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 毫秒
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4):49-50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2.
钱旭 《航海》2012,(4):20-22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营者在其所属船舶发生重大海事事故时可以依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其赔偿总额控制在一定数额内,但对于在建船舶在试航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能否适用责任限制法律未予明确。本案就该问题确立了如下原则:即在建船舶不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船舶,其在试航期间引发  相似文献   

3.
肖建兵  王德政  栾法敏 《世界海运》2009,32(9):52-53,55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存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碰撞是海上运输中突发的非正常事件,它直接威胁海上安全。虽然现代航海技术在逐步完善和进步,但并未彻底消除船舶碰撞的风险。相反,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船舶货物运输量逐年提高,船舶数量激增,并且朝大型化、高速化方向发展,这些因素导致世界各海区的船舶通航密度增大,从而使得船舶碰撞事故不断出现.通过对诸多碰撞事故的调查发现,碰撞发生后,船长对事故的处理和应对措施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4.
我国海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系事赔偿时,船舶所有人按<<海商法>>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内河船则依<<民法通则>>其船舶有人不享受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上不统一。应建立内河海事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律制度,解决国内同一法域,同一水域不同船舶种类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5.
一、引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重大海难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或其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一种法律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有别于  相似文献   

6.
陈轶 《水上消防》2007,(5):28-29
船舶运输是具有特殊危险的高风险行业。在船舶日益高速化、大型化的今天,由于天气、地形以及人为等因素引起的船舶碰撞事故屡见不鲜。船舶发生碰撞之后,为了全面合理地确定船舶碰撞损坏赔偿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82条规定“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什么是海事事故调查表,它的法律效力如何,它是否是船舶碰撞案件的证据,  相似文献   

7.
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是指海事法院主管范围,即何种性质的案件由海事法院立案审理。该范围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8.
黄志 《中国航海》2004,(4):49-53
通过采用灰色系统理论中的关联分析原理,建立海事种类与导致海事原因、船舶尺度大小、海事发生地理位置及海事发生时间的灰色关联矩阵,并运用台湾海峡船舶海损事故统计资料,对台湾海峡发生海事的特点及规律进行分析,为改善台湾海峡的海上交通安全状况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10.
张昉 《世界海运》2009,32(5):68-6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独具特色的制度。该制度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有效地保护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责任主体的利益,是海上灾难风险分摊的需求以及海上航运业发展的结果。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直接关系到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相关利益。  相似文献   

11.
为减少海事事故发生的概率,通过对海事事故案例的分析,探索海事事故发生的规律,指出海事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为因素、环境因素和船舶因素,人为因素是发生海事事故的关键所在。为此提出相应对策:构建海事事故大数据、推行有效的安全文化、加强海员自我管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12.
况小勇 《航海》2008,(1):35-38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海事主管机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对海事调查都有明确规定: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海事调查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需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详细经过、造成的损失等,并由此确定事故的性质以及判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相似文献   

13.
根据<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具有<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事项,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修船留置权是指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根据同条第1款的规定,当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同时又设有修船留置权时,船舶优先权先于修船留置权受偿.  相似文献   

14.
航道养护费能否列入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杰  刘一展 《世界海运》2005,28(1):45-47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海事清求相关人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新的司法解释将航道养护费列入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本文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概念、法律特征的分析,从船舶优先.权适用的地域范围和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两方面,对航道养护费的缴付清求能否适用船舶优先权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5.
郑曦 《世界海运》2011,34(3):36-38
阐述船舶物权客体的概念、范围,认为船舶物权客体不仅包括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通过对海商法船舶进行界定来阐述海商法船舶的概念和范围,重点论述船舶物权客体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6.
<正>2017年11月8日,大连海事大学承担的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与大连海事法院联合举办专家研讨会,来自海事法院、海事局、渔港监督局、造船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家与高校学者济济一堂,针对《海商法》船舶物权修改中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船舶物权的修改提出了建议。研讨会由《海商法》修改课题负责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和大连海事法院海商庭副  相似文献   

17.
国内     
《珠江水运》2011,(23):9-9
海上船舶污染应在24小时内报告 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按规定,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饥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18.
一、英国海事调查局职能英国海事调查局(MAIB),其英文全称为Maritim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Branch,作为交通部下属的独立安全调查局,专门负责对英国管辖水域的所有船舶和悬挂英国国旗的船舶在其他水域发生的海事事故(事件)进行安全调查,其首席调查官直接向交通部部长汇报有关安全事宜。其唯一目的就是调查海事事故原因,预防事故的发生。英国政府通过立法赋予MAIB权力和义务,保证其独立行使调查的权力,其有权调阅相关部门的记录和数  相似文献   

19.
信息动态     
《中国船检》2010,(2):66-67
<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生效与83年《条例》相比,新《条例》重新设计和建立了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对于非油污事故,其赔偿责任限额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对于油污事故,  相似文献   

20.
《航海》2015,(5)
<正>航运业自开创至今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各国为保护航运发展和出于对经济现实的需要,创设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该制度作为一项特有的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海商法》调整的是海上运输,其中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以300总吨的船舶起算,故我国交通部为促进和规范沿海运输以及小型船舶的运输业的发展,制定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