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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原告国内某公司诉被告比利时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7条“法律和管辖”记载:“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根据原告选择,或是由承运人注册营业机构所在国法院、或者由依据南非共和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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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内A公司以CIF价格出售一批音响器给香港B公司,国内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将一批货物从珠海运至香港,C航运公司向国内A公司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货物运抵香港后,B公司出具保函将货物提走。国内A公司因没有收到货款而未将提单背书转让给香港B公司,得知货物凭保函提走后,遂在我国海事法院对C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问题:提单项下的货物凭保函提走,承运人是否应向提单持有人承担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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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六)项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下称“船代”),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第29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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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freight forward,以下称“货代”)在现代海运物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货代有时充当代理人,为货主提供订舱、报关等代理业务并收取佣金。有时又充当独立经营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并收取运费。这种角色双重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产生。特定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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