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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廷中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7)
从事航运的人们都知道,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都包含一个承租人终止条款(Cesser clause),但在实践中,人们又往往忽略这一条款,以致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本文针对这一条款作一简要的叙述,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责任终止条款的含义所谓责任终止条款,是指存航次租船合同中作出的表明承租人在货物装船并支付预付运费、空舱费和在装货港所发生的滞期费以后,责任即告终止的约定。责任终止条款足文通和通讯不发达时期的产物,在当时,出于承租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与收货人(通常是买方)联系起来不方便,对卸货港的情况不知情,就不愿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收租船合同的约束,因而便要求在租船台同中订立这样的条款。即使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CIF或CF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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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本文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第97条关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解约规定的具体含义包括承租人解约权的性质,行使的条件,时间和解约后承租人索赔的条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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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租合同中,船长虽然是船东的雇佣人员,但依据租约中使用条款的规定,他又应当听从期租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形同受雇于承租人一样。但在期租合同的履地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是作为不同的利益方出现的,船长绝对服从承租人的指示有时会损害到船东的利益。那么,船长应当怎样做才能既不违反租约的规定,又能保护船东的利益呢?本文参照英美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就期租合同使用条款中船长的作用进行一探讨,重点分析了船长应当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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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金康’94合同中的装卸时间条款,指出该条款因与以往的金康合同相比变化较大,且过多保护船方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引起颇多争议,并从承租人角度出发,对金康’94合同装卸时间条款的修改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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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航运业中,经常会遇到承租人资信下降,倒闭情况的发生,给船东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船东在与承租人订约时订入NO LIEN CLAUSE,并在承租人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至少在物资上船前通知供应商租约中有此条款,以规避承租人倒闭时供应商的海事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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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开展租船货运业务时,船东(或者二船东)和承租人首先对租船业务涉及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并且多以某一个标准租船合同范本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船东和承租人或者其经纪人签署租船合同。船东常常认为,当他们的某一艘船舶被人包租后,特别是被定期包租以后,在整个合同期内,承租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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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0 引言定期(论时)租船合同下的"船速保证条款(Ship’s Speed Warranty Term)",是一个值得出租人和船长重视的条款。承租人雇请气象导航(以下简称"气导")服务时,一个航次结束后,气导公司都会向承租人出具航次分析报告(Voyage Performance Report),若报告指出该船于良好天气条件下船速、油耗未能达到租约的规定,承租人即以时间损失(Time Loss)和油耗增多为由向出租人提出船速索赔。随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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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均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也规定有违约条款。对于出租人的船舶落空、承租人的货物落空等,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调整的,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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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或船东)与承租人之间就船舶的使用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说,它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赁合同三种.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契约.由于主要航运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中国等)的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多为任意性条款,即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因此合同条款的拟定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为简化和加速签订租船合同的进程,进而节省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一些协会或国际性组织制定了若干租船合同范本,供承出租双方签约时参考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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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大宗货物成交时,一般采取租船的方式进行运输.出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在签发的提单中载入并入条款,以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FOB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繁,在实务中,FOB贸易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谁安排货物运输有数种变通做法.而在采用这些变通做法时,由于并入条款的存在,使得FOB项下的卖方经常处于不利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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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6,(9):37-43
船体污损条款是2015年纽约土产格式期租合同(NYPE)新增的内容,主要针对因执行船舶承租人的指示超期停留于某区域导致船体污损产生的清除费用与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等问题进行规定,体现目前租船实务的需求,有着广泛的市场接受度。建议对承租人的指示合法与否进行区分,并针对不同情形详细约定船体污损清除费用承担主体。在承租人合法指示下,船体污损清除费用与时间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反之,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综合考虑船壳油漆、持续防污能力、航区与航行期间的气候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停留时间与计算方式。在未约定时间计算方式的情形下,时间的计算应当以一个航次的停留时间为准,更具有科学依据与合理性,有利于实现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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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一个专家工作组在伦敦成立,旨在制订一种书面保证的标准格式,作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人行为的保证形式。船东要求承租人提供某些书面保证的情况日益普遍,这通常由母公司或银行出具。保证人必须仔细核查保证书,确保他们有能力在承租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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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船舶的运营方式多种多样,目前多见的做法是以期租方式租一个航次,即所谓的TCT(Time Charter Trip)。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很多,主要是航运市场变化太过迅速,不论是船东或是承租人都不想被绑死太长,他们都试图获取最大的利益或减少损失。承租人总是想办法和理由在租约条款上寻找突破口,因为期租合同下承租人承担时间损失的风险。作为船东必须熟悉这方面的游戏规则,即有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TCT的租期通常约定为一个时间区间,例如:ABOU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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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时间起算是航次租船合同订立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何时起算装卸时间直接关系到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时间风险上的划分,从而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得失。由于缔约双方在装卸时间问题上无不尽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了英国普通法在装卸时间起算的默示地位常常会被承租双方订立的特殊条款所超越,然而,承租双方的法律水平往往并不对等,这可能会给弱势一方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因此,研究和掌握这些特殊条款的法律地位,对正确的指导实务不无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