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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按份共有船舶抵押中的抵押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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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能不能留置货物?
留置权的条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但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不受此限制;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包括: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因运输、仓储等关系产生的支付陆路运费、仓储费等纠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行使留置权.出口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企业负有按照委托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该义务与留置权相抵触,不能行使留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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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产生的动机与条件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住宅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是将原先不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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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抵押担保之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抵押权是船舶融资担保中最常见、最重要的担保形式,它能够在为银行提供足够融资担保的同时而不影响船舶的使用,向来为船东和银行所青睐。本文即对船舶抵押权的内涵、抵押标的之界定、担保债权之范围以及抵押之效力进行法律阐释,以期对船舶抵押权之法律性质有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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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对于船东不失为一种以船舶作为担保而取得贷款的有效融资手段,是动产担保机制在海商法领域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行为是否合法、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将会直接影响抵押的效力,影响到抵押权双方权利的享受.笔者联系《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对海事局船舶登记的调查,谈一谈对船舶抵押权登记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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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船厂融资难,难在担保环节。担保实力不足一直是困扰中小船厂的融资软肋。然而,2006年6月,随着《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的实施,一种全新的造船融资模式——在建船舶抵押融资为中小船厂带来了希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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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航运市场上,船舶抵押对于资金匮块的船东不失为一种以船舶作为担保而取得贷款的有效融资手段。笔者试图探讨有关船舶抵押的法律和实务,并讲话氏押权的有效设定、1共有船舶的抵押、抵押船舶的保险、抵押权人违约时抵押权人的救浏办法,抵押船舶经司法变卖后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以及抵押船舶真实船东身份的认定等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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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企业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针对目前国内船舶企业尤其是地方造船企业在进行造船项目融资过程中存在的瓶颈——贷款担保难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以在建船舶进行抵押的新型融资担保模式,并对该模式实际运作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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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港口生产经营中广泛适用的一种担保物权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据该规定,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港口经营人可以将依法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货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分,将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这样的行为就是留置.而港口经营人行使的是留置权.其占有直至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的货物就是留置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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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建立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在资金信贷、企业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担保活动日益增多。明确海域使用权抵押概念、法律特征、登记效力等问题有利于确保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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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动产所有权转移、共有物及担保物权制度,必将对我国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产生重要影响。文中通过对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要求我们在船舶登记工作实践中应当适应《物权法》对船舶抵押登记工作的新要求,以保障船舶抵押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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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章所规定的海事担保,又称海事诉讼担保,是指请求人因程序性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而提供的责任担保,或被请求人为解除对其财产的扣押而向相对方提供的责任保证.按海诉法第73条之规定,海事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的担保.具体包括:海事请求人因请求可能不当而造成被请求人损失所提供的担保和被请求人为解除强制措施所提供的担保,下文简称请求人担保和被请求人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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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融资对造船业、航运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事关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买受人三方之间的利益.过去的立法对抵押财产转让的条件以及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等做出了严格限制,以此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的《民法典》对原有抵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改善了实践中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买受人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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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为目的,特定的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船舶以至变卖船舶,得以从变卖船舶的所得价款中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所独有的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其标的通常只限于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运费以及船舶的附属设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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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LOF2000劳合社救助标准格式合同的海难救助人为保障其救助报酬的实现,在中国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扣押被救货物时,货物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供担保以释放被扣货物。对该担保的审查,由中国法院依据中国的程序法进行。虽然救助合同对救助报酬担保的形式存在特别约定,但中国法院的审查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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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内所称的"押箱支票"是指提取集装箱之前向船公司提供作为"抵押"的支票,以作为可能发生的污箱、坏箱或超期使用集装箱的担保。实践中,押箱支票一般为空白支票。押箱支票属于押金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应为票据权利质押,是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手段。厘清空白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以及提箱人与船公司之间就押箱支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航运实务以及海事司法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