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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年航运及海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检验,《海商法》的不足与存在的问题已显露出来。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只有针对国情适时地修改《海商法》,保证航运市场能够有完善的法律支持,才能形成对我国航运市场的保驾护航,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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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良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5,(3):66-67
《海商法》制定的时间跨度长达40年,凝聚了我国三代海商法专家的心血。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挥了巨大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于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社会作用。经过20多年的实施暴露出来的问题,《海商法》亟待修改和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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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金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12-13
今年7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实施10周年。《海商法》是1992年11月7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于1993年5月7日实施。《海商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交通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航运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海商法》一经颁布即爱到国内外一致好评。其实施10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海商法》是一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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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商法修改应否增加港口经营人规定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海商法理论界对港口作业缺乏系统研究。笔者从港口实务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享对海商法修改应该增加港口作业规范的思考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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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生效十年的联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於世成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20-20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上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从1993年7月1日起生效,至今已有10年。它的诞生与生效,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在海运领域里无法可依的状况,极大地促进了国家海上运输与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建立与完善我国航运法律体系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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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2018,(12)
2018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更好地促进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和"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知》强调,在起草过程中,各相关方面对于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畴、是否增补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专章、是否将受承运人委托、受货方委托在港区内从事货物作业的人纳入《海商法》范畴、是否需要将航次租船合同调整到第七章租船合同予以定性和规范以及赔偿责任限额的提高等问题开展了积极讨论,请在研提意见时予以重点关注。本刊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说明》全文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可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下载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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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按支付时间不同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在航运实践中,预付运费通常在CIF和CFR贸易术语中采用。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提单上或航次租约中明示约定运费的全部或部分应提前支付,这也是在信用证贸易中普遍的要求。我国《海商法》第69条第1款关于预付运费的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费用。”但实务中,预付运费碰到了诸多问题,笔者结合《海商法》、《合同法》和航运实践,对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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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虽然我国在《海商法》中对港口领域保险相关事宜已有一系列的规定,但并不足够周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港口与港口之间,特别是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的联系将越来越密切,在搞好外向型经济,促进我国及周边地区贸易发展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加快完善对海上保险于港口的损益之间联系的认识,这亦有利于促进我国港口经济的发展,并对整个国家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港口法》的出台,必将推动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 一般来说,海上保险业务并不十分集中于港口领域,但我国在《海商法》中对海上保险的某些规定及对一些词汇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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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例被忽视,而惯例本身内容模糊等特点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差异化理解。但航运惯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位阶位于末位法源地位,究其本质,主要基于实务界和学界对《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这一普遍理解。通过考察历史和世界范围内立法实践可以发现,航运惯例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更能反映航运实践的需求,其适用的范围理应扩大,适用顺位应进一步提高。《海商法》的修订,应当从海事海商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在航运惯例适用的制度安排上突破民法体系的安排。通过明确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中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使其优于民商事一般法适用,并在实践中确立法院的查明适用主体地位,最后以公共秩序作为其兜底适用条件,从而更好地体现海商法的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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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2日,是IMO通过《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一周年的日子。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重要成员。是A类理事国。应履行缔约国的义务。对于ISPS。我们须冷静思考和对待。因为距离2004年7月1日已为时不多。ISPS的正式实施。将使我们的船舶、港口、贸易和安全接受新形势的考验。中国量近出台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就是回应世界航运反恐的关键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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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立法的里程碑——纪念我国《海商法》实施十周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玉琢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18-21
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国《海商法》,至今已整整lO年了。回顾这短暂的10年,我们深深感到,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海商法》是我国海事立法的里程碑。它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反映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有力地促进了航运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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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参照《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及追偿时效作了规定。自《海商法》颁布以来,人们对第257条的争论就一直不断。文章讨论了法条本身的不足,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