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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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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卉 《中国船检》2008,(8):97-99
船舶建造合同通常都有按进度支付的分期预付款,一般是合同总价的10%~90%。船东(受益人)支付预付款的前提是出口商或船厂(委托人)通过银行(保证人)出具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果出口商或船厂未按约履行合同,船东有权请求银行支付保函项下金额,该金额一般为船东支付的预付款数额。  相似文献   

2.
谷庆 《集装箱化》1995,(12):22-2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及1994年版本(分别为UCP400、UCP500)中就“海运提单”均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正本提单的份数都在提单上注明,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提单物权凭证特性来保障银行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结算方式。对于卖方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交付单据,在单(提单等单据)证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从银行得到货款:对买方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单)。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卖方交单结汇,还是买方赎单提货,必须持有与信用证相关规定相一致的提单(Bill of Lading,B/L)。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对提单最基本的规定是: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ShippedB/L),且该提单必须是清洁提单(CleanB/L);同时,拒绝两种特殊提单——倒签提单(Anti—DatedB/L)和预借提单(AdvancedB/L)。  相似文献   

4.
郭洪庆 《中国水运》2010,334(5):36-36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  相似文献   

5.
《水运文献信息》2004,(4):26-26
件欺诈:海运过程中,买方所提供的用来议付信用证的单证件,一般应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证、产地凭证、质量凭证或检验证明、银行签发的信用证等。欺诈活动一般方式是卖方欺诈,通常是使用伪造件进行诈骗活动,当然也有买方就产品内部质量来进行索赔的欺诈行为。在实务中,由于内部安全漏洞,付款银行往往蒙受诈骗从而成为受害。  相似文献   

6.
有的船公司有时以倒签提单的方法来满足某些货主的不合理要求,这种迁就货上的做法往往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为此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因此、船公司必须慎重考虑上述做法的法律后果,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之中。下面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某国一家贸易进出口公司(简称买方)与国外一家公司(简称卖方)签订了一批货物进口合同,并准备货物进门后在该国国内销售。双方商定:卖方负责订舱,买方到当地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2年3月30日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并规定装船期不迟于1992年3月10日。 1992年2月25日,卖方通知买方,船已订妥,预计3月5日离开卖方港门,将于3月20日抵达合同上指定的目的港口。由于气候等原因的影响,卖方订舱的  相似文献   

7.
就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条件下的作用探讨,论述了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提单持有人提单向银行出质,作为质押,银行对提单享有质权。同时,论述了提单的信托占有以及银行的信托权利问题。  相似文献   

8.
提单作为海洋运输中的重要凭证影响着各当事人的责任、风险和利益。由于不同海运公司出具的提单在形式或措词上的不同,银行、海运公司等有关机构对提单上记载内容的理解也会不同。在实践中,银行对于提单的审核、内容的认同主要以《跟单信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3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为依据,为避免理解差异所引起的纠纷,海运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在缮制提单时要考虑这一事实,应尽可能命名提单符合UCP500规定。  相似文献   

9.
本案涉及的有关方比较多,首先是中国吉林粮油进出口公司与菲律宾平记商业通过平记在香港的宏桥公司与吉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签订了TS418售货合同,购买中国产豆粕6000吨。 菲律宾联合银行作为开证行出具HOF1191183信用证,列明付款人为平记,受益人为吉林。 由于收购上述豆粕吉林方面没有资金,故吉林方面就和中国土畜产上海浦东进出口公司进行合作,由中国土畜产上海浦东进出口公司出资,而吉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负责收购货物,吉林粮油进出口公司为该批货物的出口代理人,实际的托运人为中土畜上海浦东进出口公司。 装…  相似文献   

10.
200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定硫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A公司购买10000吨(正负百分之十)硫磺,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货物装运地为伊朗Bandar Abbas,目的港中国天津。合同签定后,原告向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开立了以被告A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48  相似文献   

11.
1996年10月14日,智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智得公司)委托智得钢材有限公司以智得钢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潮安文祠殷发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称潮安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约定:装运日期1996年11月份,装运港口为远东港口,卸货港口中国汕头,由买方投保;单价每吨278.00美元C&F FO CQD中国汕头,总金额2,780,000.00美元;付款条件为见单9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等.潮安公司就上述货物向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申请开立两份以智得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相似文献   

