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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调查是控制海上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国际海事组织于1997年制定并通过了《船舶事故和事件调查规则》,统一了海事调查的标准、目的和要求,指出任何调查均应确定合理的目标、经过周密的分析并具备可执行性。由于该《规则》不具有强制性和不同国家海事体制不尽相同等原因,各成员国在执行《规则》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中英两国海事调查管理体制,进一步结合《规则》的要求,指出我国目前海事调查中的履约缺陷,并提出改善国内海事调查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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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调查规则》已经于2010年1月1日生效,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一个关于海事安全调查方面的规则,同时也是强制实施的规划。中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在履行国际公约方面具有责无旁贷的责任。然而,长期以来中国的海事调查制度基本上还停留在行政调查的层面,对海上事故的安全调查侧重不够,与规则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本文立足于国内海事调查的现状,探讨如何对中国现行的海事调查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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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事定义和海事分级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海运安全管理工作中,进行海事调查和统计是其最基本的任务。我国目前正在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1990年版)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和规则内容还不完善,例如《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中对事故的定义、分级的标准都不全面。目前,我国海事调查统计规则的不完善,造成海事统计数据的不规范、不完善,缺乏可比性和准确性。本文以完善海事统计数据为目标,对海事的概念和分级标准进行分析研究和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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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8年5月在IMO第84次海安会上通过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为背景,从安全调查制度与我国海事调查制度的差异入手,对我国海事调查的法规建设、海事调查机构的调整、海事调查国际合作以及调查报告和安全管理建议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力求为我国海事调查尽快与国际上接轨提供一点微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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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事故后公平对待海员指南》已经国际海事组织第91届法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它将对我国海事调查的法律规定、程序、技术、理论和实践等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本文在概述《指南》的基础上着重讨论该指南涉及到公平对待海员的条款对我国海事调查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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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至今,海事系统加大了海事调查处理的工作:力度,依托新成立的海事调查分委会,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对海事调查处理的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如制定统一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标准格式等;二是做了一些前瞻性的工作,如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修订进行前期研究等;三是加强了国际协作:参加海事调查官论坛,并开始与韩国、香港等地海事机构展开海事调查协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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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规则》对我国海事调查制度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故调查规则》出台的背景海难事故调查是促进海上航行安全以及防止或减轻海洋污染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际海运业的结构和国际法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改变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海事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国际海事组织(IMO)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决议案来鼓励国际间在海难事故调查方面的合作和承认相互利益。如1968年11月采纳的《关于参与海事官方调查的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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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对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危规》第33套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进行了介绍,并结合海事部门管理实际,对新修正内容提出了管理对策,旨在提高我国的海事履约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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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列举了《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分析了《规则》实施后我国海事调查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了我国海事调查适应《规则》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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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海事调查证据与海事诉讼证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证明。无论海事调查还是海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海事部门查明事实的基础,也是海事法院审判的依据。由于海事调查证据与海事诉讼证据都是对事实的证明,因此这两种证据有很多方面是相同的,但由于调查取证的方法、证明的侧重点、法律规定的不同,海事调查证据与海事诉讼证据必然存在不同之处。本文通过对两种证据在各个方面的比较分析,并参照国外海事调查情况,提出海事调查证据与海事诉讼证据的关系。海事部门海事调查的性质和目的我国自建国以来,直到《海上交通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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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海事调查水平目前正处在一个向更高层次发展的瓶颈期,文中通过分析我国海事调查的不足,与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的差距及国际海事调查规则的差异,提出了海事调查体制的改革方向,引导我国海事调查水平更加科学化、国际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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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调查体制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这里明确赋予了海事主管机关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职责。交通部在《海安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具体规范了海事调查处理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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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生效,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所形成的《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作为一种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1]当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时,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进行复议。另外,在海事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机会。[2]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用法治维护人民权益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向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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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海事证据保全虽然理论上可以说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但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对它进行了规范。其中第62条就明确界定: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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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安全调查规则》内容并未涉及具体的事故调查分析的方法和工具。然而,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13年通过了《协助调查人员执行海事安全调查规则的指南》,该指南5.13节指出事故致因模型作为安全分析工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以应用到具体实践中。研究事故致因模型在海事调查中应用的整个发展历程,分析不同类型的事故模型的应用,用SHEL-Reason模型分析一起具有组织和人为因素的代表性海事调查案例。最后得出结论,对于复杂的海上交通事故的分析,应用依据实际情况整合修改过的事故致因模型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