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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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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静 《中国水运》2010,334(7):17-17
<正>近年来,随着长江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船舶运力也快速增长,但与之相匹配的船员并未相对应的增加,船舶配员不足现象时有发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船舶航运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船长应为本船船员办理  相似文献   

2.
吴建必 《世界海运》2009,32(9):66-67
船长管理复查是船长实施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和保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SMS)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ISM规则》中“船长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复查SMS,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由于《ISM规则》中对船长开展船舶管理复查没有做详细的阐述,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和程序。  相似文献   

3.
赵克鹏 《世界海运》2020,43(3):53-56
船长是一船的最高指挥官。我国《海商法》规定了船长在船期间的五大职能,其中包含了船长的准司法职能,即拥有对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的权力。但是对于船长该项权力的性质,不同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中对于船长权力的规定,对《海商法》第三十六条中船长准司法权的权力属性以及船长权力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后认为,船长的此项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在具有私法性质的《海商法》中进行规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相关法律制订和修改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新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了同一船舶多重买卖中,已登记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同一船舶买受人不能对抗已受领交付的船舶买受人的规则。该规则与《海商法》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存在诸多的矛盾。从如何看待《物权法》《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与该解释相关规定的关系,从海事审判的实践,从是否交付、是否善意的认定标准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在同一船舶多重买卖中,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以船舶登记优先于交付的规则,而不是以买卖合同解释确立的交付优先于船舶登记的规则来确定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黄国隆  陈云生 《中国水运》2010,334(5):4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实施以来,适用该规则的500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的中小型船舶(以下简称“中小型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工作存在有职不履、有责不循、或做而不记、记或缺漏的“两张皮”现象相当普遍。其根本原因是船长对体系在船上实施运行的监控不力所为,而导致船长监控不力的客观因素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部令2004年第7号,以下简称《配员规则》)在对中小型船舶的配员规定上,既存在着法规上的缺漏,也存在着法不符实的情况。  相似文献   

6.
国际海事组织(IMO)出台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简称"73/78公约"附则Ⅵ)及我国相关的检验法规对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规定相继生效,加大了对海洋和大气环境的保护。本文针对国内航行船舶的现状,结合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详细研究了《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73/78公约"附则Ⅵ)和我国现行船舶检验有关法规规范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国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有关规定以及检验实践工作,对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面的检验发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办法。  相似文献   

7.
《中国海事》2007,(8):2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由航运公司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交通部海事局决定授予"连安湖"轮等113艘船舶为2007年度"安全诚信船舶",郁国华等159名船长  相似文献   

8.
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行之有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新的法律颁布、担保形式变化,以及“活扣押”、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使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此外,还需要构建船舶“活扣押”法律体系,完善光船租赁相关规定以保障船舶所有人权益,解决融资租赁船舶扣押相关问题,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扣船法治的正规化。  相似文献   

9.
孙传禄 《天津航海》2010,(1):46-47,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的出台是全面提高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交通部于2003、2004和2007年发文并分三批实施。船长在船舶运行SMS过程中,是船舶实施NSM的带头人,是SMS能否在船上正常运转的关键。但目前情况并不理想。文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揭示,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正式法律渊源对"渔业船舶"这一术语的界定存在冲突,不利于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给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造成了不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对"渔业船舶"的定义出发,通过法律解释、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来探析"渔业船舶"这一法律术语的界定,得出《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渔业船舶"定义的条文存在抵触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乔归民 《中国航海》2007,(1):19-24,28
在船长与引航员的法律关系上,存在一些比较流行的观点和看法,却未必经得起法律思考,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将《劳动法》、《合同法》、《海商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作为依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船长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船长从法律的高度正确认识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有利于船长与引航员之间关系的认识和处理,达到驾驶台团队的和谐、驾驶台资源的充分利用,进而达到增强和改善港内引航安全,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目的,同时也为了避免或减少在实践中造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载重线是指船舶在某一航区最大载重量(或最大排水量)对应的吃水界线,在数值上以最小干舷表示.载重线是船舶营运的限界线、安全的生命线.所有船都应根据不同的航行区域勘划相应的载重线标志.我国现行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的勘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9年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相似文献   

13.
《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对船舶所有权做了相应的规定。《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生效之后,有必要结合该法的规定对《海商法》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重新审视。本文结合《物权法》的规定,着重从船舶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对抗效力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4.
大型集装箱船舶在恶劣海况中航行的风险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有多艘大型集装箱船舶在航行时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酿成险情,造成事故,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此文基于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先后发布的1228号通函《对"不利气象和海况时避免危险局面的船长指南"的修正》和《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结合实际,分析和探讨了大型集装箱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中航行的风险及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以确保大型集装箱船舶平安渡过恶劣天气和海况。  相似文献   

15.
王春华 《中国港口》2010,(3):33-34,41
<正>目前,我国征收船舶港务费的相关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我国水路交  相似文献   

16.
随着海运业的开放和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私营船舶参与到沿海航运中来。目前,在沿海港口存在部分私营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下称《船舶签证规则》)的规定,逃逸船舶进出港签证的现象,并且逃逸签证的船  相似文献   

17.
林颖 《中国水运》2007,7(12):265-266
适航责任是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之一.《海牙规则》要求"一、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三、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本文拟通过案例"FJORD WIND"对船舶适航标准进行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18.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相关法规规范日趋完善和严格,与其相关的检验在检验机构的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最新公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关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定,介绍了船舶污染空气的主要来源,分析了实施防止空气污染相关检验的具体要求,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9.
于国栋 《天津航海》2002,(3):31-34,41
本文全面地介绍了《海牙规则》、各国法规、合同对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绕行的法律规定,论证了正当/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行及相关的法律含义和责任。  相似文献   

20.
曲云海  赵磊 《世界海运》2009,(10):58-59
《MARPOL73/78》附则Ⅳ(以下简称附则Ⅳ)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港口国可根据2007年8月1日生效的2006《MARPOL公约73/78》附则Ⅳ修正案的规定,对适用船舶进行PSC检查,一旦有理由相信船长或船员对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不熟悉,就可以采取行动禁止船舶开航,直到情况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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