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启动《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旨在建立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整合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规定,以解决我国内河船舶污染环境的严重问题,但到目前为止仍未颁布。对目前实践中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探讨亟须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提出该办法应重点修订的地方及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
马艳飞 《水运管理》2007,29(5):30-32,37
综合分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内河运输业的发展及其面临的风险,认为在我国制定有关内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是必要的,提出在我国完善内河船舶的责任限制制度应仿照沿海船舶责任限制制度以及建立内河船舶责任限制的规章制度等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实施后,船舶所有人在履约过程中面临的办证、购买保险及赔偿风险等问题,作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个人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取代了原来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已快3年了。本文从保险范畴、保险责任、除外现任、保险金额、索赔和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等6个方面对新、早条款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相似文献   

5.
曾依依 《水运管理》2009,31(3):30-32
为减小非对称信息给内河船舶保险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我国现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和内河船舶所有人、保险企业的行为特点,揭示内河船舶保险市场非对称信息的成因与形式,认为除外责任和等级费率不能完全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企业需从审核机制、产品设计、费率优惠入手加强风险控制。  相似文献   

6.
基于平行控制的原理提出内河繁忙水域船舶航行风险管控系统的设计方法,并对其结构和关键技术进行研究。阐述船舶航行风险管控平行控制的基本原理;构建内河繁忙水域船舶航行风险平行管控系统的框架并介绍其功能;探讨内河繁忙水域船舶航行风险平行管控系统的关键技术。通过研究,为提高内河繁忙水域船舶交通安全监管的科学化和智能化,减少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essel Traffic Services,VTS)监管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监管中的人为失误,减轻海事监管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船舶航行风险提供参考,推动智慧海事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是民事侵权的一种,属于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由于该类货物的事故性侵权往往会造成巨大损失,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我国相关损害赔偿机制尚不健全,本文试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责任限制、补偿基金四个方面讨论应当如何构建我国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任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就基金管理等若干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9.
内河船舶污染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内河运输需求的不断增加,污染排放物也在逐年上升。本文从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船用柴油机技术落后、船舶排放标准推出迟缓、船用油品质量不合格和船舶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并从完善法制体系和监督制度、源头控制、油品控制、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研究、新能源船舶的应用等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浅析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姜波 《中国海事》2006,(6):54-55
当前内河船舶防污染工作的主要问题 1.内河船舶防污法制建设滞后。虽然20多万艘的内河运输船舶对水域环境所带来的污染损害日益受到重视,但有关法律、规童严重滞后,导致行政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船舶生活污水、废气、噪音等污染,国家还没有相应配套的法规规定,海事机构无从进行管理。而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管、船舶偷排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方面,法规规定不够完善,海事管理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相似文献   

11.
张伟 《世界海运》2020,43(2):52-56
<正>船舶油污责任险保险人应与溢油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分摊风险、弥补损失的保险本质属性及强制险的公益属性决定的。在保险人未对溢油船舶所有人进行理赔的情况下,应先行对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在其保险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2.
油污赔偿应考虑国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红 《中国船检》2005,(7):38-42
目前,我国国际航行船舶都已执行了国际公约的规定,但由于国际公约制定的赔偿责任限制较高,国内航行船舶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所以需要根据国情,先建立国内赔偿机制,然后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财政、航运、保险、税收、石油、环保、船舶监督管理、海洋经济等诸多方面,因此,必须从国家总体利益出发,参照国际赔偿机制的做法,在各利益方中寻求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现有损害赔偿机制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及不同赔偿机制的细节对比评价,探寻更适合我国内河具体情况的船舶污染赔偿机制和建立方法.  相似文献   

14.
在制定保险费率过程中,影响因子的确定和各因子的权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内河船舶污染保险的特殊性在于环境敏感性和危险化学品危害性的评估较为复杂,故应建立全新的保额计算方式。通过设计调查问卷,采用专家打分法,研究内河船舶污染强制保险费率影响因素和定价原则,得出管理因素、通航条件和船舶港口条件的相关性最高。研究结果可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中国船检》2010,(10):65-66
日前,上海开始开展水域(内河和沿海)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据悉,保险方案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保费较低,本地船舶基本保费最低3300元/年,外地船舶航次保费50元/次;二是保障额度增加,最高赔偿限额达到500万元;三是保障范围更广,  相似文献   

16.
内河船舶持假《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海事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带来不利因素。同时,假证的存在也给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污染防治带来隐患。为此,笔者从假证的成因、危害、识别及取缔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以期为海事管理提供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7.
为加快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建设,以池州市为例,分析池州港船舶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结合应急能力现状,提出完善的组织指挥体系、全方位的监视监测能力、优良的设备设施和强有力的应急综合保障能力等4个内河地区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和编制的重要方面。建议:支流水域是内河地区应急能力建设的薄弱区域,应予以重点关注;地方政府、企业与国家力量的配合、互相补充以及上下游城市应急联防机制的建立是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8.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繁荣,港口规模及船舶数量逐年递增,导致发生水域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本文从分析造成内河船舶污染的原因入手,在基于"人、机、环境、管理"理论上提出了防止内河船舶污染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9.
陈兴 《水道港口》2006,27(5):331-334
在分析我国内河下游水域的感潮河口特性的基础上,对船舶污染损害的特殊性、范围预测以及类型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运用GIS(地理信息系统)强大的空间分析功能,初步给出了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系统的框架,并介绍了组成部分、有关数据库的构成及各功能模块的主要功能。  相似文献   

20.
为了减少或避免内河船舶含油污水污染内河水域,立足内河船舶防止油类污染系统的现状,结合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内河船舶防止油类污染系统所涉及的设备设施等方面监管应注重的内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