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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活扣押的优越性与局限性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活扣:是指法院扣: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一、船舶活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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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沿海水域或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及其设备和其他落水物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和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船沉物,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沉船沉物,应当进行打捞清除。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关于沉船沉物打捞的的规定,尤其是缺乏程序方面的规定,实践中沉船沉物打捞问题成为困扰海事部门进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难题。以下笔着试图从管理角度对沉船沉物打捞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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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航是指船舶停止主机随风浪漂流。船舶一旦漂航,由于受外界环境影响和船舶本身设计的结构特点,极易陷入横浪或接近横浪的状态,这时横摆剧烈,会引起货物等移动,加剧摇摆,并使船舶丧失稳性,最终引发沉船等事故,带来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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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有关的物权制度得以清晰和明确。文中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方面分析了《物权法》的实施对我国现行船舶登记制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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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打捞问题一直是困扰海事管理的一个难点。本文从分析国内外沉船沉物打捞立法现状入手,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的相关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责任保险人、货物所有人、肇事船方、光租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肇事船方、光租人应作为广义的责任主体的结论意见,并分析了各自所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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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制度,对船舶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重大的影响,然而,某些船舶登记机关在从事具体船舶登记工作中,以发布船舶所有权登记公告的方式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针对这一做法,本文试图根据我国有关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现行法律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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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因船舶建造引发的争议也大多与船舶所有权有关。由于船舶建造周期相对较长,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需要放在一定的时间中去考量,在船舶建造的特定期间内,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可能数易其手,所有权可能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流转,建造中船舶所有权之复杂性是可想而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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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船舶是国外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是指航运企业向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融资租入船舶并按期向其交纳租金、最终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融资行为。如果国内航运企业采用这种更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将可以大大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工业的发展,改善船舶工业尤其是船舶出口严重依赖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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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即当船舶所有权变更、设立或终止时,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来表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是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登记制度的作用在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中更显突出。本文试图就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制度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如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分类、条件、法律效力及“第三人”的界定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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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权法(草案)》看船舶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杈。所有权是物杈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杈均由所有权产生,本文讨论的主要是船舶物权中所有权的变动模式。从《物权法(草案)》框架来看,第一编总则的第二章“物杈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分为三节: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船舶被规定于第二节,可见被认定为动产。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在我国《海商法》、《担保法》中均有体现。在《物杈法(草案)》中,船舶物杈变动模式的特殊性也体现了船舶作为动产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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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它对海事审判特别是涉及船舶物权方面的案件审理会产生哪些影响,下面从16个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一、有关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物权法》第二条对"物权"作出了明确定义。根据定义,所谓船舶物权应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船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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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船舶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船舶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再作为承租人将所出售的船舶资产回租,并按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金。通过售后回租,承租人既可以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又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船舶。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再以少量代价办理产权转移或直接出售船舶,实现船舶所有权的回归和残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