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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于美国航线服务合同项下出运的货物,船公司的海运提单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来缮制。如果提单的缮制不符合要求,很有可能是签约方不正确地使用了服务合同或向他人转让了服务合同。如果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因此而认为船公司认可或同意了签约方的违法行为,船公司就会受到FMC的处罚。由此可见,船公司代理认真阅读服务合同文本,明了签约方的托运人身份(如:货主、托运人协会、无船承运人等),并在接受合同货物订舱和海运提单缮制上严格把关,是避免船公司被卷入签约方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笔者现结合具体业务操作,简要介绍一下海运提单的缮制要求,供有关业务人员参考。 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船公司代理首先要了解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  相似文献   

2.
在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中,有不少业务人员对服务合同签约方(在此特指以托运人身份与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一方)的附属公司和签约方代理之间的区别不是很清楚。这很容易导致单证缮制上的错误,进而出现违反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规定的情况。为规范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物出运的业务操作行为,避免因单证错误而遭受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认真了解签约方与其附属公司和代理之间  相似文献   

3.
论无船承运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谁是无船承运人 1、“无船承运人”,望文生义或顾名思义,或者就国际海运业务实践或一般国际海运业务常识来说,是指不经营船舶而从事国际海运的承运人或公共承运人。在现代国际海运中,海上承运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有船承运人,二是无船承运人,所谓“有船、无船”可以指是否拥有(owning)船舶,或是范围更大一些,可以指是否经营(operating)船舶,后者可以包括前者,所以“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船舶的“国际海上公共承运人”,英文名称为Non Ves-  相似文献   

4.
众所周知,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是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根据新法律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入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远洋货运代理人、亦称为货运代理人,是指在美国代表托运人通过公共承运人从美国发运货物和为这些货物订舱或以其他形式安排舱位,以及制作单证文件或从事与这些货物出运有关的业务活动的人。无船承运人则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但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即集装箱班轮公司来说,它是托运人。  相似文献   

5.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 of 1998,英文缩写为“OSRA”,以下简称“《改革法》”)自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已经过去了一年的时间。《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以下简称“《航运法》”)的修订、特别是在服务合同方面所作的重大修改,使得美国航线集装箱班轮业务的经营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改革法》在服务合同方面的重大变化,就是允许公会以外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作为服务合同的签约方;同时还允许相互之间无关联的多个托运  相似文献   

6.
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仅允许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通过运价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享有海上公共承运人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权利。2005 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制定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  相似文献   

7.
船公司正在把业务向物流扩展,目前他们认为这是保持住现有客户和收复失地的好办法。 近一时期,海运承运人苦心经营集装箱运输,却只有微薄的回报,这种情况迫使船公司寻求其他业务以求盈利。一些船公司联合在一起,开展了物流服务,其范围从货物集运到更加复杂的一条龙服务。 许多船公司负责人都把开展物流服务看作是赢回那些割让给货运代理行和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NVO)的业务的一条途径,或者仅仅为了能够适时地满足托运人的需要。 “物流是我们今后发展的重点,”马士基董事Tommy Thomsen'说,“管理细划已经完成,这使得我  相似文献   

8.
《水运文献信息》2004,(12):26-26
问 A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向货主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然后以自己名义向船公司托运并取得了海洋提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船公司的原因造成了货损,收货人根据A公司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向其提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可以在解决纠纷或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90日内提起追偿诉讼,  相似文献   

9.
近些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境外买方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越来越多.有些被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存心不良,与买方串通一气,无单放货,使国内卖方钱货两空;也有些境外买方有意安排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来行骗.  相似文献   

10.
现代、阳明、川崎泛太线联营 韩国现代商船公司(HMM)、台湾阳明海运公司与日本川崎汽船公司(K Line)日前达成协议,三方将从明年1月起在太平洋航线进行联营,三方将共投入32艘集装箱船,其中大部分为2800—3500TEU型船,现代商船订造的5艘5500TEU型船也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11.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经营美国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船公司可与找运人(shipper)签订服务合同,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托运人作了如下定义: 1、货主; 2、接受海运服务的人;  相似文献   

12.
伍崇芳  郭志宇 《集装箱化》2002,(10):34-35,30
无船承运人,是指自己不经营或拥有船舶,但能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再通过海上承运人来完成运输合同的经营人.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首次在我国建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  相似文献   

13.
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江燕 《中国水运》2002,(9):29-30
概念及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人概念来自美国的货运专业术语.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的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远洋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所提供的远洋运输船的人,与远洋运输承运人的关系是承托关系.  相似文献   

14.
凌晨 《集装箱化》2003,(6):37-37,43
要成功开展美国航线的集装箱运输业务,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都得认真研究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运价管理制度。美国的航运市场名义上是充分开放的市场。受市场经济制约,但是实际上,政府的干预也是很明显的。为了确保公平竞争,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最主要的是运价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承运人的各种运价合同和费率必须向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登记,如果违反这些运价登记,就会招致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  相似文献   

15.
在无船承运人从事的业务中,涉及两个不同的运输合同关系,即无船承运人与作为真正货主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所以,考察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显得特别重要,然而要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识别无船承运人,本文即基于此进行写作。  相似文献   

16.
快乐的时光又回来了,至少对无船承运人而言是如此.2012年以后,无船承运人在泛太平洋贸易航线上的市场份额一度下跌.如今,随着他们在全球各大贸易航线实现增长,泛太平洋航线上的份额也水涨船高.  相似文献   

17.
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乔发 《中国海事》2006,(10):30-33
“无船承运人”,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法律中,可以说无船承运人的法律概念是美国法律的产物。1961年美国的联邦海事委员会FMC(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的General Order4中规定:不营运船舶而作为海洋公共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作成费率表、作广告宣传进行集货、安排海上承运人,自  相似文献   

18.
主要船公司的中日航线集装箱运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秋 《海运情报》2005,(2):9-10,8
中日航线的货流持续扩大,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中国船公司。由于大大小小的中国船公司的激烈竞争,迄今该航线的运价不够稳定。从2003年起日本船公司再次进入,新的竞争者在航线上出现,快速交货服务(HDS)有所扩充,各船公司都在建立稳定的运输体制。  相似文献   

19.
案由 作为拳击比赛之用的“金字塔”的承租人,同无船承运人(NVOCC)签约,令其将该设施从英国伯明翰运往美国拉斯维加斯,并签发以承租人为收货人的联运提单。随后,因为承租人未付接续运输的运费,以致该设施被无船承运人留置。  相似文献   

20.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允许班轮公司与托运人签订保密服务合同,越来越多的大货主选择这一方式出运自己的货物,致使各班轮公司近几个月来在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报备的服务合同数量大幅度增长。 关于服务合同,FMC有许多专门的规定,并竭尽全力付诸实行。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许多班轮公司、无船承运人,甚至美国的进出口商都因为在服务合同货物出运中存在违规问题而被FMC处罚。处罚的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许多人由此而认为美国航线,特别是服务合同货物的规矩太多,且在操作上受到相当的制约。 尽管FMC对服务合同有许多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两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两个关键性的问题是: (1) 所有班轮公司船舶承运的货物,必须按照班轮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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