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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红军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83-84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以下简称《1974年雅典公约》)是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74年12月在雅典召开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于1987年4月28日生效的,后经《1976年议定书》和《1990年议定书》两次修改(但《1990年议定书》至今尚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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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13,(3):19
《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雅典公约》")将于2014年4月23日正式生效,新公约大幅提高了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于2013年4月23日获得比利时批准,至此公约达到10个国家批准的生效要求。《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修改并更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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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事故赔偿额将要增加去年3月,在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的一次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74年海上载运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的议定书。根据这一条约,在海上事故中,对于旅客的赔偿额将要有很大的增加。雅典公约于1974年通过,但直到1987年方得以生效。其中的原因,部分在于许多国家尽管赞同公约的原则,但同时又认为它所规定的限额太低。例如,死亡或受伤时的最高赔偿额为大约5万美元。在1987年3月“自由企业先驱”号遇难之后,英国建议采取紧急步骤提高公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在海事组织理事会的要求下,法律委员会准备了外交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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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20日在伦敦召开的IMO法律委员会第99次会议上,通过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有关提高赔偿限额的修正案。该新限额经由默认程序预计将在该修正案通过之日的36个月后于2015年4月19生效。《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专门设定了向船舶所有人索赔的两种赔偿限额——人身伤亡索赔和财产索赔(例如对其他船舶、财产或港口工程的损害)。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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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2022,(2)
公开日期:2022年01月20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届会议以第MSC.477(10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5届会议以第MEPC.324(75)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燃油硫含量取样验证和EEDI),以第MEPC.325(75)号决议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修正案(第E-1条和附录I)。依照《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相关规定,第MSC.477(102)号决议、第MEPC.325(75)号决议修正案已于2021年12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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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SOLAS 1974/1983 Amendments)、《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于今年7月1起生效,我国也于同日起实施。上述三个文件砚规则系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上983年6月17日在伦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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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在制定《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公约CLC》及其1992年议定书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FUND》及其1992年议定书之后,又将注意力转向制定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所致污染损害的公约。1996年5月3日,国际海事组织在其总部通过了《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它是继CLC公约、FUND公约之后又一采用严格责任制的责任赔偿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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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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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这份议定书改变了1974年《雅典公约》所采取的过错责任制度,借鉴了航空公约中使用的双重责任制度。在第一层责任限额250000 SDR(约325000美元)内采取了在环境污染有关的公约中已经被广为接受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在高于250000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损失刚为航运事故和非航运事故采取了不同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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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杰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2):102-104
作为加强海上安全、打击针对海运的恐怖主义行为的一系列措施之一,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于2002年12月12日通过了一套涉及海上保安内容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以下简称“保安规则”)。根据外交大会通过的决议,上述修正案和保安规则将按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相似文献