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运输中的一种新型主体,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相对于实际承运人,其是托运人;相对于托运人,其是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中小货主的运输成本。但是无船承运人参与整个运输过程,阻断了货主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法律联系,可能增加货主托运人的风险。因此,明确无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实属必要。文中将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以及无船承运人承担责任的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多式联运下,经常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向货主赔偿之后向区段承运人追偿的情形。实践中,区段承运人通常会以其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或者实际区段承运人的代理人而非区段承运人的身份而逃避责任,这就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追偿带来了麻烦。本文拟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在现有制度下识别"承运人"与"代理人"的各种标准,最后提出避免问题发生的办法,以期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3.
《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制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弥补了《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定义不清的缺点,因而简化了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通过借鉴《汉堡规则》中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内容以及对两者关系的规定,制定出了关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识别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承运人以及实际承运人之概念、责任性质以及责任范围等方面内容的分析,来阐释实际承运人制度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系的核心问题——实际承运人的识别以及责任的分担。 相似文献
4.
5.
本文通过对比我国《海商法》和三个提单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从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承运人免责、举证责任、赔偿限额、迟延交付、实际承运人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概括其利弊并提出完善措施及建议。 相似文献
6.
文章试图从一个典型案例出发,以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为突破口,结合水路货物运输实践和海事司法实践,从实际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责任、对收货人的责任以及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连带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对海事司法实践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7.
无船承运人法律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无船承运人,是指没有船舶等运输工具,但是与货主订立运输合同,接受货物,签发单证,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责任,而货物的实际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完成的人. 相似文献
8.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解决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许多问题,对于规范海上运输关系,更有效的保障货方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根据"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系统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和识别方法在此基础上以定期租船运输为例,提出不同情况下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责任认定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9.
1.问题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 相似文献
10.
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11.
四、我国认定无船承运人身份的主要因素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了区别和认定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合同性质及法律身份,一般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
货运代理介入货物运输是基于货主的委托,无论其身份如何,货运代理和货主之间都存在合同关系,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来判断当事人的意图,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是最为可行和合理的做法。 相似文献
12.
从航运实务出发,结合实践中承运人关于责任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就如何保障《海商法》第46条充分适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再论海上货物运输索赔中承运人的识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识别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始终是航运实务和海事索赔中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归纳了承运人识别中应遵循的几项原则,并阐述了货人与承运人区分的标准,最后指出在承运人的识别上既要贯彻保护交易安全的 旨,在又要结合运输中的实际情况及提单条款的整体解释予以最终确定。 相似文献
14.
阐述多式联运承运人一些基本问题,指出多式联运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讨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及责任范围,对当前关于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一些争议给出自己的一些看法:认为法律规定的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多式联运承运人应该对迟延损失负责,当其自己从事海运区段运输时享有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其流转、交接方式有两种:一种系由货主或其代理自行装箱后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整箱货(英简称FCI)另一种是不足队装一个集装箱,而买卖台同或信用证条款又规定必须装载集装箱运输的拼箱货(英简称LCL)此种货物通常由集装箱货运站在接受货主或船公司委托后.将不同货主、但到达同一目的地、又可装载同一箱内的货集拼成箱。在上述两种货物流转、交接形态中,后的运输责任对承运人来 相似文献
16.
对无船承运人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无船承运人的涵义、特征、性质及责任,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性质与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区别以及目前我国对无船承运人宏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发展我国“无船承运人”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7.
对海上承运人来说,用以承保其责任的保赔保险,在海上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货主会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保赔保险的证书来确认运输;港口当局会要求船舶提供有效的保赔保险入会证书,否则拒绝船舶入港;索赔人会要求保赔协会提供担保,否则就要扣船;船、货发生各种问题或事故时,保赔协会遍布世界各地的通讯代理会及时提供必要的专业或法律服务,妥善处理,维护海上运输的顺利运营;当然,最主要的还是承保承运人对第三方的责任风险,避免承运人陷于巨大的灾害之中。所以说,保赔保险和海上承运人息息相关。1保赔保险的基本特性——“互保”… 相似文献
18.
《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述,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承运人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在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时,往往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本身的损失、预期利润的损失、处理受损货物的费用损失、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损失等各项损失.这些损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导致的货物本身的损失,即物质损失;二是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导致货主在货物本身损失以外的损失,例如预期利润的损失,以上这些损失可以统称为纯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20.
承运人的确定对贸易双方影响很大,涉及到交货责任是否完成及运输风险是否转移等重要问题,但实践中对承运人的确定颇有争议。本文根据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分析探讨了应如何确定承运人及其对贸易双方在交货及风险上有何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