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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基本建设规模达到巅峰后,2014年沿海港口基本建设迎来了第二个产能供给高峰年。而随着产能规模跃上新台阶,应对运输需求波动的弹性进一步增强2014年11月12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港口服务收费通知》),从放开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劳务性收费计费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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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运》2019,(6)
<正>近日,交通运输部迅速行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降低了四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归并了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要取消或降低一批铁路、港口收费。近日,交通运输部迅速行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降低了四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归并了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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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自2015年1月1日起,放开港口劳务性收费标准。港口集装箱、散杂货作业价格的全面放开,是当前推动港口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融入市场化的核心因素,有利于促进港口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在客观上对港口经营人提出了更高的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也有利于港口经营人顺应当前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通过适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消化当前船舶大型化逼迫港口改造扩容所带来的资金投入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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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属中央定价目录.定价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定价范围为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港口收费”内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6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2001年12月24日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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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今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湛江港,作了港口要“发挥优势、抓住机遇、理清发展思路”的重要指示。6月5日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8月11日交通部下发了《“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沿海港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各地区港口发展问题,完善港口管理体制,加强港口规划和管理工作,努力加快沿海港口的建设和发展。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和交通部的《通知》精神,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港口的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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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学报》2015,(3)
<正>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船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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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宣布放开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这对于促进我国港口服务业,提高我国港口服务业的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拉动港口市场,发展港口经济,是重大利好消息。目前沿海各大港口闻风而动,纷纷提出建议和设想,有关单位也摩拳擦掌要在放开后的市场大干一番。然而,我们要避免以往许多事情收紧就死,放开就乱的局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这一市场的准入和经营秩序,充分发挥中国港口协会等中介的作用,把好事办好。这方面上海港口行业协会想在前、走在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值得一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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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行《港口收费规则》(以下简称收费规则)中,外贸部分于2001年12月颁行,2002年1月1日实施,内贸部分于2005年6月颁行,2005年8月1日实施。在这期间,2003年6月颁布《港口法》,2004年1月1日实施。港口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港口实行属地管理,港口所在的市地级政府相应成立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港口行政事务,港口由企业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港务管理局",转变为完全企业性质的"港口经营人",完成了港口的政企分开。2007年,又实行了引航体制改革,引航站从港口集团所属港务公司转变为地方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规则本身出台有先后关系,加上这一系列的改革,现行收费规则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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