".实际上无论是造船业还是航运业,不管是称"初稳心高度"还是"初稳性高度",历来都是指重心G到稳心M的距离,也就是"GM"值,彼此心知肚明,从来不会产生误解,它是衡量船舶初稳性的一项主要指标;而从基线到稳心的距离KM一直都称"稳心距基线高".由航海教育界知名教授蒋维清先生编撰的全国统编教材<船舶原理>有这样的论述:"GM--初横稳心高度,以下简称为稳性高度";"Zm--初横稳心距基线高,以下简称稳心距基线高"(Zm亦即KM).沈玉如先生主编的<船舶货运>中亦称:"KM--船舶横稳心距基线高度".航海职业教育交通部学科带头人吴钟琪先生主编的<实用英汉航海词典>对GM词条解释为:"稳心高度".而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船舶工程名词>中也体现的是这个精神,如23页中指出,"03.047重稳距metacentric height又称‘稳心高',‘稳性高'.船舶稳心与重心之间的垂向距离."至于<船舶工程名词>与<航海科技名词>对"GM"的规范定名不一致,那是需另外讨论的问题.由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初稳性高度"和"初稳心高度"系同义语,且KM从来都叫做"稳心距基线高(度)",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称呼.<航海科技名词>审定的专家们初衷是好的,却违背了航运理论与实践中约定俗成了的习惯,也没有顾及到与之相关的造船业的用法.对"GM"这个词的审定,应该是在"初稳心高度"和"初稳性高度"二者中确定出一个作为规范名词,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将它们各自另立门户,这样,不仅违反了科技名词规范的原则,而且容易造成混乱.比如中英对照的<国际海事条约汇编>中的"初稳心高度"业内人士谁都知道指的是"GM",但按照<航海科技名词>的规范法,指的却是"KM",如此真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相似文献   

20.
袁梅 《交通与运输》2011,27(6):56-56
编辑同志:半年前,我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一直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4个月后,好友李某要求借用,碍于情面,我借给了他.不料李某却因车速过快撞死一名行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李某倾其所有还不够赔偿费用的一半,死者家属遂要求我赔偿.我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只是借用关系,且我对交通肇事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吗?读者:谢琳谢琳读者:尽管你并无过错,但你必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一般为1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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