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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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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海事》2014,(5):79-79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交通运输部拟调整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近期将先在上海市进行试点。自2014年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审批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2.
海事资讯     
<正>政策与法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自今年11月1日起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缓解无船承运人资金压力,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于日前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相似文献   

3.
11月16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启动仪式在京举行.首批5家无船承运人通过交纳保证金责任保险,取得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准入条件.今后,无船承运人在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上多了一个新选项,而之前只能采用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这一制度的推出是交通运输部和中国保监会落实"三个服务",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7.
《天津航海》2014,(1):46-46
<正>2014年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启动无船承运业务行政许可下放工作,拟将此类事项的行政许可权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一批将在上海开展试点,相关下放方案审核确认后,有望于2014年二季度开始试点。本次无船承运人行政许可下放工作是2014年交通运输部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到2015年前,部层面拟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相似文献   

8.
殷毅 《中国船检》2011,(1):38-40
去年11月1日,交通运输部对无船承运人(NVOCC)增加了"保证金责任险"准入资格的新选项。可选择"保证金责任险"的方式申请经营资格,对于无船承运经营者来说,恰如寒冷的冬天里吹来了一股春风。该举措既规范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又切实保障了有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令广大无船承运者拍手称快。  相似文献   

9.
交通与物流     
《中国海事》2008,(12):73-73
无船承运经营人2009年1月起可定期存款交存保证金 交通运输部近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可以定期存款方式(一年或两年)交存保证金。这一政策将增加保证金存款计息收入,有效缓解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的资金压力,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  相似文献   

10.
无船承运业何时才能被"扶正"?目前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2002年4月3日,交通部向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等首批29家企业颁发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书,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进入了实质阶段.这些公司将成为我国航运发展史上第一批由政府认可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单位.  相似文献   

11.
日前,交通运输部启动无船承运业务行政许可下放工作,拟将此类事项的行政许可权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一批将在上海开展试点,相关下放方案审核确认后,有望于今年二季度开始试点。  相似文献   

12.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1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情况2002年4月2日,交通部依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公布首批29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并为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其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截至2006年8月31日,共有1733家企业(包  相似文献   

13.
政策与法规     
《中国海事》2008,(7):70-70
交通运输部下发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加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我国明确四类验船机构法定检验范围资质。  相似文献   

14.
近期,交通部向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等首批29家企业颁发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书,标志着《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进入实质性阶段。 《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这是我国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对规范无船承运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航海科技动态》2010,(6):42-43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理货行业管理,交通运输部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统一换发新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此次换证对象为经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批准取得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人。  相似文献   

16.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  相似文献   

17.
《世界海运》2009,32(12):78-78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SHIPPING AGENCIES &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简称CASA)是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由从事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和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组成的行业组织,于2001年6月8日在北京成立。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8.
郭峰 《水运管理》2003,(1):24-27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  相似文献   

19.
郭峰 《水运管理》2003,(1):24-27,39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20.
无船承运人的前世今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华 《中国船检》2008,(5):58-64
长久以来,由于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混淆而产生的职能之争不绝于耳。虽然,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法理上把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区别开来,但也无可否认,在经营层面上,无船承运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多数货运代理公司从事或兼营无船承运业务。这使两者始终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市场环境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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