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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郭峰 《水运管理》2003,(1):24-27,39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2.
中美海运协定自1997年到期后,为解决存在的分歧,中美双方一直在谈判之中.在这个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引起了美国的高度重视.以美国运输部海运署署长威廉舒伯特为团长的美国政府海运代表团,于2002年3月19日至21日访问北京,同以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为团长的中国政府海运代表团就两国海运关系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中美会谈之后,为答疑解惑,本刊记者专访交通部水运司官员,就<条例>的宗旨、实用范围和一些备受关注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走过20年.20年来,航运市场的开放领域不断扩展.1984年中国批准了第一家外国航运公司的班轮挂靠我国港口,1986年批准了第一家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和第一家中外合资国际航运企业及第一家中外合资国内航运企业;1991年批准了第一家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航务公司.目前,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航运企业已达120多家,航运代表处350多个,独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70多个,8家国外船级社在我国设立了15个办事处.中国政府已和52个国家签订了海运协定.  相似文献   

4.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其第143个成员.对于中国船东而言,将有着深远的影响.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当天,国务院发布第335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有关海运服务的对外承诺都在条例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载明,体现了WTO公开、透明的原则,外国航商在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无船承运业何时才能被"扶正"?目前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2002年4月3日,交通部向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等首批29家企业颁发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书,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进入了实质阶段.这些公司将成为我国航运发展史上第一批由政府认可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单位.  相似文献   

6.
安飞 《中国船检》2002,(11):22-24
自今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受到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作为<海运条例>中的重要一项--"无船承运人"也听到了一些异议.据了解,在交通部将<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许多老货代企业对无船承运制度的完善性提出质疑,外经贸部也表示会把不同意见提交交通部参考.然而,截止到2002年10月6日,交通部公布的无船承运人名单已达514家,与今年4月公布的首批29家相比,增长速度之快令人惊讶.那么,对于国际海运市场来讲,"无船承运人"究竟是美女还是野兽?日前,记者专访了交通部水运司官员熊伟,就相关的几个敏感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7.
郭峰 《水运管理》2003,(1):24-27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  相似文献   

8.
徐峻 《集装箱化》2003,(7):37-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一年多后,由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对《海运条例》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或不甚具体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有专门  相似文献   

9.
伍崇芳  郭志宇 《集装箱化》2002,(10):34-35,30
无船承运人,是指自己不经营或拥有船舶,但能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再通过海上承运人来完成运输合同的经营人.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首次在我国建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  相似文献   

10.
钟慧玲  李爱云 《集装箱化》2018,29(11):20-24
正海运附加费指班轮公司为弥补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额外成本而向货主收取的除基本海运费之外的费用。~([1])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预计燃油、汇率等成本,将这些成本单列并以海运附加费的形式收回有助于班轮公司控制经营风险。自2001年班轮公司开始向我国货主收取码头作业费以来,业内关于规范海运附加费的呼声不断,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运力过剩、运价低迷的情况下,海运附加费占总运费(包含基本海运费和海运附加费)的比重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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