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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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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江燕 《中国水运》2002,(9):29-30
概念及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人概念来自美国的货运专业术语.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的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远洋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所提供的远洋运输船的人,与远洋运输承运人的关系是承托关系.  相似文献   

2.
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引入了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的概念。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了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和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为新法律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对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它们各自的业务范围,可以知道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收入来自发货人所支付的货代服务费(freight forwarding  相似文献   

3.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修改。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mlediary)就是《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 根据《改革法》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人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non carrier)。也就是说,《改革法》继续沿用了《航运法》中对远洋货运  相似文献   

4.
美国法律禁止远洋公共承运人明知和有意地与没有运价本和没有所需的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金的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或与这一中介人的附属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远洋运输中介人是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相似文献   

5.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进行了修订,其主旨是要减少行政干预,通过促进竞争,提高远洋运输效率,以及更大程度依靠市场的方式,促进美国出口的增长和发展。这一主旨在对服务合同有关内容的修订中,也得到了体现。笔者现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关于《改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就《改革法》对服务合同的影响作一简要介绍。 根据《改革法》和实施细则中的定义,服务合同是指一个或多个托运人,与一远洋公共承运人或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  相似文献   

6.
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仅允许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通过运价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享有海上公共承运人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权利。2005 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制定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  相似文献   

7.
在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物的出运中,签约方将其与船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转让服务合同是指签约方将自己在服务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转卖给其他人。转让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方难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箱量,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转让服务合同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美国国会的关注,也一直是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查处的重点违法行为之一。对于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来说,采取必要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措施,防止被卷入签约方转让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之中,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出现货主转让服务合同的现象,笔者现就如何对无船承运人转让合同采取防范和自我保护措施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根据美国法律,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无船承运人是介于发货人  相似文献   

8.
梁文锋  李玉如 《集装箱化》2002,(9):Y019-Y020
NVOCC的由来与发展 传统上,货运代理代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这时仅是一般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因此,其业务范围基本上是照顾货物.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发给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使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地,但却不负实际承运责任.货运代理人也可兼营与货物流通有关的其他方面业务,如报关、保险等.其主要的收益是来自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佣金,制作文件的报酬及其他兼营项目的服务费.  相似文献   

9.
论无船承运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谁是无船承运人 1、“无船承运人”,望文生义或顾名思义,或者就国际海运业务实践或一般国际海运业务常识来说,是指不经营船舶而从事国际海运的承运人或公共承运人。在现代国际海运中,海上承运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有船承运人,二是无船承运人,所谓“有船、无船”可以指是否拥有(owning)船舶,或是范围更大一些,可以指是否经营(operating)船舶,后者可以包括前者,所以“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船舶的“国际海上公共承运人”,英文名称为Non Ves-  相似文献   

1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负责将货物从一国的港口经由海路运至另一国的港口交给收货人,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单据,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它在远洋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
浅谈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及财务核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和业务活动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条例》出台前,我国一直没有对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进行严格的区分。有的货运代理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兼具无船承运人和代理人双重身份,既以无船承运人的名义赚取运费差价,又以代理人的名义赚取佣金,在财务核算上也经常混淆,造成了  相似文献   

12.
韩雪 《中国港口》2010,(4):21-22
<正>拼箱(Consolidation)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批量货物后根据货物性质和发送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发往同  相似文献   

13.
【案情】 1997年5月8日,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航公司”)受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委托,为其承运一批从上海至加拿大蒙特利尔危险品货物。双方约定运费预付,承运人定航公司为托运人华源公司出具了提单。货物运出后,承运人于1998年1月19日通过律师向华源公司发函催讨运费,华源公司未予支付,定航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4.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相似文献   

15.
已于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对服务合同所作的重大修改使得服务合同的内涵发生了改变。如果说过去船公司是为了在保证自己有良好收益的运价基础上,将托运人从其他承运人那里吸引过来,或是在托运人愿以保证大量具有吸引力的货物,来换取比运价本更低的费率时,才向其提供服务合同  相似文献   

16.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7.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一直将在主要航线上对违禁行为的查处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在已被处罚的公司中有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船公司、无船承运人以及美国境内的货运代理人和进出口公司。罚款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为了规范美国航线的业务行为,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遭受经济损失,笔者现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就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第10条中有关违禁行为的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8.
刘海  韦颖 《珠江水运》2006,(11):33-35
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19.
现代物流的发展对传统货运代理业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使货运代理人的功能有所扩大,一方面作为货主的代理人,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订舱,同时又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向货主出具House B/L,从事报关、报验、仓储、收款等与运输合同有  相似文献   

20.
刘盛 《水运管理》2003,(9):26-28
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伴随着《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被交通部正式提出。在《海运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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