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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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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公告     
《中国海事》2013,(10):79-80
交通运输部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 近日。交通运输部通报了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有关工作的情况此次共取消、免征了7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10个具体收费项目,取消或暂停收取4项监管服务性收费,并采取措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该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涉及的收费项目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由航运、港口、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负责征收;第二类是监管服务性收费。  相似文献   

2.
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的有关情况。取消、免征7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10个具体收费项目,取消或暂停收取4项监管服务性收费,并采取措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据介绍,此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涉及的收费项目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类是监管服务性收费,第三类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此次专项清理规范中,交通运输部出台了《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规范引航收费及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收费,同时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启动了港口收费调研工作,积极理顺港口费收关系。  相似文献   

3.
<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予以免征。通知下发后,珠海海事局立即商讨该通知将给公司和企业带来的良好效果,探寻规费免征后电子签证的推进工作,确定免征范围,落实免征项目,明确具体免征项目和日期。  相似文献   

4.
<正>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将减轻水运企业负担近55亿元。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批示强调,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水运涉企收费管理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良好政风,认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让企业和群众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政策红利。  相似文献   

5.
动态     
<正>上海海事局全面试行客运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8月3日,为积极推进海事"三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域清洁,促进客运船舶管理科学化,航行规范化,监管现代化,不断提升客运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上海海事局正式下发通知,在全局范围内全面实施《上海海事局客运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目前,客运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目前只是试行阶段,上海海事局将在试行过程中不断发现、收集问题,并积极开展评估、总结,不断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6.
动态     
《中国海事》2014,(7):76-76
中国海事局取消逾三成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013年,交通运输部海事系统积极清理、调整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加快了海事政府职能的转变。据统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去年累计取消11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占海事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1/3:取消、免除了12个涉企收费项目,暂停执行2个收费规定,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翟久刚表示,  相似文献   

7.
《珠江水运》2009,(1):66-66
最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细则。  相似文献   

8.
信息     
《水运管理》2005,27(8):F0003-F0003
交通部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政策;交通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通部积极组织编制三峡长期翻坝方案;船型标准化两项研究成果通过鉴定;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揭牌……  相似文献   

9.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海事部门的收费项目有: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广东海事部门接到上级文件后,第一时间将通知分发到业务部门和服务窗口,将信息告知代理公司和行政相对人,受到广大行政相对人的一致赞誉和好评。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海事部门的收费项目有: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广东海事部门接到上级文件后,第一时间将通知分发到业务部门和服务窗口,将信息告知代理公司和行政相对人,受到广大行政相对人的一致赞誉和好评。  相似文献   

10.
<正>财政部、国家发改委8月19日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新一届中央政府迄今已累计取消了多批次行政收费项目,具体到水运领域,也并非第一次。而在上述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船舶港务费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项。  相似文献   

11.
<正>2015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及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  相似文献   

12.
3月15日起,江苏海事局全面试运行海事网上政务大厅。作为江苏海事局统一开展网上受理与审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综合办公和服务平台,网上政务大厅支持在线申报办理“通航服务”、“船舶服务”、“危防服务”、“船员服务”、“审核服务”5大类37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  相似文献   

13.
<正>冯增芳,厦门大学化学系博士,现任厦门海事局所属海沧海事局危管防污"博士工作室"负责人,主要从事危防监督和研究工作。2010年大学毕业进入厦门海事局之后,他始终以为民服务为己任,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扎根海事危防一线,在全面履职的基础上潜心钻研、不断探索,创造性地开展海事危防监督工作,积极践行"先行、求实、卓越、和谐"的厦门海事精神,展现了一名"80后"厦门海事青年的风采。敬业——危险品监管服务"美丽厦门"2013年4月18日下午,已到了下班时间,冯增芳仍在工作岗位上,排查某外轮出口集装箱舱单,当发现拟装  相似文献   

14.
<正>2015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简称《取消行政费通知》),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将减轻航运企业负担近55亿元。8月4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  相似文献   

15.
通过研究当前长江干线危防监管模式转变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及技术环境,分析得出在危防监管转变过程中呈现出来转变基础、监管变革需求,以当前长江干线危防监管模式所面临的机遇为契机,提出利用"互联网+海事危防公共管理""互联网+海事危防公共服务""互联网+海事危防公共政策制定"的海事危防监管转变策略,为长江干线危防监管的转变提供参考,从而也为长江航运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提供长远动力。  相似文献   

16.
《中国海事》2013,(10):59-61
陈维,女,1980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浦东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全国先进工作者、上海十大杰出青年。她扎根海事危防一线12载,牵头实施开箱608次,成功查获451起、涉及643TEU集装箱危险货物的谎报瞒报案件,由此她被誉为危险品集装箱查验的“女福尔摩斯”。  相似文献   

17.
海事消息     
<正>财政部、发改委取消7项水运涉企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7项中央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这7项收费项目包括: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两部门要  相似文献   

18.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协助上海海事局做好世博会水上交通安全与应急保障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和部海事局的要求和部署,广东海事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严把船舶入沪关,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完成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水上安保工作目标。广东海事局一直紧密关注世博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19.
动态     
<正>上海海事局完成《自贸区监管信息共享协议》签订9月11日,上海海事局完成《自贸区监管信息共享协议》签订,标志着海事系统与自贸区监管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该平台现共有34个部门(26家市级部门和8家中央直属部门)超过840项数据信息,一旦对接完成,对上海海事局业务审批和日常监管执法获取外部信息支持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效率具有  相似文献   

20.
倪湧 《航海》2005,(6):36-38
在上海黄浦江航行的船舶,除了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上海港港章》以及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通告。本案正是被告所属船舶在航行中违反了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通告的通航规定,造成碰撞,故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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