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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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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记名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件。通常情况下,合法地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也必须依据正本提单才予以放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但在航运实践中,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一直是众说纷纭,由此也引起了近几年来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争议。  相似文献   

2.
王桂香 《集装箱化》2004,(2):29-30,17
1争议的焦点记名提单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具有物权凭证或者类似权力凭证的功能 ,而其外在的表现就是承运人在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是否必须凭单放货。换句话说 ,就是记名提单是否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在所有关于提单的法律中 ,不知是无意的错过还是有意的回避 ,除  相似文献   

3.
杨宜 《集装箱化》1999,(6):17-20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欹.构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其物权凭证及可转让性,持有提单也就等于持有提单项下之货物所有权。依据各国海商法,即便是真正的收货人,若不出示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4.
记名提单的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是物权凭证,承运人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凭单放货。英国贵族院对The Rafaela S一案的判决即记名提单是而且应当凭正本提单放货,在国际航运界和法律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和关注。本文通过分析该案的法官的推理分析和其他国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指出该案判决的合理性和对航运实务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提单是海洋班轮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它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卸货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已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出现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这给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了暂时的一些便利,却也经常因此产生一些海事纠纷。论文就出现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定性,和承运人可以采取哪些谨慎的措施来降低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威夷 《世界海运》1998,21(1):22-23
提单制度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本文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1.传统理论将提单视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错误的,提单应是持有人据以领取货物的凭证,它与货物所有权并无直接关系。2.在无正本提单放货事件中,若承运人主观上善意,属违约行为;若其主观恶意,该行为构成侵权。3.在倒签、预借提单情形下,承运人的行为属侵权性质,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权家祥 《集装箱化》2007,18(1):36-39
提单作为一种单证,是海运运输中最重要的文件,一如信用证在外贸中、保单在保险业的重要性。提单有3大功能:收货凭据,证明该货现已交到承运人手里:运输合同,运输的路径(如卸货港的选择)和交/接货的方式等,都以提单所列为准:物权凭证,通常单证都是不可转让的,但提单却具有法定的可转让功能。提单的第3个功能使之类似证券一样,也就是说,只要手上持有提单就有该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银行凭提单接受信贷,保险公司凭提单具以承保,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可融资、转让或买卖。在外贸及外贸运输日渐繁荣的今天,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活动日益专业化,国际贸易已走向“单证化”,即“单货分离”的“单证买卖”,因此提单的功能,尤其是物权凭证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相似文献   

8.
潘燕 《航海》2009,(5):28-30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即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违背此种义务,承运人要向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合同责任。同时,对于未持正本提单而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提货人而言,则侵犯了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所享有的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承运人凭提单放货已经是惯常的做法.而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是否可以不凭记名提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方面均存在不同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和托运人均面临一定的风险.  相似文献   

10.
马战军  白佳玉 《中国水运》2006,6(11):250-252
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通过各项物权功能的发挥维系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稳定并促成相关商业价值的实现。本文分析论证了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权利内涵及其物权属性的具体表现;最后从司法实践角度,考察了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基于肯定记名提单物权属性而在实践中坚持凭单放货原则的统一化趋势。  相似文献   

11.
梁金桂 《中国水运》2006,6(4):193-195
海运提单在海上运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提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结汇的核心单证之一,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本文就海运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关系和背书可转让等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清河  吴金地 《中国水运》2007,7(2):254-255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收货人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也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航运惯例。但实务中,却出现了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本文对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法律性质、例外情况和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郭峰 《水运管理》2001,(10):24-27
无单放货一般是指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在卸货港,一般由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是很多,除非船边交货,而大多数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通过签发小提单(提货单)的方式交付货物的。无单放货,按照是否有承运人的指示,可以划分为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和没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无单放货。在签发了小提单后,承运人的货物交付义务是否已经完成?实际不然。因此,无单放货,按照放货的主体可以划分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和港务局的无单放货。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的最后一个环节,其…  相似文献   

15.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论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  相似文献   

16.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论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  相似文献   

17.
进口放货,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货物交付。换句话说,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与正本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到承运人处领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的定义条款可以作出上述理解。该条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该条款对提单的三项功能的规定,与有关国际航运规则及国际航运界的理解与操作是一致的。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清楚,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对“货物交付”的概念也并未进行具体定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各个口岸的情况不同,使进口放货程序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本文拟就平时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仅指散杂货物)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8.
电子提单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据,它是海上货运合同的证明,同时还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但在日益发展的现代航运业中,提单固有的弊端(手工编制易出错,形式简单易仿冒,易发生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流转速度慢等)也日益暴露出来,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就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履行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获得价款,买方支付价款、取得货物所有权。这样,双方完成了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过程。 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几乎都要付诸于运输,更多的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来完成交易。这样,作为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基本原则,承运人在交货之前,如果没有收到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则承运人有权利且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于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由此,我们是否会产生疑问,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对…  相似文献   

20.
一、提单的职能与贸易发展的关系 众所周知,提单具有以下三方面的职能:一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二是承托双方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然而,提单的上述职能并非生来就有,而是随着贸易的发展逐渐演变成共识的。 中世纪初,欧洲沿海贸易的发展改变了以往“随船易货”的买卖方式,出现了“商人”与“船东”的社会分工,并由此导致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货物已交到船上的证明,这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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