12.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作为一种整合多种运输方式的独立运输方式,其下贸易在规避风险和融资方面利用信用证方式进行国际结算有着明显的优势。信用证结算在法律上的基本前提是保证银行在单证流转中享有货权,该前提一般通过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实现。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单证通过流通性区分为有物权性的可转让单证和不具有物权性的不可转让单证,其中可转让单证下信用证结算前提通过单证物权性来实现,并在包含强制使用运单区段的情形下重视发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作用,而不可转让单证下分别通过解决单货相符与银行实际控制货物问题达到满足货权前提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正[提要]依据涉外造船合同及有关保函均普遍适用的英国法,若保函符合跨境交易、由银行开具、包含见索即付类似承诺、不存在免除或限制担保人抗辩权条款等四项要件,则认定为见索即付性质。此时,银行作为担保人负有保函项下的无条件付款义务,而不论基础合同关系中被担保人与保函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案情]本案是一起造船合同引起的付款保函纠纷。卖方是位于中国的船厂,买方是注册在利比里亚的方  相似文献   

14.
张浩 《集装箱化》2004,(10):25-27
从2005年元旦开始,将取消中国纺织品企业的出口配额限制,这对扩大我国的出口额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届时,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步伐会更快,进出口贸易量将大幅增加。而作为国际运输中流砥柱的海上进出口集装箱船舶运输,将发挥其他运输方式难以承担的重要作用。为此,从银行审单的角度出发,根据多年实践经验,谈谈在当前国际集装箱运输中,按照信用证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如何更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提单的制作,防止提单表面出现漏洞,以杜绝或减少在银行审单这一环节上出现麻烦,使广大出口商能及时安全收汇。  相似文献   

15.
《中国船检》2012,(3):I0015-I0016
据伊朗国家油轮公司(NITC)新任总裁表示.尽管NITC为其船队买了全险,但仍将“自愿”偿还法国巴黎银行贷款。据了解.几家西方银行大都将船舶是否在西方国家购买保险作为为其贷款的重要条件.法国BNP银行就是其中一家。法国BNP银行希望NITC公司偿还其近10亿美元的贷款来填补其在欧元区域危机中的资产负债。NITC新任总裁Hamid Behbahani表示,  相似文献   

16.
深圳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与美国一家公司(以下称收货人)成交6个20箱的食品,信用证规定:6个2“箱分3批出运,即每批2个20。箱。第一批货由发货人委托蛇口一家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办理有关订舱出运事项,而第二、第三批货却由发货人自己向船公司提出订舱,其原因是通过第一批货出运,发货人已了解到承运人是谁,自办托运可获取较多的退佣。由于这三批货信用证均规定“预付运费”,因而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采用“付款放单”原则,即发货人必须在支付运费的前提下,船公司才签发提单。  相似文献   

17.
只要有投资就有投资的受益人.信息化投资也要有信息化投资的受益人。在企业对信息化系统进行投入前.必须充分研究企业中的哪些环节、哪些部门、哪些人将成为信息化系统的受益人,弄清这些受益人将因信息系统的成功应用获得哪些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这对于明确需求、统一思想、合理制定项目规划、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团队、促进系统成功实施和应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导致全球大宗原材料的海运需求下降;金融危机导致银行收紧融资信贷,对市场心理造成极大冲击,由于信心匮乏,贸易传统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开立遇阻,造成全球年约14万亿美元以信用证方式开展的国际贸易无法正常进行,海运贸易大受影响;投资银行和航运对冲基金抛售FFA合同,  相似文献   

19.
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导致全球大宗原材料的海运需求下降;金融危机导致银行收紧融资信贷,对市场心理造成极大冲击,由于信心匮乏,贸易传统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开立遇阻,造成全球年约14万亿美元以信用证方式开展的国际贸易无法正常进行,海运贸易大受影响;投资银行和航运对冲基金抛售FFA合同,  相似文献   

20.
一、引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都由卖方先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连同装运单据和其它必要的凭证,通过银行凭证向买方或其代理人(信用证交易则向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收取货款。众所周知,除极少采用的到货合同外,货物一经交付承运人,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占有,有关风险转移给买方;接着随着装运单据的传递,便开始了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法律就是按交货的时间确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而卖方自交出货物起直至收到货款时止的一段时间内,有不少情况可能发生:诸如开证行倒闭、破产,买方遇到意外挫折无力清偿货款,或进口国的政策变化等等,这对卖方来说,无疑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只要货物处在运输途中,赋予卖方中途停运权(stoppage in Transit),使其收回对货物的占有权直至买方付款为止,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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