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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我国“保险法”,“海商法”以及相关的理论于实践,通过对劳氏案例进行的分析,辨析我国和英国对于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规定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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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最重要和最复杂的领域之一,长久以来一直是专家学者探讨的课题,“代位求偿权”一词相对应的英文是“Right ofSubrogation”,最早是从西方法律中引进的。在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颁布以前,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在中国尚未形成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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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保险代位权的成立 关于"保险代位权成立时间"法律界屡有争议,有"合同订立说"、"支付赔偿说"和"保险事故发生说"3种.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说"是较为恰当的."合同订立说"导致海上保险代位权成立时间提前,此时尚不存在海上保险代位权产生的前提;"支付赔偿说"使海上保险代位权成立时间推后,造成权利不稳定空间,这不利于代位权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因为支付保险金可能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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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传统观点,海上保险委付行为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文依据英美德法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论证了委付行为真实的法律性质,即委付行为是被保险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在德日法例中是被保险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在英美和我国法例中则认为是被保险人为订立委付合同所发出的要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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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公估人的良好素质既是从事本行业的职业之本,也是其在业内树立权威的关键所在。一个优秀的海上保险公估人需具备以下素质:一是精通保险专业知识,包括保险理论和实务技能、保险法规等;二是懂得相关产业政策、经济、法律、财务会计等知识;三是精通专业技术,如国际贸易、航运、航海、物流、机械、工程、产品加工等知识;四是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是要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六是秉持公正的态度;七是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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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的保险标的,用故意制造、伪造或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海上保险欺诈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凿沉船舶、虚构保险标的欺诈、隐瞒性保险欺诈、超出承保范围的欺诈、超值保险欺诈、重复投保欺诈、伪造短交/残损报告欺诈保险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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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是众多合同中的一种,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本来应该属于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但鉴于海上保险有许多特殊性,故<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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