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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我国《海商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履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船长,作为船上最高指挥者,主管船上一切事务,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在长期实践中,对船长法律地位和职能存在诸多不同认识,文中从商事和海事行政视角下,结合航运发展和海事管理实际,对船长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以期厘清船长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地位,更好地助力航运发展和促进经济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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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人工智能船舶在海事海商领域的应用与我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更加平稳衔接,分析现有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我国国内法的规定,通过类比指出人工智能船舶对现行法律存在的影响,结合当前人工智能船舶的研究阶段与相关规定,提出建议:人工智能船舶符合"船舶"的概念,应受到法律监管;人工智能船舶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和特殊性,应提出更严格的适航标准,对其信息系统应提供更严密的保护;在人工智能系统需要人为操控时,岸基操作人员在职能上类似于船员或船长,与传统船长法定职能存在差别;人工智能船舶可能不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且碰撞发生后承担责任的主体在不同情况下也会有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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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目前内河运输现状,通过2个典型案例分析我国现行内河运输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对内河运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探讨是否需要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以及以何种方式纳入。运用比较法与案例分析法比较国内外关于内河运输的相关制度以及管理方式,汲取他国在内河运输方面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内河运输现存问题,对我国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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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下的代位求偿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从其性质、立法目的以及诉讼经济的角度进行理论性的探讨,得出保险人在非保险责任赔付下仍然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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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中规定了船舶碰撞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海商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过失的船舶”的责任最终具体是由谁来承担。船舶经营人在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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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问题,着重从货物留置权及船舶优先权两个方面剖析我国《海商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即偏重保护船方利益、忽视有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货方利益,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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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从其性质,立法目的以及诉论经济的角度进行理论性探讨,得出保人在非保险责任赔下然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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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纠纷日益增多,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纠纷下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问题成为一时热议。从邮轮合同性质、法律适用、邮轮公司法律地位的递进关系着手分析邮轮公司责任限制问题,探讨其适用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对邮轮公司是否适用我国《海商法》第五章做出判断,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责任限制规定的问题。经过以上分析,得出邮轮公司适用责任限制制度,并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不足之处,以期对我国《海商法》修改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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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介绍了无船承运人的涵义,并基于《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和从协调二者关系的角度,阐述了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性质和效力,是否享有海商法第51条所规定的免责和是否享有海事责任限制等几个问题,期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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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对两岸立法的异同加以分析,提出我国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过程中,可在租船合同、运费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促进两岸经贸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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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特别费用",承担施救义务的对象不仅包括被保险人、他们的代理人,还包括船长和船员。与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不同的是,我国《海商法》中的施救费用还明确包括了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被保险人本人的过错;其二是船长或船员未能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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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5条和第106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条款提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包括因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提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针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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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宇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10):44-46
我国《海商法》并未规定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建议将来在修改《海商法》时建立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以维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船舶物权登记制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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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在海、陆、空运输中至少由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此地运至彼地,而由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的规范双方在全程运输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尽管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均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相关规定,但两法的规定因其适用范围的不同而各具特色。在审判断实务中如何准确把握两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异同,自然是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亟需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海商法》、《合同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异同比较,在研究两法基本关系的基础上探析多式联运合同的未来走向,为完善我国海商立法作一粗浅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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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完善我国目前此项制度相关规定的不足,探讨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可否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分别从定义、立法本意、国际公约规定和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和区别,得出船舶经营人的界定方法,建议将船舶管理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中,无船承运人则不列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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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际海运条例》和《海商法》的规定,分析了无船承运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无船承运人对不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无相应经营资格对其民事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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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收入来源,支付保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等均对此做出了不少规定,但在立法及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不少疑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