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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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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阎晓辉 《世界海运》1999,22(2):39-40
所有参与集装箱运输的业主承担的最大风险来自它在经营中对货物的责任,传统的海商法中的三类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船保险以及保赔保险主要面向货主和船公司,而新诞生的其它参与集装箱运输的业主对货物的责任风险却无处承保。  相似文献   

2.
船舶保险与船舶保赔保险索赔和理赔若干问题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保险是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船舶保赔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却不包括在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风险的保险。本文主要介绍二者在索赔和理赔制度与实务操作中的一些区别。  相似文献   

3.
对海上承运人来说,用以承保其责任的保赔保险,在海上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货主会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保赔保险的证书来确认运输;港口当局会要求船舶提供有效的保赔保险入会证书,否则拒绝船舶入港;索赔人会要求保赔协会提供担保,否则就要扣船;船、货发生各种问题或事故时,保赔协会遍布世界各地的通讯代理会及时提供必要的专业或法律服务,妥善处理,维护海上运输的顺利运营;当然,最主要的还是承保承运人对第三方的责任风险,避免承运人陷于巨大的灾害之中。所以说,保赔保险和海上承运人息息相关。1保赔保险的基本特性——“互保”…  相似文献   

4.
在目前的海上货物保险制度下,无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还是伦敦1982年的ICC(A)条款对承保风险都采取了:“一切险减除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海上货物一切险,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不是在保单列明除外责任的范围之内,那么只要货物海上遭受灭失或损害,一般保险人都要给予赔偿。这种责任范围的过于广泛和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保险人责任的不确定,因  相似文献   

5.
王艳玲 《世界海运》1998,21(3):35-36
就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在未签有海上联运提主其他转船协议的情况下,因意外事件的发生,而不得不对货物进行紧急转船时,该如何避免承运人在货物已交付给替换船舶之后出现的货物灭失或损失的赔偿责任,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徐华 《中国船检》2010,(10):27-31,102-103
船东保赔保险起源于英国,承保保赔保险的船东保赔协会是在以互助形式承保船舶保险的组织基础上逐渐演变而形成的。保赔保险发展到今天,虽然保险公司也在承保,但从该险种的历史发展到当今世界承保主渠道的保赔协会的体制来说,保赔保险不能简单的视为是一种商业保险,它是建立在保赔合同基础上的一种互助保险,完全或基本体现保险"千家万户保一家"的大数法则理论,实现保险在社会中的补偿职能作用。然而,保赔保险也并不是对于船东所有风险全盘接收,而是以商业合同约定的形式对风险做选择性的承保,对投保的船东做有条件的筛选,因此也必然会促使船东为了能使自身的风险获得协会的保险保障,而面对自身能力不断提升的现实,从而更好地达到合同约定投保的条件要求。  相似文献   

7.
赵百岗 《集装箱化》2013,24(9):21-23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5条和第106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条款提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包括因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提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针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承运人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秉睿 《中国水运》2003,(11):35-3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在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时,往往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本身的损失、预期利润的损失、处理受损货物的费用损失、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损失等各项损失.这些损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导致的货物本身的损失,即物质损失;二是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导致货主在货物本身损失以外的损失,例如预期利润的损失,以上这些损失可以统称为纯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9.
朱芳劼 《水运管理》2022,(5):23-25+29
为完善我国保赔保险制度,保障保赔保险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分析先付原则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考量,比较先付原则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提出实现保赔保险有法可依、进一步突破先付原则、完善我国船东保赔协会赔偿体系等建议。  相似文献   

10.
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是指接受作业委托人(货主、承运人和其他有关方)的委托,在其控制或有权使用的场地,对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或安排堆存、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与运输有关服务的人。他不包括货物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虽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11.
货方索赔人通过举证以表面证据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存在过失或疏忽,而且这种过失或疏忽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存在着因果关系,其目的无非是要使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而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使自己免责,或使自己不致因付出赔偿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就需要对索赔货方举证的表面证据作出抗辩,或付出赔偿后再向负有责任的转包承运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12.
吴超 《中国船检》2010,(8):31-31
<正>作为船舶责任保险人的保赔协会,对于船舶营运中潜藏的责任风险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管理知识,因此它在整个风险链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保赔协会有相应的船舶检验要求。其检验的目标主要集中于船舶可能引起第三方责任的地方。货物索赔和人身伤害/疾病索赔是构成赔偿责任最常见的来源。因此协会高度关注诸如油舱清洗或变换货物等级等事项的操作程序、船员如何带缆作业、机舱是否整洁、  相似文献   

13.
钟明  刘晓琴 《航海》2011,(5):20-22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旦发生货物灭损,承运人可能以船舶存在潜在缺陷为由主张免责,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承运人却不能当然免责。首先,何为船舶潜在缺陷。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其次。即使船舶存在潜在缺陷.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损存在过错,那么其也不能享受法定免责的权利。此外,承运人对于集装箱损坏的赔偿限额应当视集装箱与受载货物的关联性确定.当集装箱本身即是受载货物时,不能按照装运器具的标准计算责任限额。  相似文献   

14.
安飞 《中国船检》2003,(1):14-18
水险是有关船舶及货运保险的统称,包括两个基本险种:即船壳险和保赔险.主要指船舶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船员疏忽等海上风险造成的船舶本身的物质损失(如船壳、机器、设备、仪器、燃料等),以及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分摊与救助费用、施救费用、触碰与碰撞事故,依法由第三者负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委托他人管理船舶不能免除船舶触碰时船东的赔偿责任。如果触碰船舶的所有人已经尽到责任,没有任何过错,而损害又确系第三人造成,可以免除触碰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的免赔情况除外。  相似文献   

16.
阎晓辉 《世界海运》1998,21(6):21-23
介绍了一种新的水险-联运保赔保险的产生发展,性质和特点,保险对象,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及其它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一、公约明确规定了船东对于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公约对作为船员雇主的船东设定了一系列责任,其中的大部分责任船东通常会安排保险.公约规定:(1)船旗国应当确保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包括在船东破产时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2)在因就业而产生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导致的经济后果方面对海员予以保护;(3)确保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18.
彭博 《集装箱化》1999,(6):13-14,37
集装箱联运保险是指保险人在集装箱运输的整个过程中给予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及其运输和装卸设备.如底盘车、拖车、铁路车架等提供垒程的财产和责任保险。它不仅涉及集装箱船经营人,还涉及为集装箱提供服务的码头与仓库经营人、港口当局、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等。本文以联运保赔协会为例,就集装箱船经营人投保集装箱联运保险所涉及的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9.
彭博 《集装箱化》2007,18(6):17-19
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集装箱联运保险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集装箱运输过程涉及集装箱码头、仓库、货运站等经营人,集装箱陆路运输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集装箱出租人和港务局等。在这种情况下,英国3大保赔协会,即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西英格兰保赔协会和汽船保赔协会于1968年6月在伦敦建立了1种互保性质的保险组织,名为联运保赔协会(TTCLUB)。  相似文献   

20.
如果因它船的疏忽和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船东之雇佣人员在指挥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或过失而导致与它船碰撞,被承运货物之货主应就船东对它船或非承运船或其船东的一切损失或责任作出补偿。补偿的范围应相当于它船或非承运船或其船东向所述货主已支付的损失或损害费用,或将要向所述货主支付的任何赔偿费用;应相当于它船或非承运船或其船东抵销、补偿、收回其要求承运船或其船东作出赔偿的那一部份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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