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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碰撞作为一种广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事故已在海事的行政调查和司法实践中被加以认可和运用,有关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海商法也在碰撞的定义中对间接碰撞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在笔者的海事调查实践中发现,对于间接碰撞的理解和运用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而且有些肇事船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逃避理应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的目的更是对间接碰撞予以蓄意混淆和滥用。因此,有必要对间接碰撞的构成要素与确认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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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由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救济.应本着"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事原则,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合法、合理、充分地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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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实行司法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赋予海事法院行使的专门权力。法律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船舶同一般的财产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比如,船舶具有附随其上的船舶优先权,这种权利一旦产生,就会随船走,除非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扣押并拍卖,对该权利进行清偿,或者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该优先权是不会因船舶转让而消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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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本文(注:讲演稿)以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显著的社会多元化格局为背景,考察了中国治理模式面临的挑战。为了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软着陆,有必要确立法治共识,将司法改革作为秩序重构的突破口。讲演者认为,体制转型的顶层设计可以遵循先构建法治国家,后改造权力结构的两步走思路,通过法治迈向民主,并提出了关于落实法治的"三审制"设计方案。即以"司法审查"的顶层设计实现司法公正,以"预算审议"和"问责审计"的基层开展实现财税民主,通过高层与基层两股力量的合力最终形成法治与民主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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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年航运及海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检验,《海商法》的不足与存在的问题已显露出来。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只有针对国情适时地修改《海商法》,保证航运市场能够有完善的法律支持,才能形成对我国航运市场的保驾护航,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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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春 《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3,22(2):64-68
陪审制度的存废众说纷纭。本文摒弃单纯的理论思辨,而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内外因关系的原理,从历史发展和实践检验中考察了陪审制度在中国及世界范围的发展过程,阐释了它的历史基础,指出了它在司法实践检验中表现出来的基本矛盾,探讨其客观的发展规律和基本趋势,从而显现其应有的现实归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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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现状基础上,评议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